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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法制的历史发展中医法制的历史发展摘要摘要:医学法制不仅是医事活动有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也能促进医学教育和实践的发展。本文以时间为序,纵向叙述了中医法制的发展。旨在鉴古知今,促进现代中医法制的发展和健全。关关键键字字:中医 法制 发展概况我国最早的医学法规出现在距今 3000 多年前的周朝。在其后的历史进程中,医学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步完善。医学法制不仅能保证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可以促进医学的传承和发扬。本文试叙述历代的医学法规。周代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医政组织,相应地制定了医事制度和对医疗工作的考核制度。建立了医政机构。(“掌医之政令”。在医师之下,设有“上土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制定了医生考核制度(“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死,则计其数以讲退之”(周礼天官冢宰),医生水平的评价及其俸禄等级是由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治疗效果优劣来决定。要求医生进行病历记录和死亡报告(“凡民之有疾病者,(疾医)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周礼天官冢宰)。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病历记录和死亡报告制度,为以后的治疗经验的积累创造了良好条件。1唐代的医学律令规定,医生处方用药必分君臣佐使、写清剂量、服法,处方用药有误,不济合古方书及本草要求,而导致病者死亡,按刑律判罚;若用药与处方不符,而致死亡或加重病情,按故意杀伤论罪;如果假借医术诈索患者财产或处以不符合病情方剂者,按偷盗论罪;如法医检验不实也属违法,对于药物方面,所售之药有误或故意配错处方致死,买卖毒药或以毒药毒人,都论罪处置。有针对性的对于误治致死、误治不死及故意误治致死予以不同处理。唐代太医署的考核制度也比较严格,强调“诸医针生读本草者即令识药形而知药性;读名堂者即令检图识其孔穴;读脉诀者即令递相诊候,使知四时浮沉涩滑之状;读素问、皇帝针经、甲乙、脉经,皆使精熟”,又要求“博士月一次试,太医令丞季一试,太常丞年终总试。”“凡医师、医正、医工疗人疾病以其痊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可见当时非常重视医生的实际诊疗水平。隋唐时期对医疗事故细致的判罚和严格的考试制度对规范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2宋代律令大都承袭唐律。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法典,对于民众医药、饮食卫生、卫生保健、医德、医疗事故等都制定了惩处的法规。如医士违方疗病而取患者财物,依法按盗窃论处,庸医误治伤害人命者,亦按律绳之。宋初的太医署是专门的医学教育机构,并改进了考试制度,使医学教育进一步得到提高。规定医学生每月一次私试,每年一次公试。成绩也分为优、平、否3等。学生在学期间为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除课业学习外,还要参加临诊,轮流为太学、律学、武学的学生及各营将士治病,年终根据每个学生的临床记录考察其成绩,按疗效高低分为上、中、下3等,其失误多者,酌量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勒令退学。金元时期,沿用了前代的考试制度,并规定医生必须精通l3科的一科,每3年举行一次大考,合格者方可行医。同时还颁布了许多医事律例,严格禁止不通经书不知药性之人,假借医名乱行针药;禁止药铺私自出售有毒药物;规定了l2种禁药;禁用庸医并整治庸医。3明代,大明会典中规定医家要世代为医,不许妄行变动;规定太医院的医生,必须是医家子弟,并要经过考试录取。医生每年分四季考试,3年大考1次,医丁和太医院的医学生、医士均参加大考。考试合格者,一等为医士,二等为医生,不及格者可学习1年再补考,3次考试不及格者黜免为民,5年考试成绩均优等者酌予升授。大明会典还对合和御药错误,使用毒药杀人、庸医杀人的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4清代医事制度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清末新刑律还规定,凡未经官署许可之医生而行医者,处以罚金;医人致死者处以极刑,未致死者则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产妇接生发生医疗事故,但无害之情者,亦以过失杀人论处等。清代的医学教育大体上沿袭了宋明以来的制度,改四季考为两次,其考试内容主要参考医宗金鉴、内经、本草纲目等以及有关本专科的医书,考试细则也有严格规定,但相对于历代趋向衰弱,而民间家传与师徒相授凭借其具有因材施教、理论与实践并进的优势而成为教授医学的主要形式。我国古代的医事制度大体都是从医政组织的建立、医务人员的考核、对医疗事故的奖罚制度这些方面着手来规范和管理医疗活动的。但是古代封建社会,立法的出发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巩固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于患者利益维护的条文较少。民国时期,随着清王朝的灭亡,“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卫生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在悄然间完成了从对王权的保护向对民权保护的转变。但是,由于卫生法学理论的缺如,整个民国期间卫生立法体系很凌乱;中央卫生行政机构地位起伏波动打;法律多变;这些因素都导致当时的法制实行很难。如1929年1月行政院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但由于其中的“医师”一词,没有包括中医在内,出台后很快收到了医学各界的联合抵制。于三年后,公布了中医条例,从此开始了中、西医分割立法。直至1943年出台了医师法,才缓解了这一矛盾。5新中国成立后,中医的法律规则正式面世。1951年和1952年,卫生部出台了中医师暂行条例、中医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暂行办法三部有关中医的条例,但是这些条例对中医持限制、排斥的态度,受到了中医界的强烈反对和党中央的严肃批评。1956年,卫生部通令全国废除了以上规章。从那以后至七十年代,并无再出台任何中医法规,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和指导主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和指示来实现。到了八十年代,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卫生部1980年颁布了关于中医医院工作若千问题的规定等3个规定。61982年,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是制定中医药法律规范的根本法律依据。1985年组织制定了中医法,是建国后最早的中医立法。198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以后,陆续颁布了一批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 中医药振兴条例正在抓紧剐定,法规建设受到重视并得到加强。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对中医药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此条例从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中医从业人员的考核与从业规则、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中医药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医药事业进行规范和管理。例如,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7综上我们看到,从遥远的周朝开始,医学法制已经存在并逐步完善。到21世纪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医药事业要适应现代社会并进一步发展,就要有适合她的法律与之并存。在现代医学为主流医学的今天,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不同,从而认识到逐步完善中医法制,营造更适合于传统医学的医事活动进行的社会环境。参考文献1 “从周礼看中国古代的医事制度”南京中医药大学,何敏;辽宁中医药大学,曹瑛。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06-9-8-52 “唐代的医事制度浅析”黑龙江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徐敢利;黑龙江科技信息3 “中国古代中医法规考”天津中医药大学,裴莹,郭义。中华中医药学刊-2008-2-26-24 “中医法学思想探源”安徽中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李珑。安徽中医学院学报-1995-14-35 “浅析中华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研究所,樊波,梁峻;中国石油大学地球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袁国铭。6 “论中医法规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陈珞珈。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1-57 卫生法学(科学出版社,案例版,2008 年 6 月第一版,P205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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