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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代理人: 抵 押 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 年 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 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 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 _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 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 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 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 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 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 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 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 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 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 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 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 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 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 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 押登记;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 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 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 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 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 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 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 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 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 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 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 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 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 第十四条 根据 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 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 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 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 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 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 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 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 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 _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 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 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 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 关资料 。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 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 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 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1) 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 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 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3)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 他费用的; (4) 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其他情况 。 6. 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 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 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 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 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8. 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 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 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 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 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 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 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 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 助。 4. 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 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 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 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 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 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1. 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 押等情况的; 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 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 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 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 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_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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