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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点 案情 观点 法院裁决 启示事发地点架在河道上的桥梁是否属于水利设施?如果桥梁上发生人 员坠河事故,水利部门有没有责任?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在 实际案例中处理起来却并不简单。近年来,山东省聊城市接 连发生几起人员坠桥死亡事件,每次案件发生后都把水利部 门列为被告。尽管在案件中水利部门最终都免除了责任,但 这些现象的出现仍然值得思考。 2004年6月6日,阳谷县西湖乡农民俞某,骑摩托车路过西 湖乡仓子村南斜店沟桥时坠桥溺水而亡。死者家属以该桥系 原阳谷县水利局投资兴建,因年久失修无护栏造成受害人死 亡为由,将阳谷县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 12万多元。阳谷县水务局接到法院传票后,马上组织有关人员认 真查找资料,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法 庭提交了答辩状。此案的核心是:谁是桥梁的所有者、 使用者和管理维护者。对此我组提出了以下三个观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 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使用权 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桥是国家投资兴建,所 有权归国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管,同时被道路管 理单位占有、使用。因此水利部门既不是桥梁的所有 人,也不是桥梁的占有、使用者。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路包括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因此公路上的 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说明桥梁是交 通设施。该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 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本条更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桥 梁的养护责任人,同时也明确了乡道桥梁的建设管 护责任人。水利部、山东省水利厅都曾发文明确,新中国成立 以来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所修建的交通桥不属于水利 工程,不由水利部门进行管理。经过一审法院的调查审理后,有关当事人又提出上诉。 2005年4月2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坠桥溺 水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阳谷县水务局对该桥没有管理和养 护的责任,且对该事故发生又无其他过错,不承担该事故的 民事责任。 无独有偶,在2003年9月2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也发生了一 起类似案件。该区南黄村村民姜某骑摩托车在村附近的迎春 桥坠桥死亡。姜某亲属以该桥是引黄灌溉工程,区水务局对 该桥有管理维护责任为由,将东昌府区水务局告上法庭,要 求赔偿各种费用13万多元。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 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区水务局、公路局、交通局的诉 讼请求。两起案件虽然水利部门胜诉了,但案件本身带给水利 部门的启示很多,概括起来就是要做到五个“一”。按照公路法规定,绝大部分桥梁不归水利部门 所有,更不应由水利部门管理、维护。但在人们的传 统观念中,“桥归桥、路归路”的意识根深蒂固。一些 人往往认为,桥与河道紧密相连,有的桥是水利部门 建造的就理所当然归水利部门所有和管理。然而事实 并非如此,水利部门在河道上建桥,是因为与河道有 特殊的管理关系及专业的建桥队伍和建桥资质,桥虽 然是水利部门建的,但投资是国家。现实中单由水利 部门自己投资建设并归自己占有使用的桥梁是很少的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行业中承包合 同、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积极应对的态度,加强这方面业 务培训并加强和有关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要学会依法 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出现案情,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要 积极应诉。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积极举证,在法定 期限内尽量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及时提交法庭;要正确 行使上诉权,在法定期限内一定要及时提交答辩状;要 努力培养一批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己的法律复合型人才, 不但会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与执法,还要熟知民事法律, 具备民事应诉能力和辩论能力。一旦发生桥涵或相关的水利设施损毁,应及时向有关 管理责任人通报,由管理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国 家财产并避免事故的发生。万一发生因桥涵设施管护存 在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案件,要向当事人讲明 应向有关管护责任人提出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水利部门不搞好这方面的宣 传,出现类似诉讼,水利部门即便被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消耗了不应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我们要 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各种形式做好各个层面的宣传,这 样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 两起案件都给我们敲响警钟,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 对安全责任引起高度重视。要对闸、坝、水库、扬水 站、抽排水站等水利设施加强管护,对存在问题的要 立即整修,采取补救措施。对可能出现问题造成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或酿成事故而又不能马上解决的,要 采取防范措施或设立警示标志,直至隐患消除。要依法行政,更要正确地依法行政。要把热情便民 服务与本不该承担的责任区别开来。要认真研究和探 讨新形势下依法管水、治水的问题,该管的一定要管 好,不该管的绝不能越权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单位,在对群众举报的桥涵损毁案件中,在及时 告知举报人应向有关管护责任人报案的同时,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机构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对 出现河道堵塞,影响过水行洪的,应责令有关责任人 及时清除,保障河道畅通。策划/制片/导演:王 寅 万亮亮新 闻 主 播:王义文 熊 燕场 外 记 者:万 立目 击 者:王新宇 陶 亮 王小磊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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