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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条文说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9年6月三个专题 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专题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制定目的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 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文09年4月13日已发 ,文号:苏建工2009112号) 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 部部长马馼到江苏视察工作时,要求江苏 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作 一些专题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 顺利实施,减少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制定过程 08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并赴连云港、淮安 、常州开展了调研; 08年7月底,在全省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 镇江会议上进行了研讨;各市提出了修改 意见; 徐厅长召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09年3月初在溧阳会议上进一步研讨。以上为第一阶段制定过程 3月12-13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以及南京、徐州、 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市招标办、监察局执法室的 负责同志在常州对若干意见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 ,形成了现在若干规定的雏形。 3月18日,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建设厅徐厅 长到省招标办对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 要求。 3月30日,省监察厅执法室许主任召集南京、镇江两市监 察局、招标办的相关人员,在江宁对若干规定逐条研 讨、修改。制定过程 4月9-10日,21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到南通、无 锡、泰州组织召开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 标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的修改意 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呼声。 4月28日,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谢秀兰一行 到省建设厅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调研,并对进一步 加强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5月6日,若干规定由省纪委谢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 、省建设厅江书记、徐厅长签发。以上为第二阶段制定过程 应当说,若干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省纪委谢书记、省 建设厅江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省建设 厅徐厅长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对规定逐条研究、 逐句修改,严谨细致,这使我们很受鼓舞。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和招标系统很 多同志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很多同志的心血,常州、 无锡、泰州、连云港、南通、江宁等很多市县也提供了大 力支持。专题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特点之一 若干规定的很多措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约束招标人 的行为。因为我们约束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这一特 殊的对象。如: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第9条,代收代退 投标保证金;第13条,远程评标的规定;第14、15、16条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还有第18、19条,尽管规定:“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但若招标人真的“不拒绝”, 可能还是需要说说理由的。特点之二 若干规定的很多规定是打击投标人串标围标、挂靠或 出借资质的。如: 第10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中以经 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 第8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 。 第1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进行答辩; 第18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 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特点之三 若干规定的几条规定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的。如: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10条,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 第14条,远程评标的全面推行; 第17条,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限制其至少6个月投标权 的规定;等。特点之四 若干规定的条文是前后呼应、统筹兼顾、相互钳制的 ,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如: 第5条规定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与第18条规定的 无故放弃投标限制其投标,这两条是联系在一起的。 第10条,合理低价中标与收取中标差额保证金,以及第19 条的规定,是联系在一起的。 第11条规定的奖项加分,与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 ,第23条,取消评奖资格,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特点之五 若干规定最重要的特点,这个文件是省建设厅、省监 察厅联合下发的,对其贯彻执行情况下半年还要安排专门 的检查巡查,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专题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条文解释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 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 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 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 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 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条文解释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家融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条文解释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说明: 本条文字来自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5条、第6条。唯独将 第5条第(三)项“(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 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去除在外。这样,对照4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工程 项目的范围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尽管本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但主 要针对施工招标,很多条款都对此加了特别说明。如:第 7、10、11、12、13、14、16条等。条文解释 第三条 【招标代理委托】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 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 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 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 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 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条文解释 第五条 【评标细则公布】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 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 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 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资格预审信息公布】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 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条文解释 第七条 【资格后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 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 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 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 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 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 可选条件。 说明:本条是“亡羊补牢”的,372号文对资格后审只作了 简单规定,后来发现有人利用资格后审方式,设置过高、 过多的合格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我们认为只允 许将类似业绩作为可选条件,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条文解释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 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 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说明: 1、“相应金额”,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省条例第三十 一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 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 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包括递交的时间等 ,对此我们把此问题回避了一下。条文解释 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2003第5号令)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 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 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 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 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一个单位的基本存 款账户只有一个,一般在其法人注册地;一般存款账户等 其他账户就很多了,可以在本地,也可以在异地。 3、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时,要验证其账户是否是“基本 存款账户”,核验“开户许可证”。 4、关于“基本存款账户”被查封问题,这种情况正好符合 : 30号令第20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条文解释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集中监管】各市、县(市)建设工程 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 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 、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 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 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条文解释 第十条 【评标细则中价格因素的评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 (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 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 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 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 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 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 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条文解释 关于第十条有关问题的说明: 1、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仍然是难题。 2、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制度仍应保留和坚持。 3、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标评分的,“必须在 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13条)。 4、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 审,每高出基准价格1%至少扣0.3分。在苏建招(2001)385号 文中为1-3分,在苏建招(2002)27号文中为0.5-2分,现在改 为0.3分,也是不鼓励企业报低价,具体分值各地、招标人可 以自行确定,能否起到这样的作用,还有待时间和实践检验。 5、苏建法(2004)229号文中的评标细则框架,本规定没有修 改的部分仍应执行。 6、中标差额保证金是个创新,其中的5%需要通过实践来验证 。条文解释第十一条 【业绩奖项加分】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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