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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文编号1、承包方责任2、发包方指令3、合同文件4、法定责任、通知及费用5、工程标高及定位6、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试验及检查7、发包方的工程监督8、工程变更、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9、工程量清单10、 合同总价11、 未安装或未送抵工地之物料12、 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13、 部分完工14、 转让或分包15、 人身及财产操作的保障16、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7、 接收工地、完工和缓期18、 工期延误的赔偿19、 工期的延长20、 发包方终止雇用21、 仲裁22、 适用法律21、承包方责任(1) 、承包方须按本合同条文,在各方面都能满足发包方之合现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工料规范及合同条文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其中部分的设计和/或保修(若该设计和/或保修是说明或其含意包括在本工程内的) 。(2) 、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承包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抵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3) 、除本条文(2)节的规定外,承包方仍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承包方亦须负责他按条文 12 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4) 、承包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方须给予指令。2、发包方指令(1) 、在符合本条文(2)和(3)节的要求下,承包方须立刻执行发包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令。若收到发包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承包方仍未执行,发包方可另外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承包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的款项中扣除。3、合同文件3(a) 、合同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协议书及合同条文,正本由发包方保管,以便承包方可在合理时间内查阅。(b) 、技术规范只作详述及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说明,在此情况下,技术规范可视为合同的一部分。4、法定责任、通知及费用(1) 、承包方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 ,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申请,及支付所需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 ,除非该等法定要求及/或法定费用按政府法规应由发包方负责。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2)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详加解释。承包方若在发出通知书后 10 天内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律例而更改,而有关的变更便视为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般处理。(3) 、承包方须负责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需的任何临时及特定的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工程期间持有该许可证,不论是否由承包方的过失引致,承包方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承包方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需的费用和支出。4 法定责任、通知及费用(续)(4) 、 若承包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发包方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从按本合应付或将支付予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或4以债项形式向承包方追讨。(5) 、若发包方须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或公用事业单位作出所须申请,承包方须预先提交所须文件予发包方及多方面协助发包方作出该等申请。(6) 、承包方须负责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或地方的税费。若发包方替承包方代缴税费,发包方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方之款项中扣除和该等税款。(7) 、承包方须负责联络公用事业单位及确定所有本工程需要的临时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电力、供水,电话和渠务可于适合的时间设立,以不阻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8) 、承包方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a)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b)发包方为获取质检验收证书而委任的顾问。按条文 17 及 18,本工程不会被视为已完成直至获取所需质检验收证书,承包方将不会因获取上述质检验收证书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权力过程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不论该延误是否由承包方的过失引致。5、工程标高及定位发包方须决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承包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除非发包方另有发出指令,确认合同5总价会作相应调整,否则,承包方须负责自己因更正不准确定位所引起的错误而蒙受的费用。6、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试验及检查(1)所有材料、货物和技术只要可以获得,便须符合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2)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时,须呈交有关单据证明所用的物料和技术是符合条件(1)节的规定的。(3)发包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承包方把任何已隐藏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物料(不论安装与否)或执行了的工作进行试验。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须加在合同总价上,除非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已有规定,或除非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物料或技术是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物料或技术是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后而引致之额外检查及试验费用亦由总承包方承担。在工作隐蔽前,承包方须给予发包方最少 1 个工作天的书面通知去查验。否则发包方将不负责任何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4)发包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5)发包方可以但不能无理或恶意地发出指令,要求撤换受雇于工地上的任何人士。(6)若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进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方可提交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的建议给6发包方考虑,发包方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已获接纳。发包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7、发包方的工程监督在本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发包方须用书面委任一个或多个工程监督去执行在本合同下已授权予发包方去处理的职责及使用其权力,发包方可在任何时间内更换任何工程监督,并同时书面通知总承包方,承包方须提供合理设施予工程监督令其执行其职责,例如测试工具及仪器等。8、工程变更、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1)发包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工程变更,除取得发包方指令外,承包方不能擅自作出工程变更,惟在特殊情况下,发包方有权以书面追认承包方在没有获得发包方指令前已作出的变更,任何发包方要求的或获发包方随后追认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2)本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意指合同图纸所绘画及工料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品质、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所用的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工地的工作或物料的迁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3)发包方须对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指定项目暂定价及暂定款的使用发出指令,发包方亦须对因发包方指令予以使用的暂定款而产生的指定项目暂定价的使用同样发出指令。(4)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的费用和暂定款所指的工作的费用,皆由7发包方确定,除非另有协议,计算方法须按照下列各段:所有发包方要求的变更或其后获其追认的变更,及承包方已执行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暂定款所指的工作,将会由发包方量度工程量及计算价款。发包方须给予承包方于量度工程量时列席及记录量度数据及要点的机会,变更价款的计算及承包方已执行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暂定款所指的工作的计算,除别有协议外,均接以下规则计算:(a)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性质相类、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款计算。(b)若性质不相类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则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款为换算基础计算,否则以公平的价格计算。(c)若有关工作未能正确地量度及计算价款,则以点工方法计算:(i)若工程量清单中有以手订明该等人工单价,则以该等单价计算,若没有该等单价,则以执行该项工作时的市场单价计算。(ii)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订明该等机械单价,则以该等机械租用费加上包装及运送成本后再加上 15%作为经营开支及利润计算。(iii) 该项工作所需的物料价将以其成本加上包装及运送成本后再加上 15%作为经营开支及利润计算。附带条件为承包方须提交列明每天花于该项工作的时间的单据(若发包方要求,须附上有关工人的姓名)及所用物料的清单予8授权代表复核。发包方或其上述的资料须于该项工作执行后的一星期内提交给发包方。(d)减去的工作亦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计算,惟若减去的幅度极大而使剩余的工作的施工环境变更,则剩余工作的费用依本节(b)段的方法计算。(e)发包方要求时,承包方须在发包方发出书面要求后 14 天内呈交任何变更的费用预算。9、工程量清单(1)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工程的质和量应视为依据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说明的质量。(2)任何在工程量清单内有关说明或工程量的错误或有遗漏将不会导致本合同失效,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3)在工程量清单的暂定数量应重新量度,并在合同总价作出调整。10、 合同总价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能作任何调整。除第 11 条件所规定外任何合同总价的计算错误,不论是计算上的错误还是其他错误,皆视为已获双方接受。11、 未安装或未抵工地之物料(1)送抵工地上或邻近供本工程用的未安装物料,除非发包方以书面批准,不能迁离工地,承包方须负责它们的遗失或损坏。(2)承包方、其雇员或代理人所拥有或供给的机械、工具、设备或其他产业,全由承包方负责风险,它们所受到或引致的任何损坏皆9由承包方承担,并保障发包方免负有关的损失、索偿或诉讼。任何补偿该等损失、索偿的保险的安排,全由承包方负责。12、 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1)发包方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时,须立刻发出“竣工证书”以资说明,本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将视为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2)在本合同条件附录所列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若是因为物料或施工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的,发包方须在保修项目表上说明该等缺陷或其他过失并把保修项目表最迟在保修期终止后 14 天内发给予承包方,承包方在收到该保修项目表后在合理时间内,须自费进行修补(除非发包方另有指令,合同总价才可作出相应调整)。(3)尽管本条文第(2)节另有规定,发包方可在有需要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方对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过失进行修补,承包方须在收到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费修补该等缺陷或其他过失,保修期后 14 天届满,则发包方不能发出上述指令。(4)若发包方认为他按本条第(2)及第(3)节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他过失已获修补,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说明,证书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分期竣工的工程,其“保修完成证书”亦须分期个别发出。(5)承包方将不需自费修补在实际完工日后所发现因台风所引致的损坏,除非发包方能证明在实际完工日前工程已经损坏。(6)若发包方认为修补的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则承包方须补偿发包方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发包方可从应付10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7)承包方须在实际完工后执行任何在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说明的保养工作。(8)若承包方予以书面承诺,发包方在发出竣工证书时,有权容许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实际完工后及保修期内才完成,总承包方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13、 部分完工若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前,发包方需要接收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该部分在本条件称为“有关部分) ,则不论本合同在别处有任何说明或暗示:(a)在发包方接收有关部分后 7 天内,发包方须发出证书说明有关部分的大约总值,在执行本条件时(其他条件除外) ,该总值便视为有关部分的总值。(b)发包方接收有关部分之日便视为有关部分的实际完工日和保修期的开始。(c)若发包方认为他按条文(15)第(2)或第(3)节要求修补的有关部分的缺陷或其他过失已获修补,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说明。14、 转让或分包(a)承包方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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