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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保财险宽城支公司教育系统职工私家车辆保险方案宽城县教育体育局各位领导您好!为了对贵单位的公家车辆和私家车的车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我公司愿以最优惠的条件、最合适的价格为您提供充足的保障,为集团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的相关承保政策,制定本承保方案:一、公司简介我公司位于宽城镇新兴街 163 号(宽城县冶金公司对面、保险宾馆邻居),人保财险公司是财政部控股的国有财产保险公司,我公司现有员工 34 人,是宽城县最大、实力最强的财产保险公司,年保险费收入四千多万元。、 开办险种1、机动车辆车损险(根据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2、第三者责任险:5 万、10 万、15 万、20 万、30 万、50 万3、交通事故强制保险4、车上人员责任险:1 万至 5 万5、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6、盗抢险7、自燃险8、不计免赔特约险29、指定专修特约险、 承保优惠政策对教育系统的私家车辆进行统计,教育系统私家车在我公司投保达到 50 台以上,成立团体大客户,投保的车辆(不含宽城第二支公司业务)按团体业务处理,享受大客户服务,并享受以下承保优惠政策:1、私家车交强险无赔款优待:一年无事故优惠 10%;两年无事故优惠 20%;三年无事故优惠 30%(以交强险平台带出数据为准)。2、私家车商业险无赔款优待:一年无事故优惠 10%;两年无事故优惠 20%;三年无事故优惠 30%。3、私家车商业险在无赔款优待的基础上,再优惠15%(拨打电话 4001234567)4、每台车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车主 200 元的优惠(投保险种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指定专修特约险)。三、 客户服务1、公司设立 24 小时全天侯专线客户服务电话:95518。95518 服服务专线务专线,全年不,全年不间间断断对对外外统统一受理客一受理客户报户报案、案、咨咨询询、投、投诉诉、客、客户户信息自主信息自主查询查询、保、保险险卡注册、卡注册、车辆车辆救援、救援、预预约约投保和客投保和客户户回回访访等服等服务务。 。2、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为您做好理赔服务,为减少一般赔案的单证需求并简化环节,实施“快速理赔”,并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客户3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四、服务时效理赔时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损失确认,达成赔偿协议,手续齐全)1、2000 元以下无人伤的案件,从报案开始,手续齐全 24小时内结案。2、2000-5000 元无人伤的案件,从报案开始,手续齐全 48小时内赔付。3、5000-10000 元以下,不涉及人元以下,不涉及人伤伤、物、物损损的的车险赔车险赔案,案,1小小时时内完成内完成单证单证收集、理算、核收集、理算、核赔赔工作并安排付款。工作并安排付款。4、1 万元-5 万元以下案件手续齐全 3 个工作日内赔付。5、5-10 万元的案件手续齐全 5 个工作日内赔付。6、10 万元以上的案件手续齐全 7 个工作日内赔付。7、特殊案件、疑难案件视情况适当延长时间。五、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在承保的车辆中,不免有涉及无责任、第三者的交通事故,在发生此类事故时,不免出险许多经济纠纷。为避免投保人在我司投保车辆的相关人员在此类事件中为处理一件事花费大量时间,出现此类事故后我司将从专业的方面给予客户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协助投保人处理事故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时为投保人提供解决各种事故纠纷的办法及渠道,维护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我司为所有4投保车辆,提供车辆保险理赔免费法律咨询。为为提高我提高我们们保保险险服服务务的及的及时时性和性和针对针对性,确保您的需求性,确保您的需求和信息及和信息及时时得到反得到反馈馈,下列人,下列人员员作作为为您的您的联联系人:系人:姓姓 名名职职 务务联联 系系 电电 话话鲁鲁振申振申宽宽城城县县支公司支公司总经总经理理13932488615张张建林建林宽宽城城县县支公司理支公司理赔赔副副总经总经理理13932488610宋景福宋景福宽宽城城县县支公司承保副支公司承保副总经总经理理13932488601注:如上述注:如上述联联系人系人发发生生变动变动,我,我们们将在第一将在第一时间时间通知您。通知您。附:条款附:条款(一)交强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 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 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 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 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 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 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 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 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 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为 1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 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6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 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 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 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 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 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 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 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 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 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 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 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 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 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 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 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7(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 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 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 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 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 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 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 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 救费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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