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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委托代理理论浅析委托代理理论【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风险及与股权结构的关系,从理论上深入探究、识别委托代理理论。【关键词】 委托代理;代理权;股权结构委托代理理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Berle和法学家Means首次提出“所有权与控制分离”这一命题之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展衍变而来。由于社会化大规模生产对企业组织的要求,导致企业组织形式从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逐步过度到合作制、有限责任制,最后发展到现代股份制公司模式。由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通常不再直接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他们经营企业,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1973年罗斯(Ross)最早提出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他曾这样解释: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1976年 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一个人或一些(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定义,人们将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人称为代理人。现在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被大家普遍接受,虽然二人的解释与罗斯的解释很接近,但詹森和麦克林强调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一点很重要。代理理论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个契约中,一个或多个委托人聘用他人代表其从事某种活动,从而必须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以便于公司的正常运作。经理作为股东的代理人管理企业,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有权要求经营者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一、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的存在,导致了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存在。首先,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这一理论的假设前提是,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现实生活中代理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二者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委托人作为资本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体现为股东价值最大化,但是,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其效用包括货币效用(薪金、奖金、津贴等)和非货币效用(办公条件、商业应酬、社会地位等),目标不同必然会产生利益的冲突。其次,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代理人,自然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而委托人要了解全部信息又是非常昂贵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使委托人承担更多的风险。最后,不确定性的结果。由于公司的业绩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能力及努力程度外,还受到许多其它外生的、难以预测的事件的影响。但委托人通常只根据规定期间内的公司业绩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而这样对代理人也很不公平,这可能会导致代理人的短期行为。总之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同时由于所签订的契约具有不完备性,不能事先把所有行为都详尽规定,从而公司委托代理制的制度安排有可能会诱发代理人以额外津贴的方式占有公司资源,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督不利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诱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代理人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使两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非协作、非效率,即委托代理风险。二、委托代理风险二、委托代理风险委托代理的风险有两种:一是道德风险问题,指代理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做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动。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在契约签订以后采取更为冒险的行动,最大限度的增加自己的效用而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比如在职消费、肆意扩张、任用与自己有特殊关系而又缺乏相应才能的人等等,置股东的财富最大化于不顾。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这两种行为均以代理人的损人利己为特征。二是逆向选择问题,指委托人无法识别潜在代理人的信息,从而导致委托人在选择代理人上产生失误,造成企业经营重大损失。即在委托代理关系确定之前,代理人就掌握了一些委托人所不知道的信息,从而会利用这一信息优势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比如说,经理人员夸大自己的管理才能,隐瞒自己失败的经历等。由于委托人无法准确地了解代理人的工作成果与其所付出的努力之间的联系,从而无法准确地了解代理人的素质和能力,造成某些劣质代理人充斥市场的现象,越是劣质的潜在代理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代理人,最终导致劣质者驱逐优秀者。这样就会产生“劣品质驱逐优品质”的现象。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会因此而降低。三、代理成本与股权结构的关系三、代理成本与股权结构的关系在契约不完备的情况下,股东为避免自身利益损失,就要监督和约束管理者的行为,这势必导致代理成本的发生。它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以及剩余损失,其中剩余损失是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等于代理人和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与代理人相同信息和才能情况下自行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异。即因委托人与代理人间利益不一致,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存在非协议、非效率的剩余损失。解决代理问题便是围绕减少代理成本而产生的。而代理收益是基于不同条件下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通过分工而各自获取的超额收益。代理成本的大小则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程度有关,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又与股权的分散程度或股权的结构有关。在分散型的股权结构下,由于任何股东都只占有公司剩余索取权的一小部分,单个股东通过监督经理人带来的剩余受益的增长都会无偿地为其他股东按照股份比例所分享。在监督成本无法让其他股东分摊的情况下,监督行为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因此,任何理性的股东,都会倾向于让别的股东去监督公司经理人,并在事实上形成了经理人无人监督的局面,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问题。此外,即使不考虑搭便车问题,并假定股东都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要在众多的股东中达成一致意见也是十分困难的,并带来决策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既没有主观积极性,也无现实可能性去有效监督经理人。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监督机制,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往往会摆脱股东的控制,利用他们对公司资源的控制权来肆意扩大自己的代理净收益,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拥有相当大份额的剩余收益索取权,因此有着足够的激励去监督经理人,分散股权结构中的股东之间相互搭便车的问题己经不复存在。此外,由于大股东数量有限,彼此之间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这使得大股东具有监督公司经理人的能力。但是,新的委托代理问题仍然会产生,表面上看,大股东代表小股东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大股东承担了监督费用,为全体股东剩余收益的增长做出了贡献和牺牲。但是,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如果小股东不能有效监督大股东,大股东就可能利用其对小股东的代理人地位,对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害。四、小结四、小结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是由于以上四个原因:(1)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2)不确定性和分散投资风险;(3)科层组织结构中的信息不对称;(4)有限理性和个人能力的约束。而委托代理关系又具有以下特征: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也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契约是不完备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可操作性。公司治理中的许多问题都与委托代理关系相联系,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引起人们对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关系的思考,学术界最近30年来对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大多是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进行的。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是强调不同的股权结构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治理结构是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决定着公司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与利益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代表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是在产权诸项权能的基础上形成的,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公司治理的必要前提与基础。现代公司理论表明,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条件下,大股东直接对企业实施监控是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一个关键因素。可以看出,代理理论认为股权结构反映公司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影响对管理层的监督、企业成长机会选择、企业价值创造等方面,股权结构影响了公司治理绩效。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 李维安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 于东智.转轨经济中的上市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Fama , Eugene F. Agency Problem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J. 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 1980 (88) 4 于东智.股权结构、治理效率与公司绩效J.中国工业经济,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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