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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顺德区容桂镇领德大厦工程 建设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文明西路与文华路交汇处 委 托 人: 佛山市顺德区领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佛山市顺德区建友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JL-1005 日 期: 2012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监制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领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建友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顺德区容桂镇领德大厦工程工程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文明西路与文华路交汇处工程规模:领德大厦商业办公楼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明西路与文华路交汇处,总用地面积约为 7700。拟建建筑物为规划 18 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两层为车库,首层为商铺,二三层为商场,四到十八层为办公楼,建筑总高度约为 72m,标准层面积约 2000,总建筑面积约 51000(具体建筑面积结算时以规划验收的建筑面积数据为准) 。总 投 资:监理范围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土建、装修、给排水、消防、防雷、配电及照明、弱电智能化系统、电梯、园林园建、市政及其它配套工程等图纸全部内容以及竣工备案验收。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3支付报酬。本合同计划自 2012 年 4 月 30 日起开始实施,至监理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计划服务期限 23 个月。监理人开工进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合同壹式 柒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伍 份,监理人执 贰 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标准条件4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5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派驻现场的人员配置不得违反政府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规定;并且总监代表(1 人)及土建监理员(不少于 2 人)必须常驻现场,装修监理员(不少于 1 人)及水电监理员(不少于 1 人)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监管需要。第五条第五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须向业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或周、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进度执行情况(进度偏差分析及纠偏处理) 、质量监控情况(图纸缺陷、现场系统性质量缺陷或隐患、重大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情况(安全文明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及整改情况、安全事故或系统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投资控制(现场签证汇总、管理不善造成的无效成本汇总) 、工程函件往来汇总情况(现场是否妥善处理、函件是否回复及回复的及时性) 、政府函件的来往与处理情况等。第六条第六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任何时间工地只要处于施工状态,监理的相关责任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场,履行现场监管、巡视、旁站、参加隐蔽验收等义务,并对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为配合业主开放、开盘、竣工资料整理等工作,须无条件配合加班。第七条第七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八条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第九条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6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建筑、结构图纸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的意见。7(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6)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7)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8)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1)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8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或法院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或减少监理人员人数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业主有权视具体情况扣除部分监理服务费。监理人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索取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必须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标准对照确认后,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裁定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9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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