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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 如何制定才合法你所在的企业有很多规章制度吧? 你可知道它们是否全都合法?要是拿那根本就不合法的规章制度 去管理员工,无异于害人害己害企业。冲突,指向规章制度案例一:陈先生是园区一家供水有限公司的员工。据他 介绍公司于2005年12月出台了一个新的请假制度,按这 个制度,持不真实的医院疾病诊断书请病假,公司一经查 实,请假3天以内的扣发半个月工资和各种津贴当月的 各种保险金全额由个人缴纳;请病假3天以上5天以内的扣 发一个月工资;5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10天以上的作除 名处理。 陈先生认为,单位不能认为诊断书上所写的情况不实 就对员工给予处罚。如果医生诊断不准,难道也要员工来 负责吗?而该公司董事、办公室主任林先生介绍,公司出 台这一规定是董事会的决议目的在于规范员工管理。当 时规定这个制度的原则是,劳动法有规定的就按照 劳动法办,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公司就按照自己的 实际情况来定。 案例二:李敏于2000年任职于沈阳一家矿业有限公司, 担任光学秘书兼业务一职。在她进入公司时,就看到员工 手册上写着:“正式员工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女员工 享受三个月产假在公司服务未满三年的员工,若生育 者,须自动离职。”2004年李敏怀孕了。这时,她在公司 的工作己超过了四年,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生育的条件。 但是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了。李敏说:“没到 ,2004年10月8日,公司准备再找一名光学秘书来顶替我。 我便找到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张某,但他却告诉我:公司规 定怀孕女职工必须填写自愿离职报告,如果想上班再 由公司安排。2004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部经理等三位单 位领导又找我谈话,重申公司要求怀孕女职工必须填写离 职报告。后来他们甚至还将电话打到我家里,要把草拟好 的离职报告送到我家中。” 2005年2月21日,李敏又回到公司上班,但具体岗位 却一直悬而未决,因为她无法接受公司提供给她的一个不 适合并收入低的工作。既然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她希望 能取回押在公司的毕业证找一份新工作来维持家用,因 为家中的孩子还在嗷嗷待哺。可没想到公司又表示:如果 不写离职报告,就不能还给她毕业证。 更让李敏感到不平的是,自从她休产假以来,公司不 但一分钱的工资和津贴都不曾发给她,而且她上班后的半 个多月也未获任何酬劳。案例三:一家中美合资的服装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 度对两个在公司里吵架的员工王某和李某作出了开除 处理。随即王某和李某就以他们不知道有上述制度为由申 请劳动仲裁,后又到了法院诉讼,结果员工胜诉。在案件 处理过程中,公司一再辩称员工奖惩制度中明确写明 公司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并且这些规章制 度都已在中、高层管理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全体 员工生效。但是“遗憾的”是,这家公司领导无奈地说: “这些规章制度根本未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认可 ,也不能切实地起到保护企业利益的作用。” 以上三个案例都属于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与 劳动法接轨的问题。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 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 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完善合法的规章 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规范化,避免 用人单位乱施处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相反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则会侵犯职工权益,最终使 员工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均受到损害。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首先, 劳动法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 五条分别从不同侧面对企业规童制度的效力加以 规定而第八十九条则提供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 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 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五 条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 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 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法 律依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程序。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 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 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 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再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 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 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 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最后,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侵害职工的合法 权益,法律还规定了监督和制裁办法。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 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用 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 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和利用制定规章 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那么,判断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没 有明确的标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 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 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和 “公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出现规 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首先说说“民主程序”。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其制定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规章制度需要的形成。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 业现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哪些制度需要确立 哪些制度需要变更。审查、立项。确认提出的制 度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还可请专业人士参与,提 供技术支持。起草。制度的具体撰写,既要根据 企业现实,还要不能违反劳动法及国家的法律 、法规。讨论批准。交由有关部门讨论,如有必 要,根据讨论意见作必要的调整,最后提交上级批 准或通过。在这个环节上,与工会组织协商讨论必 不可少。工会是职工的法定代表者,工会法赋 予了其代表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 策的职能。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工会必须 积极参与。公示。根据草案,只有经过公示的制 度才能做为企业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否则在职 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拿此作为执行标准 的。 再说说“合法性”。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包 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程序合法是指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上面 我们已经介绍过。而内容合法,是指管理制度的 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背离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 原则,也渗透到其他法律中。企业规章制度不仅 要在制定之时要保证它的合法性,在企业的不同 发展阶段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时,也要相应地进 行调整、补充、更新。如果规章制度与法律脱节 ,企业就不可能拿出合理的依据维护自己的利益 。 最后说说“公示”。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 要条件。有一些用人单位往往通过从上到下的口 头方式传达规章制度,以为说过就算数,其实这 是不够的。如果不用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形式公 布,一来不会给员工留下深刻印象,二来无法在 发生劳动纠纷后提供充足的证据。另外,如果有 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就会使员工无所 适从。要知道,只存在于老板书桌上的文字是不 能拿来让职工遵守的。因此,公示,对于确保企 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错在哪里? 让我们看一看文章开头的那几个案例,那些 规章制度到底错在哪里? 案例一:认定员工请病假所持的诊断书内容是否真 实,不是供水公司这样一个非医疗单位能够判断的。退一 步说,即使诊断书的内容与劳动者所患病情不符,其责任 也应该由医院承担,而不能让员工受过。更重要的是,供 水公司出台这一规定仅仅是董事会的决议,而没有职工代 表参与,未能满足“民主程序”这一标准,这样的规章制度 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二:沈阳的矿业有限套司要求女员工工作满三年以 上才可以怀孕,来满三年就生育者,须自动离职,这一规 定已经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公司在李敏休产假期 间,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当事 人没有能力过失和工作过失,公司在其妊娠、生育和哺乳 期间试图解除合同,后来兄将其调离原有岗位,以生育为 由降低其工资标准,这些都不符合“内客合法”的标准,自 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三:因吵架被企业除名,员工却对这一规定毫不知 情。中羡合资服装公司的规章制度仅在中、高层管理干部 会议上宣布实施,说是“对全体员工生效”,实际上缺少了 公示程序,这样的规章制度自然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制定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 哪些规定写在员工奖惩制度这样的内部 文件中,哪些规定写进劳动合同,这是一个关系 到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可以把一些较为敏 感的或职代会难以通过的内容,移植到劳动合同 中具体说明,这样可以减少企业和工会组织之间 的矛盾。也可以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约定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此外,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违纪行为的 规定使用了大量的程度副词,如“严重违纪”、 “重大损失”等。但是,对什么是违纪行为、违 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严重违纪”等,却 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 中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将其细化和量化。所谓细化 ,是指全面列举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尽量不要 使用兜 底条款(如“公司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这样 会造成规定的模糊。所谓量化,是指在程度上尽 量使用客观的数字说明或描述相应的行为。比如 ,不要使用“经常迟到早退”,而应使用“迟到 或早退累计达三次”:不要使用“凡给公司造成 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而应使用“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者”。在惩罚的程序和级 别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凡是违纪处罚 ,一定要有书面记录。即使是警告,也须有书面 记录,并在员工档案中保存。 总之,规章制度要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 严格依法制定,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 ”并且遵循民主程序和合法、公示的标准,周 密规划,降低一切可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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