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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李群茂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逐渐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为人们所广为关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 遍关注和令人担忧的焦点问题。世界各国把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作为国家的重要方面,以 法律手段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之成为国之栋梁。关键词:未成年犯罪 预防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感化 挽救近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加大了对未成 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避免刑事处罚及监禁措施,把重点放在“教育、感化、挽救”方 面,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同时也是祖国的希望, 因而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 挽救、感化的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一个重要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2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手段疯狂性。 (2)案件突发性。 (3)发案连续性。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 (8)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1 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2 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 3 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4 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5 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初探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中国特色未成年罪犯矫正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之一,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保持国家可持续发展 的途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是通过和谐手段来实现的。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 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如何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就成为了我们思考如 何建立和谐社会这一课题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以法律手段保障培养出身心健康的人才,使之成为国之 栋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 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 视角下看,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 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界所共同关注的一 个问题,也是我国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司法理念及分析 (一)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罚制度的基本概况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的认知也比较片面,容 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 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 不能单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所以,在对未成年罪犯科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的适 用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还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制定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以树 立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 基于上述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外专门创设了少年司 法制度,以期在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 的改造环境。从我国在 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6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 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工作中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以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为方针,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的审判方式,并建立起家庭、 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 工作。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司法理念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结合未成年罪犯的生理及心理特点,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充分保护 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不科以刑罚,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适 用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较大范围的适用非监禁刑,为其改造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和良好 的改造环境。 在我国,现阶段普遍通行着的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 仍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个体系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导致该体系中的三个关键 点在发挥作用时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制约,也没有细致的规则指导,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 体系及保障,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职责时就使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因此,我 们必须借鉴国内、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职责确定、体系 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并将其置于法律调整的框架内。 三、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的法理分析及理论构建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泱泱大国,历经了战火的洗礼、政府的更叠,形成了中华民 族所特有的道德、宗教、历史等宝贵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应当正视的社会现实,因此我 们不可能直接照搬别国的先进作法,而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罪犯 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治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 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 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12。 12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罚执行制度研究 兼论社区矫正制度 (一)我国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理论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 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可见, “和谐社会”的基本是有 序。要实现有序,就必须有良好的规则;有良好的规则,就必须保障人人能够严格遵守规 则。每个人必须把遵守规则转变成自觉行动,让规则成为习惯。一旦规则成为习惯,整个 社会活动就会和谐,社会主义的文明就会更加进步。而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规则就 是法律,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离开法治是不行的,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 保障机制。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其本质乃法治社会。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 式。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本和效 力的。因此,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 础。 (二)我国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目标及意义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02 的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 划” ,提出必须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这样阐述社区矫正的目 标:“解决监狱拥挤状况,降低监狱行刑成本并改善监狱行刑的实际效果;增进犯人与社 区的联系,避免监禁执行方式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 ,促进其最终回 归社会;同时这种执行方式也助于促进犯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并使社区服务成为犯 人有意义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补偿;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 体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13。 13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 结语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 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 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 烙印”16可见,我们在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主义良好秩序的同时,更应强调对 未成年罪犯的权利维护和保障,减少重新犯罪并帮助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才是我们进行社 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16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 对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令人担忧的 焦点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同时也是祖国的希望,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 罪问题进行调查,探究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对策,以求帮助 未成年犯罪人员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 (一)违法性。(二)犯罪年龄低龄化,在校生犯罪率有所增加。 据有关部门内部资料显示:2001 年上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 122 名,同比 2000 年增长了 65.5%,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 11.3%.随着 低龄化犯罪的增加,在校学生犯罪也出现上升。2001 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有 252 名, 其绝对数同比增长 27.9%. (三)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 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围绕“财、霸、性” ,近年来出现了新情况:1.一般成人实施 贩毒犯罪,未成年人也有较多参与;2.一般由男性实施的案件,一些女性未成年人也开始 涉足;3.青少年犯罪团伙数量惊人增长,未成年人不仅卷入其中,而且成为某些犯罪团伙 的核心人物;4.出现了个别模仿社会作案的犯罪现象。 (四)家庭教育不力。 从未成年犯犯罪人员的家庭来看: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的温 暖,心理和生理上产生了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就低,又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而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而对其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双双下岗、 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再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 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对孩子极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思想品德却得 不到重视。 (五)文化水平低。 从文化程度来看:未成年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辍学、流学、退学的现象很常见。 据笔者实习期间调查江苏某少管所的 100 名未成年犯罪人员来看,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 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其中文盲和小学的占 29%,初中的占 64%,初中以上学历的寥 寥无几。从这个角度来看,少年犯罪,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学校要贯彻义务教育 和素质教育,同时也要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确保每一位青少年都完成义务教育,使其 将来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少年教养人员犯罪的原因 (一)青少年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相当薄弱。 目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够完善,实效性比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法律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失。许多未成年人对一些必备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近乎法 盲。这样,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而可塑性极强的青少年便会被黄色文化所吸引,甚至沉 醉其中。当这种黄色文化对其消极影响一段时间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程度将会产生严重 的偏差,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区分界限日益模糊,误认为黄色文化中所 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社会的客观表现。长此以往,青少年的心理将严重畸变,理想会严重 扭曲,纯洁的心灵将被毒化,价值取向也会陷入不能自拔的误区,精神空间被狭隘、片面、 颓废所充斥,超前消费和追求感官刺激的欲望日益增加。当他们的欲望难以得到满足时, 而自己又不能用理智去调节,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便会成为其追求的先期目标,从 而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当今社会的腐败现象给青少年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某些拥有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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