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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一四一第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工#?一史一一青年论 坛古巴比伦婚姻制初探张彦修恩格斯说?“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在愈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就是说,研究古代社会要充分注意它的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 又离不开婚姻。因此,婚姻是深入研究古巴比伦血缘关系、家庭乃 至整个社会状况的契机,也 是深入研究古巴比伦的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 生产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谈到古巴比伦的婚姻,一般都是从理论上断定,它 的婚姻形态是 一夫一妻制。这种推测不无道理,但过于简单。古巴比伦的婚制的具体情况 可以从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最基本特征婚 姻 的牢固性、一夫一妻制婚姻在 阶级社会中的重要特征男 女 不 平等、一夫多妻,以及它的时代特色等方面加以探讨。婚姻的牢固性,是指一经缔结的婚姻,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中止婚姻关系。这是 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最基本特征,也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与对偶婚、群婚的基本区别点。古巴 比伦婚姻的牢固性是通过一套比较完整的订婚仪式、婚姻契约、结婚仪式和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体现出来的。在古巴比伦,男女正式结婚之前必须先订婚。订婚的程序是?男方把聘金交给女方的父亲,女方的父亲接受了聘金,就意味着婚姻的确定。这种以聘金为标志的订婚受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撕毁。如果男方首先毁约,则不能索回聘金,“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 切财物” 。如果女方首先毁约,则男方不但可以如数索回聘金,而 且女方父亲还必须“加倍归还一 切致送与彼之物”!。对撕毁婚约制定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婚约的严肃性,在法律上和心理上为即将成立的婚姻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从而提高婚姻牢固性的可能性。古巴比伦流行的纳聘金订婚,不但表示 了当事男子的意 图,而 且还涉及到了男女 双方的家庭。在男方,聘金由其父亲负责准备,法律规定?“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 父亲死 后,兄弟分财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在女方,如上所述,聘金也是由女子的父亲接受的。这种聘金订婚家庭化说明古巴比伦人对订婚的高度 重视,它在客观上同样起着加强婚姻牢固性的作用。在群婚或对偶婚中,有互赠礼品表示爱慕之情者,但绝无以聘金订婚者。所以,以聘金订婚既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独有的形式,又 是体现婚姻牢固性的第一道程序。订婚之后便是正式结婚,在 正式结婚时古巴比伦特别强调法律手续,男女必须签订一个类似现代婚姻登记的文件婚姻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页。 &汉误拉比法典第%(。、)日。、% 、%+条。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 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 %年版。以下所引原文,不再立注。?%约,只有签订了婚姻契约的婚姻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倘若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另外,结婚时还要举行一个隆重的结婚仪式。关于古巴比伦的结婚仪式,虽然因没有直接的材料,具体情况不详,但仍能据吉尔伽美什史诗推断出个大致,该史诗记载?“拥有广场的乌鲁克的王,为了娶妻他设了鼓”。不言而喻,设鼓是为了举行婚礼。由于法律否认婚姻契约以外的婚姻 关系,保护通过婚姻契约和婚礼缔结的婚姻,不但使已经成立的婚姻不易于破裂,而且还能有效地限制非契约婚姻。不论主观愿望如何,重视婚姻契约和婚礼在客观上都起着维护和加强婚姻牢固性的作用。古巴比伦的这种婚姻契约和婚礼,在群婚和对偶婚中是无从发现的。在原始群婚中,虽然有一些婚姻禁例,但在禁例之外与谁发生配偶关系是无所谓的,并且可以随合随离,当时只有求偶形式而无婚礼,更无婚姻契约。在对偶婚中,虽然有某些简单的结婚仪式,但它仍是一男一女不牢固的结合,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契约同样无从谈起。唯有一夫一妻制,才具备这种 旨在维护婚姻牢固性的婚姻契约和婚礼。表面看来,离婚与婚姻的牢固性相矛盾,可实际上却不然,它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古巴比伦婚姻的牢固性。古巴比伦的 法律对离婚采取了很谨慎的态度,要求离婚必须有一些为法律所承认的理由,对首先提出离婚者实行带有惩 罚性质的规定。当时,法律所允许的离婚有三类?第一类,妻子 不育,丈夫提出离婚。这一类分为两种,一种是?“倘自由民离弃未为之生 子之元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另一种是妻子不育,但为丈夫纳有女奴,女奴 曾为之生有子 女,丈夫仍要求离婚。对此,法律规定?“倘自由民意图离弃 曾使之有子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 及/动0产,使她能抚育子女”,“如无聘金,则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如彼为穆什钦努,则应给她以三分之 一名那”。在古巴比伦,男子娶妻的首要目的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以妻子不育提出离婚是最正 当的理由。即使如此,法律仍要对首先提出离婚 的丈夫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作为离婚代价。之所以要这样,一方面是考虑到离婚妇女的实际生活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经济惩罚,对离婚进行适当的限制,避免因离婚过于随意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婚姻牢固性。第二类,妻子有过错,丈夫首先提出离婚。法律规定?妻子“处事浪费,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1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由于男子离婚的理 由直接来自妻子本人的行为,所以经济惩罚的重心就放在了女方,以此来告诫妇女要勤俭持家,尊重丈夫,杜绝妻子处事浪费、使其丈夫蒙羞现象,从而减少离婚的概率,增强 整个社会婚姻的牢固性。第三类,是丈夫有过错,妻子首先提出离婚。法律规定?“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至,则此妇女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依据这个规定妻子也有首先提出离婚的权力,但条件比较苛刻,一是丈夫有明显的过错,妻子本身却无 可挑剔1二是必须经过调 查核实。这种法律规定,既 反映了离婚方面的男女不平等,又 反映了古巴比伦对离婚所持的谨慎态度。根据上述三类离婚情况 可以看出,古巴比伦对离婚所持的态度是很谨慎的,只有在理由非常充分的情况 下才允许离婚。这样赵乐胜译著?吉尔伽美什辽宁人民出版社,+,年版第2 3页?做的 目的是为了维 护整个社会婚姻的牢固性以及全社会的稳定。婚姻不是简单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组织形式,由两性结合组成的家庭构成当时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夫妻双方在社会和家庭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因而,婚姻以及由婚姻构成的家庭,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着有碍婚姻、家庭功能正常发挥的因素的话,社会又不允许离婚,那么 必然会出现不少名存实亡的婚姻。当这种现象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成为社会的一个不安定因素。古巴比伦法律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无一 不是因其防碍了婚姻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古巴比伦法律所允许的离婚,非但不能说明婚姻的松散性,反 而更进 一步反映了婚姻 的牢固性。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古巴比伦对离婚所持的谨慎态度,是以婚姻的牢固性为前提的,倘若古巴比伦的婚姻像对偶婚那样,“无论 丈夫或妻子,双方都可以随 意离婚和分居”4,就不需要把离婚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在法律中加以规定限制。近 现代的一些民族资料,也反映了这一点,在刘偶婚流行的民族中,离婚是没有严格规定的。由于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组织形式,它直接受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制约,所以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必然带有阶级社会的特征。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第一个重要特征是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据此,古巴比伦的妇女地位是研究古巴比伦婚姻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总的来看,古巴比伦的妇女地位是比较低的。在结婚之前,女儿居住在父母的家庭 中,父亲视女儿为一宗任意支配的动产,可以出卖或抵押。当时的法律规定?自由民有权出卖其子女,“或交出以为债奴, ,。结婚以后,作为丈夫动产的妻子,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在某种情况 下经过丈夫特许可以拥有一点财产,但仍不能作为完全私有的财产随意支配。法律规定?“倘 自由民以其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1母亲得将其身后 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这条法律规定,清楚地说明了妇女是没有财产所有权的,因为严格意义的财产所有权包括随意支配的权力。由于妇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国家在法律上也就不承认妇女有公民权。法律规定?士兵/里都、巴依鲁0和纳贡人,“不得以其所 与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不允许妻子占有与国家义务相关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对妇女公民权的否认。财产所有权和公民权是社会地位的基础,在妇女无财产所有权和公民权的前提下,妇女在其他方面的地位就不言而喻了。从一夫一妻制婚姻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考察,男女不平等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产生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原始社会末期贫富分化和私有财产出现的过程中,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妇女 的地位逐渐减弱。男子成为最早的私有财产所有者,并因此而产生了最初的男女不平等。与此同时,男子 不愿再让他们的财产落入氏族或他人手中就萌发了改变世系确认亲生子女把财产传给亲生儿子的要求。满足这个要求的首要条件是配偶的稳定,而配偶稳定的唯一途径只能4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了 5年版第%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矛第#卷第引页?(是一夫一妻制。为了实现配偶稳定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就利用他们在生产活动中的优势和掌握的财产所有权,从各方面限制妻子的自由,直至 达到奴役妻子使其成为简单的生育工 具 的目的。一夫一妻制从产生 之日起就与男女不 平等相伴随。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男女不平等非但没有消失,反而 继续发展,成为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用比较的方法,也能得出相 同的结论。在对偶婚和群婚中,男女在生产、财产、婚姻或其他社会生活方面,都是平等的,妇女受到整个社会的尊敬,两性之间从不存在压迫与奴役。因而,与男女不平等相伴随的婚姻形态只能是一夫一妻制,而不可能是其他。普遍持久的男 女不平 等既是 一夫一妻制产生的重要条件,又是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指示 器,古巴比伦的男女不 平等也同样如此。阶级社会中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部分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婚姻。关于这个特征,恩格斯曾说过&“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 受男 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 开始就具有 了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 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6。在古巴伦的婚姻中,这个特征表现的非常清晰。根据古巴比伦法律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合法地实行多妻?第一种是妻子无生育能力,丈夫 可以纳妾或纳女奴。当时 法律规定?“倘 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 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 图纳妾,则 不应许可此 自由民纳妾。”尽管法律规定纳妾和纳女奴是有所区别的,并且要求两者只能居其一,但它们都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婚姻。第二 种是妻子有病,丈夫在不离弃病妻的条件下 另娶妻子。法律规定?“倘 自由民娶妻妻病癫7,而彼欲另娶,则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癫之妻1此得居彼所建立屋中,彼应赡其妻,以终其生”。虽然 自由民另娶妻子是因 原配妻子患有痈疾,但丈夫另娶妻子又不和 原配妻子离婚,在法律上 和事实上都是无可争议的一夫多妻婚姻。古巴比伦的一夫多妻制婚姻不是一种独立的婚姻形态,实质上是阶级社会 中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在本质上是与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相一致的。首先,在古巴比伦的一夫多妻婚姻 中,丈夫对妻子的奴役程度 和妻子对丈夫的依附程度,非但不弱 于一夫一妻婚姻,反倒有加强的迹象。在 这种婚姻中,原配妻子的地位与一夫一妻婚姻中的原配妻子地位毫无差异,那些充当小老 婆 的妾 或女奴在受丈夫奴役的同时还要受制于丈夫的原配妻子,她们的地位比一般妇女更低下。其次,在古巴伦的一夫多妻婚姻中,对妻妾贞操的要求与一夫 一妻婚姻的要求一样严格。从汉漠拉比法典那些有关贞操的条文中看不到对一 夫多妻婚姻妻妾贞操的要求有任何松懈,这一点正是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独特要求。再次,根据古巴比伦法律规定所允许的多妻条件,一夫 多妻婚姻的比例不会太大,不育的和病癫之妻毕竟为数不多。近 现 代民族资料表明,一夫多妻婚姻的比例大都是徘徊在2(8一(8 之间,最高者超不 过9 8。简而言之,古巴比伦的一夫多妻婚姻只是阶级社会 中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一夫一妻婚姻形 态。由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古巴比伦的婚姻除了具有阶级 社会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基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 +页,? )特征外,还具有独特的时代色 彩,其特色有四个方面。其一,婚姻的等级性。古巴比伦的居民分为三个等级&享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阿维鲁无公民权的自由民穆什钦努无公民权和人身自由的奴隶。三个不同等级的居民,居住、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很难杜绝相互之 间的通婚。针对这种情况,古巴比伦在有关婚姻的法律中特意作了维护等级制度的规定。不同等级之间的通婚,主要发生在 自由民和奴隶之间,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男 自由民与女奴隶通婚,这多发生在妻子不会生育,纳女奴为妻子的生育替身的情况下。在这种形式中,若女奴隶为自由民生育有儿女,她可 以去掉奴隶的标记,不与其他奴隶同列,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奴隶的地位。法律规定&“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于其余女奴之中”。“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 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债权人,而赎回自己的女奴。”对于那些未曾为自由民生育子女,而又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的女奴,“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自由民与奴隶通婚的另一种形式是女 自由民嫁与男奴隶。对此#法律规定两者的身份均保持不变,所生子女身份为 自由人,“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 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主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子女作为奴隶”。关于这种婚姻的财产问题,法律规定&“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死亡,则 自由民之女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 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男奴隶的主人有权力无偿 占有他婚后遗产的二分之一,是奴隶主对奴隶所有权在财产方面的体现,同时也表明男奴隶不会因与自由民之女相婚而改变他的奴隶身份。总而言之,古巴比伦婚姻 的等级性不是禁止不同等级之间的通婚,而是表现为通婚不改变双方的等级地位,其子女的等级 随地位高者。其二,保护军人婚姻。军 队是古巴比伦国家机器的重要支柱,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古巴比伦制定了保护军人婚姻的特殊法律。古巴比伦军人除正常的离婚以外,法律反对各种非志愿性离婚,特别是在被敌国俘虏期间,妻子尚有生存下去的条件,任何人不得染指于她们。法律规定&“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有养活资料,则其妻应 并保存自己财产,不应入他人之家。如此妇不保存 自己财产而入他人之家,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对于军人被俘,其妻子无生存条件者,法律允许采取灵活的办法,但不影响军人对其妻子的最终权力。法律规定&被俘军人“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子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则此妇应 返其前夫处,子女则属其父”。与保护军人的婚姻相反,对那些随意脱离 自己公社的自由民的婚姻,法律不给予任何保护,规定&“倘自由民离弃公社而逃亡,而后其妻入他人之家,及此 自 由民归而欲取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应 返其夫处。”这与保护军人婚姻的法律规定相比较,更显示 出军人婚姻在古巴比伦的特殊地位。古巴比伦的这种保护军人婚姻的法律,在客观上起着稳定军人婚姻家庭,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保证军人安心从军 的作用,从而对古巴比伦国家的巩固和鼎盛产生着积极够影响。?其三,对婚姻方面 的犯罪给予 严厉的惩罚。有关婚姻方面的犯罪 包括&强奸未婚者、淫其未婚儿媳和已婚儿媳、淫其女儿、淫其后母、通奸和通奸杀夫者等。这几种犯罪除了淫其未婚儿媳和 淫其女儿外,其他均处于不同形式的死刑。这种苛重残酷的惩罚对于维护婚姻的牢固性与严肃性是有积极意义 的。如此残酷的惩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特产,因为只有一夫一妻制婚姻才需要有范围广泛,细密严格的婚姻方面的犯罪惩罚。在群婚和对偶婚中,虽然都有一些婚姻方面的禁例,违犯了禁例常常要受到严厉习惯法的惩罚,但其禁例非常宽泛,不能与古巴比伦严 惩婚姻方面的犯 罪的法律规定同日而语。其四,古巴比伦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带有群婚的遗痕。当时法律中有这样几条规定&“倘 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倘自由民在其父死 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倘 自由民于其父死后 淫其生有子女之 后母+ .,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 + .,之家”。虽 然这仅是 几条有关婚姻方面犯罪惩罚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 法律规定都是有针对性的这样一条规律,可以断定父淫其女,父死 后子 淫其母或后母这种现象在古巴比伦是较为常见 的。如果考虑到汉漠拉比法典的历史来源和古巴比伦去 原始社会未远,以上两者应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 的遗痕,不能与近现代社会 中的类似犯 罪相提并论。由于这些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遗痕 不符合当时 的社会环境与伦理道德,与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 的原则相悖,所以用成文法的 形式明 令禁止。古巴比伦婚姻的几个时 代特色都是以婚姻的牢固性为基本前提的。在群婚和对偶婚中,既无划分婚姻等级性,保护军婚,严惩婚姻方面犯罪和群婚习俗的可能性,又无这方面的必要性。因此可以说,古巴比伦婚姻的时代特征也从不同的侧面反映 了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根据以上所述,古巴比伦婚姻的具体内容已经比较清楚了#它是具有时代特色的一夫一妻制。最后需要回答的一个间题是,这种婚姻对于古巴比伦社会的作用。古巴 比伦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对于群婚和对偶婚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并从婚姻这个特殊的角度反映了古巴比伦的社会状况,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 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 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 的时 代”&。古巴比伦的婚姻作为男 女两性结合的一 种社会组织形式,把生 理、经济等方面需要相补充的一男 一女用婚 姻的形式结合起来,给男 女两性的社会分工合作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古巴比伦的婚姻作为上层建筑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但会 反作用于当时的经济基础,而且还会影响到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与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形 成一股合力,对古巴 比伦社会的发 展产生一 定的影响。作者张彦修,河 南 师大历史 系讲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 ,页嘿豁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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