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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立法目的,依据l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护原则l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5.法律责任一 .家庭保护l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经典案例l小陈是高一学生,他的学习成绩历来优秀。但到了高一下学期,父母发现小陈迷上了网上聊天,学习成绩有所下降。有一次趁小陈不在家,翻看了小陈的聊天记录,发现小陈和班上同学谈恋爱。当父母责问小陈时,小陈十分生气认为父母不尊重他的隐私权。可父母认为孩子没什么隐私权,父母有管教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可以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案例分析l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涉及公民隐私还涉及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力。我国宪法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任何人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案例分析l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未经未成年人同意而拆开其信件:l1.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l2.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拆看。经典案例l王某有个十二岁的儿子小王,因儿子学习成绩差而对儿子拳脚相加,甚至用皮带棍棒抽打儿子。小王忍无可忍,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则回应老子打儿子是天经地义的。作为小王的父亲有管教他的义务,打他是为了管教他,为他好。案例分析l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父母对孩子绝不能溺爱,也不能虐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l一般“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及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被伤害的严重后果的,父母还将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二.学校保护l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l学校承担事故情形l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经典案例l李某和孙某、钱某同是某小学的学生。在上午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期间,李某用双手吊在篮球架横杠上荡秋千时,孙某、钱某在其身后两侧推动数次,造成李某脱手跌地受伤。事后,李某共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经伤残等级鉴定,综合评定人体损伤为六级伤残。李某将孙某、钱某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孙某、钱某的法定监护人各赔付原告8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经典案例l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用橡皮筋做了一个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某邀上同班同学华某在操场上射弹弓。他俩用弹弓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某射击时,华某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某右眼。经鉴定,华某构成七级伤残。华某父母因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某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l(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l(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承担事故情形l(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l(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l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l(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l(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l(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l(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l(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l(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l(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l(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l(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l(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l(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l(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辍学l中途辍学学生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而缺课;或开学后没有到学校注册;转学后未向转入学校报到等情形缺课达三天以上者。这一群孩子大部分是家长、学校导师、行政人员相当担心的一群,因为他们的行踪常常让家长及学校难以掌握,而成为小区中的游荡者,也导致他们成为犯罪加害者及受害者的高危险群。 中辍原因l一.学习成就:学业成绩低落,对学习缺乏兴趣,也因此在学校生活缺乏成就感及乐趣。l二.师生关系:与老师互动情形不良,导致师生关系不佳甚至严重冲突。 l三.同侪关系:学生同侪关系较一般同学复杂,有“跨班级”“跨年级”“跨校际”甚至“跨县市”的交友情形。 l四.家庭关系:学生跟家庭关系不佳,可能是父母疏于沟通、照顾或管教方式不当,与家长常常出现冲突,不喜欢待在家中,常常夜归甚至跷家等等。 l五.家庭经济:状况不良,或因突遭变故(如天灾、家长经商失败、等)致家庭破裂、迁移等。 l六.社会关系:学生常常于课间或深夜时段在外游荡,特别是于该时段出入非法或其他游乐场所(含:网络咖啡店、漫画店、撞球店、电玩店、保龄球馆等),或出入及参与高危险场所之团体或行业,如:地方帮群(角头)团体、贩毒、贩卖盗版光盘、夜市(娱乐场所)打工等等。 导师协助l(一)学生第一天没有理由、没有请假未到校,导师应以电话或信件立刻积极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情形,并纪录于相关簿册内备查,并向教务处(注册组)、学务处(生教组)报备。 l(二)若旷课情形延续到第二、第三天天,导师除仍应依第一天之处理方式外,并应与三处(教务、学务、辅导)主任研商,拟定追踪辅导计划。l(三)在学生未复学前,导师都应积极会同辅导处及学务处,透过小区访视、同侪辅导、家庭访视、资源整合、结合义工辅导人力等等方式,积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进行辅导工作,直到学生返校就读为止。注意事项l(一) 多提供学生一些机会,多倾听、多耐心、多爱心,相信他有成长的空间。l(二)淡化他的中辍生身分,不要卷标化,重复其以前曾犯过的错误。l(三)多包容学生的冲动特质及浮动情绪。l(四)给予学生合理的期望,充分的时间及机会,逐渐修正不当的偏差行为。l(五)相信学生的心是脆弱的,勿用极端且不信任的语言引发学生产生罪恶感、自卑感。 l(六)肯定学生的多元智能,发觉学生潜在的才能,激发其自信心。l(七)相信学生转变的善念,不要将他与所有校内虞犯行为划上等号,成为代罪羔羊。l (八)复学生可能对班上的秩序造成部份影响,因此引导其他同学包容复学生的缺点,并共同协助复学生的返校适应,是导师必须注意的重点。 三.社会保护l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经典案例l 马某某是私营企业某市某沙发厂1994年1月非法招用的童工,入厂后于同年2月25日下午3时在操拔丝机进行拔丝时,因钢丝卡于拔丝机的变速器里,又去关电闸时,不慎拉倒纺车,被纺车砸倒,致使右腿挂了拔丝机锅圈上卷入拔丝机内,经抢救送入医院,医院诊断:马某某右股骨三分之一螺旋性骨折,重度移位,需住院治疗。在马某某治疗期间,某沙发厂只付给马某某部分医疗费为836元。马某某不服,出院后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结果l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某市某沙发厂承担马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480元,护理费148元,营养费110元。2.某市沙发厂一次性支付给马某某医疗及生活费666元。3.某市某沙发厂不再使用马某某。4.仲裁费20元,由某市某沙发厂承担。案例评析l这一例证,反映的是私营企业非法招用童工,并对在使用中致伤的童工,不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中“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的规定,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所达到的协议是妥当的,维护了童工的合法权益。 问:是否可以雇佣童工?l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但我国法律允许招用已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问: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压岁钱吗?l在我国,春节小辈给长辈拜年,长辈给小辈压岁钱,是长久以来的社会习俗。从法律角度说压岁钱属于孩子所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了未成年人有接受赠与的权力,因此父母不能动用孩子的压岁钱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当然,对于自愿将压岁钱给父母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费用的,法律也未禁止。四.司法保护l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l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l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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