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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42 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 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 称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等。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 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 部分,纳入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 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突发事件第六条 除符合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 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二)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突发事件关联影响的;(三)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相关中介机构和债务人倒闭或者发生其他风险的;(四)保险机构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 占的;(五)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保险机构经营的;(六)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管理程序运用保险资金的;(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洗钱、贪污、受贿、利用保险资金 谋取非法利益的;(八)保险机构因信息管理失误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投资交易系统故障、业 务数据丢失的;(九)其它可能对保险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实施分级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综合考虑资本实力、偿 付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承受程度,制定定性和定量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八条 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后,应当根据初步预测及评估结 果,及时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超过该机构总资产 1 的重大突发事件,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突发事件的损失金额遵循孰低原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到前款规定,但性质严重或者影响 重大的重大突发事件,保险机构也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应当根据应急处理规定和 应急预案规定,纳入保险机构统一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第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最终责任。 保险机构未设立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层负最终责任。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险资产 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实施应急管理。委托管理资产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等受托机构,共同做好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委托机 构的要求,建立受托资产应急管理制度,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委托机构做好保险资产管 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四章 预案管理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保险资产管理风险评估状况,制定保 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实施预案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分 级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评估资产管理风险,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 提交资产管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报告期内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风险变化;(二)报告期内未发生但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三)已发生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保险资产的影响;(四)资产管理风险评估;(五)预案编制计划和应急管理措施;(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制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一)应急预案编制目的依据、重大突发事件分级、定性定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处置 原则;(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应急管理职责;(三)应急处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急预案框架图、处置工作流程图、分级预 案目录等;(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五)已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监测范围、监测变量和监测指标等;(六)未来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监测警戒线、预警措施和预警报告制度等;(七)应急处理报告内容、报告频次及报告方式等;(八)重大突发事件终止后的风险化解及跟踪评估等;(九)应急保障、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追究、奖惩措施等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上述内容及风险变化状况,及时修订、补充原有预案或者制定新的 预案,增强预案可操作性。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资产管理应急预案,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应当为受托管理资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送委托机构备查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五章 监测预警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制定资产 管理监测计划,科学设置监测变量、监测指标和监测警戒线等,综合评价监测数据。第十八条 监测预警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 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程度、预警措施和预警报告制度。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监测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发出预警, 并按组织管理规定向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保监会报告。任何人员发现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预警职责的,有权向上级机构、业务主 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紧急状态下,可以越级报告。第六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规范资 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应急处理流程主要涵盖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实时监测、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善后 处置等环节。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并进行分析评 估;(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 2 小时内,立即组织现场调查,逐级向上级机构、业 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保监会报告。情况危急可以越级上报;(三)实时监测事件扩散速度、预测损失程度,分析变化趋势,组织有关专家查找事 件原因,评估事件损失程度和危及范围,形成事件发展态势报告;(四)根据事件发展状况,按照应急预案或者分级预案确定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实施应急处理;(五)根据预案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六)其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处理终止:(一)金融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或者其他突发因素变化,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中长期影 响趋于合理状态;(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改变交易对手、出售资产、增加担保、弥补损失等,控制 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三)强化公司内控、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人员管理、完善交易系统等措施,控制事 件发展态势和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终止后,分析事件诱发原 因,评估损失程度及其潜在影响,跟踪资产风险化解情况,针对有关管理问题,修订和完 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第七章 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报告责任人。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报告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 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事件初报应当在事发后 2 小时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初步原因、基本情 况、损失程度估计及初步应对措施等。初报可通过电话、书面报告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报告;事件续报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频次持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主要原因、资产 损失数据、持续发展情况、已经采取措施及效果等。续报可通过电子网络或者书面形式报 告;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分析、采取主 要措施、应急处理过程、最终结果,以及应急事件终止后,潜在或者可能造成的间接危害、 社会影响和遗留问题。处理结果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新 闻发言人或者在指定新闻媒体统一发布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无误导性陈述。保险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直至应急终止。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应急处理规定、应急预案及本指引规定,对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了解或者要求保险机构报送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 采取有关措施、阶段处理结果和资产保全情况等信息,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和推诿。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 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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