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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第二版)(第二版)201603 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一、简答题1. 与国际司法协助相比,区际司法协助有哪些特点?解答:与国际司法协助相比,区际司法协助具有如下特点:(1)基础不同:区际司法协助是基于司法权的冲突而产生的,而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2)目的不同: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制秩序,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而不是国际礼让、互惠等。(3)法律渊源不同: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只能是国内法,而不会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4)灵活性不同:由于不涉及主权和根本利益的冲突,区际司法协助远比国际司法协助灵活。2. 什么是延期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哪几种情况?解答:所谓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正常进行,由法院裁定推延审理日期的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指不到庭就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庭审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等。(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3. 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意义是什么?解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保证正常的秩序,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2)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判民事案件;(3)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二、论述题二、论述题1.试述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解答:二审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特殊规定,凡二审程序中没有加以明文规定的,即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在程序上具有以下特殊之处:1、审理的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二审审判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由此规定可见,人民法院依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径行裁判是例外。3、审理的范围对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立法上曾经历过从“全面审查原则“到“有限审查原则“的转变。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4、对上诉案件的调解法院对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原则也贯穿于第二审程序。5、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次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期限。22. 试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解答:执行程序就是规范法院、执行当事人、相关案外人以及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实现法律文书的各种活动的法定程序的总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存在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为:1终极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维持私法秩序等。2一般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实现和保障。3特定情形下,两者还有交叉,即审判程序当中,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而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可能会动用审判程序进行解决。因此,人们往往在广义上使用诉讼程序的概念,认为其包含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当然,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表现在:1直接目的不同。审判程序意在通过裁判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确认,而执行程序则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从而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为目的。2价值追求各有侧重。从理论上说,执行程序应当侧重于追求效益,而审判程序则无疑应以公正为首要价值追求。3程序构成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相对独立的程序构成,如一审、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等;而执行程序则是由执行的一般规定和多种执行措施及其实施过程组成的单一程序。4适用范围、条件不同。这主要是指,经过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意味着要进行执行程序;另一方面,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又不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3. 简单论述由法院收集证据的两种情况。解答: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二是法院主动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第一,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二,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这包括两类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三、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需进一步完善)三、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需进一步完善)1. 2003年5月6日,某市甲区法院对银河公司诉大明公司返还别克轿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大明公司对判决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责令大明公司在判决后10日内返还银河公司轿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后大明公司在缴纳了诉讼费用后便拒不返还别克轿车,亦未赔偿银河公司2万元经济损失。2003年10月12日,银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指派执行人员李东负责该案的执行。李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且说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个月内由大明公司返还别克轿车并赔偿银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李东遂以人民法院名义裁定中止执行。至2003年12月3日,大明公司仅支付银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但别克轿车始终未予返还。银河公司遂于2003年12月22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双方和解协议的裁定,责令大明公司于2004年2月5日前返还银河公司的别克轿车,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请分析下列问题:(1)银河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李东应否主持调解?为什么?(3)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双方的和解协议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解答:(1)生效民事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规定的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的执行依据,因此,银河公司应当向作为一审法院的某市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应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争议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执行机关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任意变更。3(3)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此时甲区法院应当恢复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2. 林某与奚某合伙在县城开办餐馆,因利润分成问题发生纠纷。林某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关系,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伙经营关系。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1)该案的处理有无问题?(2)如果在二审审理期间林某与奚某达成和解,欲结束诉讼,应当如何处理?解答:(1)本案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案件合议庭。(2)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结束二审程序:一是双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以后,二审程序即告结束;二是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结束二审诉讼。3. 原告北京甲公司与被告北京乙公司于1995年8月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乙按合同提走了原告价值80万元的产品,却未按时付款。原告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县法院。该院立即办理了支付令法律手续。问:(1)在本案中,某县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适用该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2)人民法院向债务人乙公司发出的支付令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3)乙公司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异议?(4)如果乙公司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解答:(1)某县法院适用的是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督促程序的标的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第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2)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的效力与生效判决相同。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应按照支付令的内容清偿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乙公司不得对支付令提起上诉,但可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4)乙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则自行失效。债权人甲公司若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应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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