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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滚动质押-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中国工商中国工商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物中国物资储资储运运总总公司公司制制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合同/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质押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质押合同及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保管质物的责任。第二条第二条质质物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储存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 条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的记载为准。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重量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在订立本合同前或订立本合同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2.5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2.6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2-1)和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2-2),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对乙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确认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格式见附件 2-2-3),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乙方交付的货物;否则丙方不得接收,并及时向甲方书面告知情况。2.7 质物以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2.8 在监管期间,除非甲方另行约定,库存质物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在监管期间,如乙方提取质物,则提货后库存质物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中列明的要求,以后质物最低要求如有变化,应满足甲方最近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2-5)列明的要求,质物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其中质物单价以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中的为准,以后质物单价如有变化以甲方最近签发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2-6)为准。第三条第三条监监管期管期间间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3.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 条的规定确认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3.3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2-7)时,监管期间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第四条第四条质质物物监监管管4.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质物特点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4.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4.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4.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4.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6 监管期间,丙方应建立质物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盘点,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4.7 监管期间,丙方应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4.8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 2.8 条的规定。4.9 每个工作日上午 10 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4.10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格式见附件 2-2-9)。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第五条第五条提取或追加提取或追加质质物物5.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满足本合同第 2.8 条的规定。5.2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向丙方办理提货。5.3 如因质物市场价格下跌,甲方调整质物单价后导致质物价值低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及时就不足部分追加或补充保证金、追加符合要求的质物或归还相应的融资,在质物价值达到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之前,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5.4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5.5 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 2.8 条的约定。5.6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签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印鉴式样参见附件 2-2-8。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鉴,质物不得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7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甲方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件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乙方方可办理放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5.8 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并送达甲方。第六条第六条质质物价格物价格6.1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6.2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第七条第七条质权质权行使行使7.1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7.2 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7.3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第八条费费用及支付方式用及支付方式8.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2 丙方确认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8.3 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 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质物监管费专户,账号: 。8.4 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该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甲方根据丙方指令划款。8.5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8.6 对于乙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九条第九条留置留置权权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第十条第十条保保险险10.1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10.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10.3 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特特别约别约定定11.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11.2 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合同或融资合同(质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融资合同(质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11.3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信和通信和联络联络12.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2.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12.3 甲乙丙三方预留印鉴及签字式样(格式见附件 2-2-8),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 1 天书面通知其他相关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违约责违约责任任13.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a)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b)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c)因丙方原因,存放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d)因丙方违反本协议 4.3 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e)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13.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失部分,丙方不再承担监管责任:a)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b)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c)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d)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e)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13.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协议协议效力效力14.1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4.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融资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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