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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资福利政策解读、相互影响及实 务应对主讲人:冯力一、工资总额的相关概念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 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工资总额的范畴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 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 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 等。 3、非工资总额的范畴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 划生育费;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出差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 家费、洗理费、解毒剂、清凉饮料费。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 企2009242号)规定:第一条: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 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 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 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 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 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 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 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 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 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 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 、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 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 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 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 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 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 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 函20105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 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 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 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 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 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 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管理。二、最低工资的相关概念(一)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二)最低工资不应包含的项目 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条件下的补助;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三)问题研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低于法定工作时间, 如按约定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则可能实际数额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此做法是否合法?每月固定在员工的饭卡上充值,该金额能否包含在最低 工资的范畴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 一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 ,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 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 准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 资标准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 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三、工资标准的约定 1、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 约定工资标准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 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 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试用期如何约定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四、无故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一)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支付日1、最短支付周期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 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工资支付日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 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 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 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 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 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 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例:乙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是每年的12 月31日仍在公司工作的员工。甲员工2009年11月4日离职。 2010年4月20日,乙公司给所有在职的员工发放了年终奖。 甲员工得知该消息后,要求乙公司按其实际的工作时间折算 支付其2009年度的年终奖。乙公司以甲的要求不符公司规章 制度的规定为由,拒绝发放甲2009年度的年终奖。双方因此 闹到仲裁庭。庭审中,乙公司提出,甲提前离职,公司无法 给其考核,而且甲未工作满2009年整年度,亦不符合领取年 终奖的条件。争议焦点:关于提前离职者不发年终奖的效力如何?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 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 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 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 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 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 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 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 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二)无故拖欠工资1、概念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 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 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2、延期支付工资法定理由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战争等原因(即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 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三)克扣工资 1、概念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 资的行为。2、法定扣除项目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 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 扶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 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 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经员工本人同意的 其他费用。实务问题:预先扣下员工应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之 后再进行补缴是否会构成克扣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 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 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 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 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 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五、加班费支付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 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 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 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劳 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 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 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 的最低工资标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资支付表至少应 当保存二年。 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 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 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 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劳 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 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 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 予保护。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 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 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 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不利后果。实务问题:1、劳动者提交怎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用人单 位掌握着加班事实的证据?2、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若劳动者不予确 认,应当如何处理?案例(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以及追索期间)陈某在1996年3月到甲公司工作。2010年10月25 日,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念在其工 作多年的份上,给予其相应补偿。公司以其要求没 有依据为由,不应允。陈某在咨询其他朋友后,决 定将公司诉至仲裁委,不但提出了解除合同补偿的 要求,还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费。庭 审中,陈某拿出了2009年若干月份的考勤记录,证 明其有加班。公司不予确认该考勤记录,主张公司 从来没有考勤。员工还提交了一份员工手册,手册 明确规定员工上班须打卡,否则会被扣款。公司主 张不清楚该手册是否是其公司的。争议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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