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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课件制作人:周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1851年英国举办第一次世界博览会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 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一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是指经一国的有关机构依照法 定程序审查批准受专利法保护的发 明创造。专利权是指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享有的对该专利的制作、销售或 使用的独占权。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一)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的权 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专 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二)授予专利的条件新颖性时间标准 以发明完成的时间为准,如美、加等以申请专利的时间为准,如中国,日本世界新颖性标准,如法德英地域标准 国内新颖性标准,如希腊混合新颖性标准,中日 1创造性又称先进性,是指发明与同一领域的现有水平相比具 有独创性。但是这条并不是各国都有规定为申请专利的必要 条件之一。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必须能在产业上制造和适用,并能产生积 极的效果。对此,中英法德等国家都规定这是获得专利的第 三项必备条件。23(三)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就专利的申请,有的国家采用五条件的国民 待遇,如美国;有的国家则要求存在条约关系或 是互惠关系。我国专利法第18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第20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执行。就专利的审查,主要有(1)形式审查制(2)实质审查制(3)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四)专利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从10年到20年不 等,如英国规定为17年。我国专利法第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各国的保护期限计算方法不一,有从申请日 算起的,有从专利批准日算起的。各国在允许续展上的规定不一,只有至少数 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可以续展。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专利权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各国一 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这是因为专利权的授 予和保护都有赖于专利授予国法律,同时这也 是专利授予国为维护本国利益及其专利制度的 独立性的需要。 但是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各国对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以下作法:专利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问题,适用专利申请地法。专利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问题,适用实施权利 行为或侵 权行为地法。对涉及专利权的不同法律冲突问题分别适用不 同的法律。123三、我国有关涉外专利权的法律规定(一)基本原则遵守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18条)优先权原则 (29条)专利代理原则(19条和20条)(二)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v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 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 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 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v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 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v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 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 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 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 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 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 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 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 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案例解析: 原告GP公司于1986 年7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 提出“浓缩硝酸铵溶液制 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 请,1990年2月21日中 国专利局授予该申请发 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86105683 号。该专利要求保护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在管式反应器中将硝酸与氨进行中和,以 生产浓硝酸铵溶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量低于150公 斤/小时/厘米2时,在有循环比为1至5的硝 酸铵溶液循环物流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该中 和反应;或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 量高于150公斤/小时/厘米2时,在没有硝酸 铵溶液循环的情况下,进行该中和反应”。1996年8月28日,第二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引 进第一被告法国KT公司一套年产20万吨硝铵装置 ,其中包括管式反应器的设备及生产方法。该管 式反应器正常的设计流量为430/公斤/小时/厘米2 ,最大设计流量为515.996公斤/小时/厘米2。KT 公司的管式反应器及其制造铵盐的方法也于1997 年1月20日向中国申请了专利,并于2001年11月 28日被授予中国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02296 。1999年9月7日GP公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KT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 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40万元及全部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第二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停止 使用侵权设备、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KT公司转让给山西天脊集团的硝铵装置 管式反应器的流量为430/公斤/小时/厘米2,已落 在了GP公司专利的并列第二方案的保护范围,既 “或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量高于150公斤/ 小时/厘米2时,在没有硝酸铵溶液循环的情况下 ,进行该中和反应”,构成了字面侵权。被告KT公 司则认为,被告的技术不包含任何循环方法,也 不包括任何循环装置,使用管式反应器生产硝酸 早已在五十年代成为公知技术。原告之所以提起 诉讼是以诉讼的手段达到商业的目的。山西天脊 集团则认为,该公司是通过完全合法的渠道、支 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我是法官怎么判案呢? ? ? ?么判案呢? ? ?判案呢? ?案呢? 呢? ? ?负责本案一审的太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为了慎重起见委托了北京有 关技术鉴定机构对本案作了技术鉴 定。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一审判 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KT公司许 可山西天脊集团使用的方法缺少原 告专利技术的必要特征,且没有实 现原告专利技术带来的优点,故原 告GP公司主张被告KT公司、山西 天脊集团侵犯其专利权不能成立”驳 回了原告GP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9月30日GP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KT公司侵权成 立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GP 公司的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两个动态过程,第 一个阶段使用硝酸铵溶液循环,第二个阶段大流 量时不循环,两个动态过程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 方案,其中一项或几项的组合不能人为的分离出来 ,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并认为二者 之间的技术“发明点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使用的手段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 别”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习题巩固:v甲公司2006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 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 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v A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v B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v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v D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v法国发明家克利特于1990年10月20日就一项发明 在法国申请了专利。1991年9月30日,克利特又 就该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申请,并申请优先 权。后克利特该发明在法国和中国分别于1992年 12月31日、1993年8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据专 利法其在中国的专利权有效期截止于下列哪个 日期?vA 1991年10月20日vB 1991年09月30日vC 2010年10月20日vD 2012年12月31日PS:发明的优先权 期限为12个月,有 优先权的,优先权 日为申请日。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自申请日起计 算。v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 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 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 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 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下 列哪些选项符合上述规定?vA 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 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请求vB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 要求vC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vD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 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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