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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WTO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小组成员:小组成员: 发展流程 专家小组报告 上诉结果 运用条例 分析评价主角:墨西哥 美国 事件:高果糖玉米糖浆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墨西哥国家 糖酒业协会 提出反倾销 调查申请墨西哥商业 和产业发展 部宣布发起 反倾销调查墨西哥商业 和产业发展 部初步裁定墨西哥商业 和产业发展 部最终裁定1997.6.251997.1.141997.2.271998.1.23事件背景事件背景1998.5.8美国与墨 西哥进行 磋商1998.6.12磋商进行 ,但没有 达成满意 结果磋商阶段磋商阶段1998年10月8日 美国要求组建专家小组以审查此次争端1998年11月25日 DSB根据要求组建了专家小组2000年1月21日 专家小组提交了最终报告( WT/DS132/R)2000年1月28日 专家小组报告公布(WT/DS132/R )2000年9月20日 墨西哥政府发布最终决议,退回临 时税和为临时反倾销税款提供的担保,并支付利 息。2001年6月22日 专家小组报告公布。(WT/DS132/RW)2000年10月21日 美国提出诉诸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第21.5条(WT/DS132/6)。2000年10月23日 争端解决机构将美国WT/DS132/6号文 件里提出的事项提交原始专家小组。2000年2月24日 DSB通过了此案的专家小组报告(WT/DS132/R)专专 家家 小小 组组 阶阶 段段墨西哥通知争 端解决机构 并根据上诉 审议工作程序 第20条规定 提交了上诉通 知墨西哥提交了 其上诉人陈述 美国提交了其 被上诉人陈述; 欧盟提交了第 三方陈述举行了本上诉 的口头听证会上诉机构报告公 布。上诉机构报告 公布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了此案的上诉机构 报告( WT/DS132/AB/RW )和为上诉机构报 告支持的专家小组 报告( WT/DS132/RW)2001.7.242001.8.32001.8.202001.9.112001.10.222001.11.21上诉阶段上诉阶段专家小组报告专家小组报告原始专家小组原始专家小组 墨西哥对原产于美国的高果糖玉米糖浆进 口产品发 起反倾销调查 ,符合反倾销协 定第5.2条,第 5.3条,第5.8条,第12.1条和第12.1.1(iv)条的要 求。 墨西哥对倾销进 口产品对国内产业 的影响的不充 分审查 ,以在工业部门销 售的国内产业 生产的一 部分而不是国内产业 整体为依据做出的实质损 害 威胁裁定,在裁定进口可能是指增加时对 所谓的 限制性协定影响的不充分审查 ,不符合反倾销 协定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和第 3.7(i)条。 墨西哥延长了实施临时 措施的期间,不符合反 倾销协 定第7.4条。 墨西哥对实 施临时 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 税 ,不符合反倾销协 定10.2条的要求。 墨西哥没有立即解除根据临时 措施收取的现金保 证金和/或押金,不符合反倾销协 定第10.4条 的规定。 墨西哥没有列出就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 税问题 所 作的裁定或结论 ,不符合反倾销协 定第12.2 条和第12.2.2条的规定。申请 流程进口 额度WINNERWINNER墨西哥墨西哥美国美国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 与程序的谅解第3.8条 ,原始专家小组裁定,在墨西哥违反了反倾销 协定条款的范围内,它丧失或减损了美国在该 协定下的利益。裁定 方案WINNERWINNER美国美国原始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墨西哥使其措 施与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承 担的义务一致。专家小组报告专家小组报告第第21.521.5条专家小组条专家小组第21.5条专家小组裁定,墨西哥以第二次裁定为依据,对原产于美 国的高果糖玉米糖浆实施最终反倾销税,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 规定,因为墨西哥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不充分审查和 在其进口可能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裁定中对所谓的限制性协定的影响 的不充分审查,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3.1条、第3.4条、第3.7条 和第3.7(i)条。因此,第21.5条专家小组认为,墨西哥没有实施原 始专家小组和DSB要求墨西哥使其措施符合其根据反倾销协定 承担的义务和建议。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8条,如发生违反在使 用协定项下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 减损案件。第21.5条专家小组裁定,在墨西哥违反了反倾销协定 条款的范围内,它丧失或减损了美国在该协定下的利益。第21.5条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墨西哥使其 措施与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承 担的义务一致。上诉结果上诉结果上诉机构维持第21.5条专家小组做出的一下结论 :在二次裁定中,墨西哥商业和产业 发展部做出的结论 存在进口显著增加的可能性,不符合墨西哥根据反倾销协 定 第3.7(i)条承担的义务 。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墨西哥使其在上诉机构报 告和为上诉机构报告维持的第21.5条专家小组 报告中被裁定违反反倾销协 定的反倾销措 施符合其根据该协定应承担的义务。维持第21.5条专家小组做出的以下裁定:在二次裁定中,墨西哥商业和产业发 展部关于 来自美国和高果糖玉米糖浆倾销进 口产品的可能影响的几轮,不符合墨西哥根据反 倾销协 定第3.1条、第3.4条、第3.7条承担的义务 。5.2 第1款下的申请应包括以下证据:(a)倾销,(b)属由本协定解释的GATT 1994第6条 范围内的损害,以及(c)倾销进口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缺乏有 关证据的简单断言不能被视为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可合理获得 的关于下列内容的信息:(i)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人提供的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如代表 国内产业提出书面申请,则申请应通过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己知国内生产者的 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并在可能的限 度内,提供此类生产者所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ii) 对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完整说明、所涉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名称、每一 己知出口商或国外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己知的进口所涉产品的人员名单;(iii)所涉产品销售供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或在适 当时,关于该产品自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向一个或多个第三国销售价格的信 息,或关于该产品推定价格的信息),出口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时,该产品首次转售 给进口成员领土内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信息;(iv) 被指控的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变化的信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 格的影响,以及由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标所证明的这些产品对国内产 业造成的影响,例如第3条第2款和第4款中所列的因素和指标。5.3 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 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5.8 主管机关一经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 证据以证明继续进行该案是正当的,则根据第1款提出 的申请即应予以拒绝,且调查应迅速终止。如主管机 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 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如 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 应被视为属微量。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 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 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 除非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不足3的国家合计超 过该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7。12.1 如主管机关确信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 第5条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是正当的,则应通 知其产品接受该调查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和 调查主管机关己知与该调查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利害关系方,并应发布公告。12.1.1关于发起调查的公告应包括 或通过单独报告提供有关下列内容 的充足信息: (iv)关于损害的指控所依据因素的 摘要;3.1 就GATT I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 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 容的客观审查:(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 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的影响,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 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3.2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调查主管机关应考 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关于倾销产品进口 对价格的影响,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与进口成员同 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 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 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 的价格增加。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 给予决定性的指导。3.4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 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 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 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 ;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对现金 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 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该清单不是详 尽无遗的,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 给予决定性的指导。3.7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 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倾销将造成损害 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在 作出有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时,主管机关应 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i)倾销进口产品进人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 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例如,但并不是只有此 例,具备使人信服的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产 品以倾销价格的进口将会实质增加。7.4 临时措施的实施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 时间内,不超过4个月,或经有关主管机 关决定,并应在所涉及的贸易中占很大百 分比的出口商请求,可不超过6个月。在 调查过程中,如主管机关审查低于倾销幅 度的反倾销税是否足以消除损害,则这些 时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10.2 如做出损害的最终裁定(而不是损害 威胁或实质阻碍一产业建立的最终裁定) ,或在虽已作出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定,但 如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对倾销进口产品 的影响作出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则反倾销 税可对已经实施临时措施(若有的话)的期 间追溯征收。10.4 除第2款的规定外,如做出损害威 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但未发生损害) ,则最终反倾销税只能自作出损害威胁 或实质阻碍的裁定之日起征收,在实施 临时措施期间所交纳的任何现金保证金 应迅速予以退还,任何保函应迅速予以 解除。12.2 对于任何初步或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 是否定的,按照第8条接受承诺的决定、此种承诺 的终止以及最终反倾销税的终止均应做出公告。 每一公告均应详细列出或通过单独报告详细提供 调查主管机关就其认为重要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 律问题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和结论。所有此类公告 和报告应转交其产品受该裁定或承诺约束的一个 或多个成员,及已知与此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利害 关系方。12.2.2在规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 的肯定裁定的情况下,关于结束或中止调查的 公告应包含或通过一份单独报告提供导致实施 最终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所有有关的事实问 题和法律问题及理由,同时应适当考虑保护机 密信息的要求。特别是,公告或报告应包含2.1 项所述的信息,以及接受或拒绝出口商和进口 商所提有关论据或请求事项的理由,及根据第6 条第10.2款做出任何决定的依据。 3.8 对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损害威 胁的情况,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考虑 和决定应特别慎重。+相对公平司法严谨时限性严格逻辑严 密发达国家占有 一定优势法律上一定的 偏向性Thank you!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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