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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30 號公告香港牌照局就經營編定航空服務申請的詳情作出的公布香港牌照局現按照 空運 (航空服務牌照) 規例 第 7 條條文,公布下述申請的訂明詳情,該申請 為經營在香港和往來香港的編定航空服務的申請。按照第 8 條就該申請提出的任何申述或反對,必須在本公告首次公布日期後 14 天內送達牌照 局;而任何要求進行公開研訊的通知,須以表格 3 作出,並在本公告首次公布日期後 14 天內送 達牌照局。經營編定航空服務申請的詳情1.申請人:香港華民航空有限公司 2.首次公布申請日期: 2002 年 4 月 12 日 3.所申請航線:連接香港曼谷河內胡志明市吉隆坡新加坡達卡加 德滿都柏斯達爾文悉尼墨爾本湯斯維爾凱恩斯奧 克蘭的來回航線,有權以任何次序經營,並可取消香港以外任何 一點或多點。 4.服務目的:貨運及郵件 5.啟航地點、最終目的:如以上第 3 段所述 地及中途經停地 6.航機班次:不受限制 7.臨時時間表:有待決定 8.飛機類型:波音 B747-200 貨機或香港華民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空運輸企業經 營許可證所載任何其他類型飛機。2002 年 4 月 2 日空運牌照局主席石仲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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