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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凌锋孟伟阳 校对: 陈维华 电子信箱: fzrbplb163.com微博: weibo.com/fzrbplb星期二 2017 年 11 月 28 日北雁云依案体现司法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无小事, 慎重对待权利是司法的品格。 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子, 它折射 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叶泉据 法制日报 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 发布第 17 批共 5 件指导性案例, 包括 4 件 行政案例和 1 件知识产权案例, 供各级人民 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北雁云依” 诉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 行政登记案 入选其中。 北雁云依案发生在 2009 年, 这个案子始 于为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取名, 但其发展到最 后已与这个孩子无关。 它关乎着公民的基本 权利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 决定、 使用、 变更自己的姓名, 并要求他人尊 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受宪法保护。 关于姓名权的案子在我国的司法史上 虽然不多, 但这样的案子一旦进入司法程序 就可能成为舆论焦点, 比如齐玉苓案、 赵 c 案。 北雁云依案是近年来备受舆论关注的一 个案子。 有人认为此案的最终判决是对取名 任性者的一个当头棒喝, 这种观点虽然没 错, 但却忽视了问题的本质。 事实上, 所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都是观察国家司法、 法治的重要窗口。 北雁云依案的起因看似不起眼, 但正如 媒体所说, 惊动了最高法, 也惊动了全国人 大。 2009 年 12 月 17 日, 吕某以被监护人 “北 雁云依” 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之后, 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 至最高人民法院, 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 委会。 经研究, 最终的明确意见为: 仅凭个人 喜好和愿望在父姓、 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 或创设新的姓氏, 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 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 从 最高人民法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个案 子走了一个漫长的程序, 而所有这一切充 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 相关问题的慎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而人权法治保障的核 心就是司法机关要认真对待公民权利。 姓 名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司法判决要于法有据。 而凡属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 在 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 容易产生歧义 的情况下, 只有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法律问题 作出合宪性解释。 这种法律解释不是像人 们说的那样, 一个小案子惊动了高层, 而 是体现了法治的要求、 法治的精神。 权力 是法律赋予的, 所有的权力也都是有边界 的, 只有依法行使权力, 我们才称得上是 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 这是这个案子最重 要的意义所在。 我们看到, 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 17 批指导性案例, 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 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 我国曾有 过著名的赵 c 案。 2008 年 1 月, 江西省鹰潭 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 c 胜诉, 公安机关要为赵 c 办理二代身份证。 此判决被媒 体收入当年中国影响性诉讼十大案件。 但此 案经公安机关上诉, 二审双方达成和解, 赵 c 改名, 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身份证。 这个案子 的虎头蛇尾, 正说明在当时的情形下, 司法 机关对公民姓名权案件的审理犹疑不定, 缺 乏确定性和统一性, 一审法院的步子迈得大 了, 二审法院只能抹稀泥。 北雁云依案被收 入指导性案例, 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正如公众担心的那样, 一些父母为孩子 取名太过任性。 比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 “王 者荣耀”“谢祖隆恩” 等等, 看着就像是在开 玩笑。 固然, 这些父母可以给自己找借口说 “法无禁止即可为” , 一旦他们在登记时与公 安机关产生矛盾,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 决, 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有先例可循了。 权利无小事, 慎重对待权利是司法的品 格。 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子, 它折射出 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 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11 月 25 日,生活报 报道了哈尔滨市香坊区星光家园 951 栋 202 室居民刘先生因室温不达标, 到哈尔滨热电有限 责任公司供热公司动力四所反 映情况, 该所所长李公明却把 腿放在桌子上, 看着电脑中彩 票走势图, 并爆出一连串雷人 答复。 报道刊发后, 在社会各界 引起强烈反响。 当日, 哈尔滨热 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公司联系 生活报 , 表示公司决定停止 李公明工作。点评: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总等着记者曝光太被动。用积分管理广场舞可行连海平11 月 24 日 人民日报“消费连线” 栏目关注电商平台的 “二选一” 模式。 电商平台的 “二选一” 策略, 不仅让商家很为难, 也侵害 消费者的选择权。 记者继而问,“二选一” 能 否变成 “一加一” ? 刚刚过去的 “双 11 ” , 各大电商平台捷报 频传, 排名第一的平台全天交易额达到 1682 亿元, 超过许多国家的 GDP , 电商平台的体 量真是吓人。 然而光鲜的背后, 还是有些违 和的现象 一个月以来, 网上出现关注 “逼迫商家二选一” 为主题的多篇网帖。 不管 这些网帖是否存在 “规模化操作” , 公众对个 别电商平台店大欺 “商” 、 屡屡采取 “二选一” 策略十分反感是肯定的。 应该说,人民日 报 之问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心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 人类生存 与生活方式开始由线下到线上、 由物理空间向 网络空间迁移, 也可以说是由传统社会向网络 信息化社会的一次集体大迁徙。 我们乐见电商 平台抓住这个人类发展史上从未出现过的重 大机遇, 把自己做大做强, 刺激消费、 拉动内 需, 助力国家经济发展。 但笔者想对电商平台 说, 大就要有大的样子。 首先, 大就要有大的风范。 由于电商平台 带来的巨大流量, 让众多行业都把注意力和 经营重心逐步转到电商上来, 甚至对电商平 台产生依赖。 正是商家的依赖和消费者信 赖, 成就了电商平台之大。 电商平台应该善待这种依赖和信赖, 多为商家和消费者着 想, 达己达人、 相互成就。 逼迫商家 “二选 一” , 损害商家和消费者利益, 不免太过小肚 鸡肠, 有失大家风范。 其次, 大就要有大的诚信。 经济学家弗 里德曼说: 商业的本质是盈利, 但盈利的前 提是遵守底线。 对于商业活动来说, 诚信是 最重要的底线, 甚至可以说是红线。 可以肯 定地说,“二选一” 有违诚信精神。 国家工商 总局日前发布的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拟作出规定 网络 交易平台经营者限制、 排斥平台内网络商品 经营者参加其他方组织的集中促销活动或 者日常营销活动,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的, 属于一般违法失信行为。 这样 的规定颇有针对性。 再次, 大就要有大的责任。 企业无论大 小, 都有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 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 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 强调对环境、 消费 者、 社会的贡献。 大电商平台作为大企业, 作 为全新产业生态和经济模式的代表, 应该意 识到, 自己的地位提高了, 肩负的社会责任 也更大了。 大电商平台要将格局放大一些、 眼 光 放 长 远 一 些 , 不 要 被 短 期 利 益 “ 遮 望 眼” , 从而丢掉社会责任。 最后, 大就要有大的担当。 在某种意义上 说,“二选一” 也是缺乏担当的表现。 大电商平 台不仅要满足于自身发展, 还要有大局观, 关 心行业健康发展, 与众多平台一道, 把行业建 设好、 发展好, 继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电商平台, 大要有大的样子农遗保护不妨调动参与者积极性农业文化遗产是一项不同于世界遗产 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型遗产, 是至今仍在 使用的包含农业生产方式、 技术体系、 社会文 化与生态环境等综合要素的传统农业生态系 统。 当前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不仅在数量 上居世界首位, 在制度建设、 科学研究等方面 也走在世界前列。 农业部还于 2015 年发布了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 进一步明确 了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 “动态保护、 协调发 展、 多方参与、 利益共享” 原则。 多方参与, 顾名思义, 就是指政府、 研究机 构、 企业、 农民合作社等与农遗相关的主体均 可以参与到农遗的保护与管理中。 然而, 要想 鼓励多方参与, 在遗产申报准备之时, 就应请 所涉及的主体参与进来。 不妨先从一个有意思的对比说起。 有学 者说, 我国农遗从规模上是超越日本的, 但 从保护与管理的细致用心程度上则有所不 及。 我国遗产申报具有数量优势, 但从中日 两国申报文本来看, 我国大部分全球重要农 业文化遗产的申报面积小于日本遗产的面 积。 我国农遗计算的申报面积, 主要围绕单 一的特色农业系统面积进行统计, 而日本的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则是以当地整个地区为 核心, 而非某一生产体系。 中日农遗申报出现这种差距, 原因之一 是申报主体的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 重要农业 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 目前无论申报全球重要 农业文化遗产还是国家农业文化遗产, 申报 主体都是遗产所在地的政府。 而日本的申报 主体则多是一个为了申报而专门成立的协 会, 其中高校、 科研机构、 地方农协及中央农 业部门、 地方政府都是成员, 各方机构和单位 共同撰写申报文本, 在多单位建言献策的基 础上, 遗产大体系应运而生。 因此, 在申报成 功后的管理保护中, 日本拥有更多的灵活度。 从日本等国的不少案例可以看出, 早期 的多方参与有助于在申遗设计之初进行更充 分的通盘考虑, 为后期遗产地的更好管理和 适度发展打下基础, 有助于更好调动参与者 的积极性, 进一步扩大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 体、 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交集, 从而形成更 好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摘自 11 月 27 日 光明日报 2 版 农遗保护 “多方参与” 的关口应提前 , 作者: 徐明 郭丽楠)如何在具体规则和抽象原则之间寻求平衡, 这要看立法者的智慧。 好的法律应该 努力做到原则性和具体性、 前瞻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电子商务立法, 为发展与规范破题胡建兵在一片 “破纪录” 的呼声中, 今年的 “双 11 ” 落下帷幕。 天猫 “双 11 ” 全天成交额 1682亿元,“京东 11 11 全球好物节” 下单金额突 破 1271 亿元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举世瞩 目的同时, 电子商务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也 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自 2013 年启动立法 以来, 电子商务法草案就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11 月 27 日 光明日报 )。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 新业态、 新技 术层出不穷, 但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并不 尽如人意, 表现为金融支撑体系不足及社 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 特别是法律的制定 还没有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 不可否认, 电 子商务新业态、 新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让 法律很难跟上, 但法律落伍会纵容电子商 务的不规范发展。 电子商务法如果不能及时跟进, 势必会拖电子商务发展的后腿, 同 时也让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电子商务法立法最大的挑战是技术发 展太快, 业态变化太多, 但万变不离其宗, 不管电子商务的业态和模式等有多大变 化, 其本质或目的是不变的。 已看清的业态 要在规范中发展, 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 中规范。 除此之外, 还要在促进发展和规范 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为创新和发展 留下空间。 笔者认为, 完全可以把共享经 济、 社交电商等纳入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 经营者中, 譬如共享经济经营主体可以归 为自建网站经营者。 只要立法部门在该法 的制定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定义的开放 性, 使其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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