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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共 21 頁空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 9696 學年度學年度飛行常備軍官班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簡章招生簡章壹、招生對象: 一、一般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體格 健全、思想純正、志願服役軍旅,符合報考資格之未役未婚 男、女性社會青年。 二、軍職生:初任軍官 2 年內(計算至報名截止日)之在營志願 役少尉、中尉一級男性軍官。貳、班次簡介:一、修業期限及課程: (一)修業期限:2 年(105 週)。 (二)課程內容包含:教育準備、入伍教育、軍事學科、基本 航空理論、飛行前置訓練等課程。二、招生員額:44 員(空軍:男性 25 員、女性 5 員,海軍:男性 14 員),備取生 16 員,視第一次招生情況辦理第二次招生員額(招生員額於 96 年 5 月 24 日公布於空軍軍官學校網站 http:/www.cafa.edu.tw)。三、待遇及經管:學生於修業期滿,成績及格,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以少尉任官(軍職人員進入高級飛行訓練即恢復原任官階)及頒發飛行胸章,其待遇及未來經管均比照空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官校)正期班畢業之飛行軍官(待遇請參考國防部相關網站,http:/www.rdrc.gov.tw)。參、報考資格:一、學歷: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 (二)所持畢業證書為國外大學學歷者,應自行檢附下列資料 (或其它相關證明文件)送試務組驗證合格者,始可報考: 1.駐外單位或教育部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乙份。 2.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二、年齡:21 歲至 26 歲(民國 70 年 1 月 1 日至 74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第 2 頁,共 21 頁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二十年者;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 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三)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放棄外 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辦理報到入學;如 於報到入學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開除學籍。 (四)僑生回國報考軍事學校必須取得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 科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方得報考。 (五)經查在台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取消應考資格; 如於入學後查覺,一律以退學論處。 (六)一般生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報 到入學,如於報到入學後察覺不符前揭規定者,一律以 退學論處,並須依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 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 及津貼。四、限制條件:考生不符下列條件之者,經查屬實,於考試前,取消其考試資格;於錄取後,取消其錄取資格;於入學後,開除學籍;於結業後發現者,撤銷其結業資格,並依法究辦。 (一)須未曾於國軍飛行訓練單位接受飛行訓練者。 (二)待役考生先自行辦理延遲徵集入營(未辦理者,於徵召入 伍後,雖獲本班次錄取亦不得辦理報到)。 (三)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者(但符 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 此限),或經軍事院校開除學籍三年內者,均不得報考。五、已婚、懷孕或具有一切撫養子女之法定義務者不得報考;如於入學後發覺,以退學論處。六、現役軍人報考附加條件: (一)須經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獨立單位准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 同意,並負保薦責任。 (二)友軍人員,須經原軍種司令部及任職單位主官同意。第 3 頁,共 21 頁(三)軍官服役期間考績均須為甲等(含)以上。 (四)人事查核不合格者,不得報考。 (五)近二年內因品德、言行不良或違犯風紀案件,受記過(含) 以上處分者(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不得報考。肆、體檢方式:一、體格標準: (一)身高:男性:160 至 190 公分,女性:155 至 180 公分。 (二)體重:體格指標值依甲等體位標準,範圍在 19 至 28。註:體格指標值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三)視力:兩眼裸視各在 0.8(含)以上,且空勤視力箱檢查合 格;曾經實施角膜外科矯正(RK、ALK、PRK、LASIK 及角 膜塑型片)者,就軍事航空醫學專業立場,因仍存有飛安 顧慮,故不受理報考。 (四)顏面傷殘、青蛙腿、扁平足、斷指者,經指定醫院檢查 不符招生簡章所訂標準者,不受理報考。凡身體任何部 分有刺青(紋身)者一律不合格,不受理報考。 (五)其他各項檢查標準依空軍軍官學校 96 學年度飛行常備 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辦理,如附錄 1。二、體格初檢:體檢採預約制,請先行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登錄(網址:http:www.rdrc.gov.tw) (一)體檢日期:96 年 2 月 1 日至 96 年 5 月 22 日 1.第一次招生體檢截止日期:96 年 4 月 13 日 2.第二次招生體檢截止日期:96 年 5 月 22 日 (二)體檢地點:依本班招生委員會指定之醫院及時間辦理, 體檢醫院及時間詳如附錄 2。 (三)體檢項目:一般理學檢查、血液常規、血液生化、胸部 光、靜態心電圖、尿液、性病、愛滋病篩檢及空勤視 力箱檢查等。 (四)注意事項: 1.辦理體檢請備妥本人相片(須見兩耳之彩色光面照;影印 或生活照概不受理)檔案或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三 張及國民身分證,並先行登錄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第 4 頁,共 21 頁(http:/rdrc.mnd.gov.tw)辦理預約後,至指定之各地 區國軍醫院或民間公立醫院辦理。(1)考生所繳之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 3 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 2 吋證照相片(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數位相片檔規格(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及使用合成影像或使用低於一百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2)2 吋證照相片規格:應為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淺色背景彩色照片。(3)數位相片檔案規格: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影像中人像部分由頭頂至下顎高度應介於 2.5 公分至 3 公分之間,背景必須為白色或淺色,影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 300pixels,最高不超過500pixels,檔案名稱以身分證字號儲存於 JPG 格式(例:a123456789.) 2.體檢費用新台幣 1,200 元整,由考生自行負擔。 3.考生於體檢(視力)時不得配帶隱形眼鏡,亦不可使用外力 或器具改變角膜屈度(如硬式隠形眼鏡)。 4.考生若於上午受檢,請於前 1 日下午 23 時後勿再進食; 如於下午受檢,請於當日上午 6 時後勿再進食;體檢結果 將按各醫院所訂時間發還(約 10 個工作天)。 5.考生應保存體檢表正本一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查驗。三、體格複檢:資格審查合格且合於考試錄取標準者。 (一)體檢日期:96 年 7 月 17 日至 23 日。 (二)複檢地點:國軍岡山醫院。 (三)體檢項目: 1.角膜檢查:角膜地形圖儀及空勤視力箱。 2.心臟功能檢查:運動心電圖、心臟超音波 3.肺功能檢查。 4.脊椎檢查:全脊椎光攝影。第 5 頁,共 21 頁5.糖尿病篩檢:飯後 2 小時血糖、葡萄糖耐受性試驗。四、入學後,如因複檢不及格、身體狀況不能配合正常操課或於完成飛行訓練前因體位變化而不符空勤體格標準者,依規定辦理退學。五、體格初檢由各體檢指定醫院負責,複檢於國軍岡山醫院實施,若複檢結果尚須進一步確認時,得由國軍松山總醫院實施確認複檢,考生最終體格判定由招生委員會負責。伍、報名程序:一、報名日期: (一)第一次招生:96 年 4 月 20 日至 27 日。 (二)第二次招生:96 年 5 月 28 日至 6 月 4 日。二、報名方式:報考人員須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檢附以下資料,並以通信方式掛號郵寄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路西首 1 號,空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收。 (一)經本簡章指定醫院證明符合一般性體檢及空勤視力箱檢 查合格之體檢表,有效期限為本簡章註明體檢日期 範圍內(報名截止日前六個月有效)。 (二)本人以正楷親筆填妥報名表(如附表 1)。 (三)照片乙張(須與體檢表及報名表一致;以彩色列印、影印 或生活照概不受理),作為本校製發准考證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五)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含家長在內;未與家長同戶者,須檢 附本人及家長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 (六)畢業證書影本乙份(應屆畢業生須檢附校方出示含年級別 之在學證明正本乙份)。 (七)僑生或持國外大學學歷者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軍職人員一律隨社會青年辦理報名及體檢,並附軍職 人員報考審查表(如附表 2)、軍職人員報考單位同意 書(如附表 3)、任職友軍單位者需再檢附軍種司令部 同意書(如附表 4)。三、注意事項:第 6 頁,共 21 頁(一)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檢附資料不全者,一律視為資格 不符,若及時發現可於報日截止日前(郵戳為憑)辦理補正, 逾期不受理。 (二)若發覺身分證明與學歷證件所載姓名、年齡不符者,不 受理報名。 (三)考生所繳各項資料,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四)考生所提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冒或借用者, 一律取消報名資格;若經錄取後發現上述情事者,取消 錄取資格;若入學後發現上述情形者,則予以開除學籍; 結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結業資格,並依法究辦。四、考生如遺失准考證,可備妥查驗證件(如身分證、駕照、學生證等),於考試前一日親至本校教務處申請補發。陸、考試及成績核計:一、考試日期: (一)第一次招生:96 年 5 月 23 日。 (二)第二次招生:96 年 6 月 22 日。二、考試地點:空軍軍官學校。三、考試項目:智力測驗、英文及口試。 (一)智力測驗: 1.閱讀指導 20 分鐘、收發題本 10 分鐘、測驗 50 分鐘,共 計 80 分鐘。 2.曾參與當年度預官考選人員,如已具 100 分以上成績者, 檢附證明可免試。 (二)英文:考試時間 50 分鐘,由本校通識中心(外文組)以 高中(職)綜合程度出題。 (三)口試:每人 5 至 8 分鐘。四、成績核計: (一)智力測驗:100 分(含)以上。 (二)口試:60 分(含)以上。 (三)英文:及格成績依考生整體能力另訂(如英文成績同分, 則以智力測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智力測驗成績再 同分,則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四)智力測驗、口試成績合格者,依英文成績由空軍司令部第 7 頁,共 21 頁核定正(備)取生,並於入校後實施空勤體位複檢。柒、放榜(榜單公布日期):一、第一次招生: (一)96 年 5 月 8 日寄發准考證或審查不合格原因。 (二)96 年 6 月 7 日寄發錄取(含備取)或未錄取通知。二、第二次招生: (一)96 年 6 月 12 日寄發准考證或審查不合格原因。 (二)96 年 7 月 6 日寄發錄取(含備取)或未錄取通知。三、資格審查及錄取資訊可自本校網站 http:/www.cafa.edu.tw 查詢。捌、報到:一、報到日期:96 年 7 月 15 日。二、錄取人員於入學報到時須攜帶畢業證書正本查驗,並填具就學服役志願書(附表 5)始完成報到手續。三、軍職人員自報到日起調職為空軍官校飛行學員。玖、服役及一般規定:一、未役社會青年: (一)未完成高級飛行訓練遭退訓或因故開除者(含入伍訓練成 績不合格者),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徵 集,依法徵服常備兵役,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 依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折 抵役期。 (二)結業後以少尉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役最 少年限 14 年。二、志願役軍官: (一)未完成高級飛行訓練:本軍人員由空軍司令部重新檢討 派職;友軍人員由原軍種司令部檢討派職,續服現役。 (二)高級飛行訓練完成:自本年班學員任少尉官階日起,服 常備軍官役最少年限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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