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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公正基本概念之 公平正义观 正义应以公平为衡量的杠杆。如何寻找一 种公平的正义观就是伦理学的任务。 它需要考虑建立的程序、成立的条件、受 众的范围、贯彻的原则、有效的实施等。 简介: 1939-1943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就读。 1950年,以伦理学知识基础研究获哲学博士 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 哈佛大学任教,就任哈佛大学哲学系主任。 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1951) 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 正义感(1963) 宪法中的自由权利(1963) 公民的违抗(1966) 分配正义的证明(1967) 分配正义:若干补充(1968) 正义论(1971) 对公民的权利平等及其维护,社会利益、地位、 权利及义务的分配及其正义原则基础进行探讨; 以社会政治道德问题为研究主体,兼及政治学、 哲学、法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自成系统,独 树一帜,被当代誉为哲学和伦理学的经典。 对正义论的评价: “当代的哲学经典”; 许多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环境管理等学科 将此书列为最重要的基础读本; 世界许多重要报刊为此书发表书评、介绍、专论 。 把罗尔斯比作20世纪的洛克,认为正义论将 决定本世纪后期的发展,如同洛克和斯密决定19 世纪欧美社会进程一样; “罗尔斯产业”; 已被多种文字的译本; 获图书奖和“金钥匙”图书奖; 社会背景: 50年代,朝鲜战争、麦卡锡的喧嚣; 60年代,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争取民权运 动、黑人暴斗、学生运动、贫困现象; 元伦理学问题日渐暴露; 面临的问题:如何调节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的适 度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分额、差别 原则,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解决问题 的建议。 基本意图和方法论原则: 在完善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建立一种道德正 义论,新契约论,以一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为 最高理想而不是以最大利益或最大限度的幸福为 最高理想,以正义的合理性为基本视角而不是以 自明的直觉原则或完善论的目的论为基本视角的 义务论伦理学。 注意:新契约论;反功利;反直觉;反目的论。 旨在设定支配我们的道德力量,支配我们的正义 感的原则。 一、正义与功利主义的本质不同 1、正义论以“作为公平之正义”为前提,确信正义 在社会政治和道德生活中的优先地位;它是以人 们进行契约关系后的合理选择和原初平等为基础 而被选择和确立起来的。 功利主义:正义原则在道德生活中只有从属地位 ,是“次要的规则”;在缺乏合理选择基础和操作 程序的情况下所设定的“最大限度地满足”原则却 成了最高道德原则。 2、正义论: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始协议的 目标。正义原则依赖于事物的本性、不同个人的 多元性及相互分离的目的系统这个人类社会的本 质特征。 功利主义:把一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没 有考虑事物的本性、不同个人的多元性及及相互 分离的目的系统。 3、正义论:一种不把善特殊化为独立于正当之 外的东西,不把正当解释为最大限度的善的义务 论。不是目的论。 功利主义:目的论理论。 通过对比,正义论优于功利主义,前者确立的“作 为公平的正义”比后者所坚持的最大限度的善的原 则更普遍地反映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即“个人的 多元性及其目的的分离性”。 “正义是社会各种制度的首要美德,如同真理是思 想体系中的首要美德一样”罗尔斯 二、正义原则产生的基础或条件 1、正义原则的基本前提:“作为公平的正义” 基本内核: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 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以正义为基础的、即使以社 会整体福利的名义也不能侵犯的不可侵犯性。因 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的更大利益而损害另一 些人的自由的正当性。正义不允许为了大多数人 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 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不容置疑,正义所保障的权 利决不屈从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算计。” 2、正义原则的社会基础: 社会合作上产生利益冲突,需要一系列原则(正 义原则)来指导利益选择。 1)个人的发展需要“共同适应”和“相互共容”,否 则就谈不上合作。 2)社会合作的目的应该以公正一致和行之有效 的方式来实现,追求效率。 3)社会合作必须达到稳定,缺乏稳定,或说明 该合作本身缺乏正义和效率,或是没有得到合作 各方的共同认可和自觉维护,或是没有足够的力 量防止违反社会正义原则的现象发生。 罗尔斯承认,他对社会正义原则的设置首先是从 理想的社会环境出发的,这不一定与某一特定的 现实社会结构相吻合,但却是一种理想社会的合 理假定。 “正义的环境” 主观环境:个人所具有的欲望、需要以及理性和 正义自觉; 客观环境:人类所面临的自然客观环境和条件; 为社会正义原则的建立提供了可能而必要的条件 或可能性。 3、正义原则的理论预想 1)“原初状况”: 变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概念,作了 新的解释; 是一种纯粹的假设状态,而不是一种历史事实或 文化的原始因素; 原初状况中所产生的社会契约或协商并不仅仅限 于以建立某一特定社会组织或政府为目标,而是 以建立一种抽象的公平之正义的原则为最后目标 ; (与近代契约论解释相反) 2)理性选择: 特点: A、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 “无知之幕”:人们对自我的社会特性(地位、阶 级、出身等)和自然特性(天赋、智力、体能等 )以及社会客观状况(政治、经济、文化)和文 明程度都缺乏信息自觉。 “无知之幕”的假设不是对人的原初理性的贬低。 说明人们对社会合作和正义原则有着一种共同的 视点。 B、对“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的确认。 “最低的最大限度”,在批判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新概念,是指 人们在优先考虑到最劣环境或最差条件下最大限 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功利主义追求的原则是忽视社会中的少数人和基 本利益满足的错误做法。C、“互不偏涉的理性”。“人们都力图认可那些尽可能实现其目的系统的原 则,这体现在他们为争得最高指数的基本社会利 益所作的努力之中。各方并不寻求与他人计较利 益,也不有意伤害他人;既不为爱憎所动,也不 想和他人认亲拜戚;既不忌妒,也不自负。”人们进行原则认可和选择的基本推理是基于互不 忌妒、各尽可能的无偏忌心态。既非自私利己、 也非无私利他。不赞同霍布斯人性并非天生利己自私,每一 个人的自为并不必然以损伤他人为前提或结果;不赞同卢梭人并非生来平等,人生来并不必 然平等,某些偶然因素,种族差异、心智体能差 异、后天的社会地位、机遇、环境、出身背景、 文化教育等常常决定人与人最初是不平等的。人的本性既非自私利己,也非无私利他,而是“ 互不偏涉”。 三、正义原则的系统与解释 人类最初是不平等的,正义原则的目的:要限制 或尽可能地消除人们实际的不平等。 人类的基本权利有三种:自由平等权利、公平竞 争的机会和财产权,三者具有不可侵犯和不可剥 夺的性质。 人生来的不平等状况必定会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 处于不尽相同的位置,优者有利,劣者受损。所 以必须进行合理地调节。 ()首先确定人平等的自由权利,以保证每个 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这是绝对的。 ()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保进人们通 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这是绝对的。 ()使社会的不平等限定在这样一种程度上: 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 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上的人们有利。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 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 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适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 平等自由。(平等自由原则) 政治上的自由,言论、集会、良心、思想、财产 等自由,依法不受任意拘捕的自由和不被任意剥 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它们所附属的岗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 机会均等) (差异原则) 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 人的平等自由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和不可补偿的 。 正义的社会必须是无条件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 平等权利的社会。 机会均等也是绝对的。 一种正义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是以牺牲一部人的 利益来增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竞争 和分配中首先保护弱者的利益。 “效率原则”只注重要求增加社会财富或福利的绝 对量,而没注意到财富总量的相对合理分配,也 没有对这种分配作任何限定。 “合作、效率、稳定”三者与社会正义密切相关; 效率原则必须以公正原则为前提; 既合乎正义又有效率的分配原则,即“最低的最大 限度论证” 社会公平分配的基点不是社会的大多数或平均值 ,也不是少数优越者,而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 的人的最大利益。 反对传统老式的“唯才是举”。 “能力上的差别是由种种偶然因素造成的。如果以 能力作为分配职务和财富的标准,那么对财富的 初步分配在各阶段都会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 强烈影响”,只是形式上的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 上的。只会导致“精英统治”。 它所坚持的机会公平的正义性,不是人的先天能 力的优越性和偶然性,而是人的才能之后天培养 的社会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是形式的正义公平, 而是形式和实质、标准和程序相互统一的正义。 四、正义原则的应用与操作 正义原则理论到正义原则应用的过渡。 第一阶段: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来理性地 选择正义原则。由于具有理性又缺乏对自身社会 的特殊性的知识,因而可以达到理想的正义程序 设计。 第二阶段:人们基于自身特殊性,在第一阶段设 置的正义程序中挑出实际可行的,哪些最可能导 致一种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程序”,具体制订阶段 。 第三阶段:使正义原则体现在社会制定的各种具 体规章、政策之中。 第四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已定的各种规则运 用于特殊情况之中,公民们则应普遍遵守这些规 则。 社会之正义性质并不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而 是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 调拨部门:运用税收和财政手段来保证价格体系 的竞争性,防止市场运行的盲目紊乱。 稳定部门:依据价格浮动所表现出来的商品供求 关系,利用经济刺激手段来调动和安排社会人力 和财政,稳定市场。 转让部门:通过合理地预测计算,确定社会的不 同层次的获利水平,运用合理的方式照顾社会最 少受利者。 分配部门:确定一个基本符合正义原则的分配比 例的前提下,采取累进税制、储蓄率调整财产和 财富的归属与分配等手段,尽可能缩小差别,防 止贫富悬殊。(绝对公正不可能达到,一个正义的 社会应当优先考虑并尽量满足处于社会最不利地 位的人们的最大利益) “按贡献分配”和“按劳分配”,不能把这些原则当作 社会财富分配的最高标准;(需要调整) 五、正义稳定性的道德心理基础 1、人类一般道德情感发生学 三种传统: “社会学习理论”:休谟的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伦 理学;人天性缺乏善感而多含恶欲,只有靠后天 的社会学习和教育,才能培养道德情感。 “心理发生学”: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学;人的道 德情感形成于人的早期生活,父母长辈对其影响 理性的道德学习论;人的道德意识是人天赋理性 和情感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 道德情感是理性在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逐步成 长起来的。 第一阶段:权威道德。父母对孩子的爱,发展到 孩子爱父母,形成互爱。形成自尊、人格意识, 形成服从、谦逊和忠诚的品德。 第二阶段:社团道德。人们体智发展到独立生活 时在社会合作团体及各种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推 己及人、关心公益、尊重社会交往的道德。 第三阶段:原则道德。将以上二者以最高形式加 以升华,达到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 “第一原则:假定家庭制度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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