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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 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 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应给予纪律处分的,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 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领 导工作小组初审,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 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不 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 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规,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或游行、示威等活动,不 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 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 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的,视 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错 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第十四条 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网络违纪处分 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在公寓、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 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毁者,一般给予记过 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 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盗窃、贪污、侵占或挪用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 处分: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 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盗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为盗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结伙盗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钱、物或贪污、侵占、挪用公共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 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盗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折价赔偿。第二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 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第二十五条 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策划、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 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事件的策划、组织、邀约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三)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以及趁乱袭击他人并产生后果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五)持器械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违反本条造成他人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坏者,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 营养、护理、交通及误工工资等费用和损坏的公私财物。第二十六条 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失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 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第二十七条 拾得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恶意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第二十九条 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嫖娼、卖淫或有其他淫乱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 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 1019 学时或不假离校 3-4 天者,给 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 2029 学时或不假离校 5-6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 3039 学时或不假离校 7-8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 达 4049 学时或不假离校 9-10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 50 学时以 上或不假离校 2 周以上者,报教务处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课 程设计、实践、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一学年内,凡已因旷课处分者,后继学期再度旷课,应在其所受处分等级的基础 上加重一级处分。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旷课违纪,在开学第四周选定课程后再行认定处理,其前四周 内退选课程旷课时数可不作为违纪处分依据。第三十三条 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盗用校园通讯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下 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 凡观看淫秽书画、录相片或电脑软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五条 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 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公寓管理制度,违反公寓管理制度者,按照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证明、证件、印章、仿冒签名等弄虚作假行 为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第三十八条 以不满学校的教育管理服务为借口而寻衅滋事,围攻、谩骂、殴打 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十条 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节、假日或实习、参加社会实践离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场所 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三条 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四十四条 故意污染或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五条 私自下江、河、湖、海等水域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凡因私自下江、河、湖、海等水域洗澡、游泳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纪后应切实改正错误,在校期间两次违纪,按本办法受校纪 处分后,若第三次违纪应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 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纠错态度诚恳,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 表现的;(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二)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的;(四)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第五十条 凡涉及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理)的,依照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 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受理程序(一)属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由本学院组织调查,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 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二)属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学生处批准;(三)跨学院学生违纪或学生违纪属政治错误、偷盗、打架、赌博等,以及涉及外 单位或教职工的,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有关的学院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属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批准。(四)凡属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或联合调查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提 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五)凡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教务处根据相关程序处理,并将结 果抄送学生处、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六)如学生违纪事实已清楚,但相关部门或学院未能及时提出适当处理意见的学 生违纪处分可由学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应写出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并 签署经办人的姓名并加盖经办单位的公章,学生违纪的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 完备签字手续。如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允许申辩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应认真进行 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备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 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组可以做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错误事实、处分 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处分告知登记 表上签字,学院完备手续后,报学生处。对拒绝签字者,学院要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 工作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学院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学生处分的报告书;(二)处分前的告知登记表;(三)学生阅签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登记表;(四)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及调查的相应附件材料;(五)学生书面认识材料;(六)学院与学生的谈话记录;(七)学院与违纪学生家长谈话或联系记录;(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五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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