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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法国某国际工程承包仲裁案 承包单位:法国某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下称申请人) 建设单位:上海某外商独资企业(下称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被申请人系由泰国某大型集团在中国上海投资组建的外商独资企业, 拟投资 30000 万 美元开发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某地块。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 被申请人将基础及主体工程发 包给申请人,即总承包商,并于 1997 年 6 月 23 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 该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 15117.62 万美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 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月报表,被申请人在 1 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 28 天内予 以支付; 若双方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按该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仲 裁,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本合同适用的法律,英语是解决争议的适用语言;如被 申请人不能按约付款,申请人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应在 7 天内予以支付;如被 申请人仍不能支付,申请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撤离现场,在该种情况下,在考虑本合同中 已付给申请人的款项之后, 被申请人将付给申请人终结日期已完工程的总价值, 及因终结工 程而使申请人方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害。 为开发本项目, 被申请人的母公司与由泰国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 1997 年上半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到 1997 年底、1998 年初,泰国众多银行陷入困境,有的 甚至倒闭破产。上述银团也无力再向本项目注入资金。同年 5 月,被申请人已无法支付金 额为 229.55 万美元的 98 年 3 月的工程进度款。 同年 6 月 12 日, 申请人正式通知被申请人,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此时,整个地下室工程已近完工,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量约占 总工程量的四分之一。同年 7 月 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金额为 1158.87 万美元的 索赔报告。因双方对此协商不成,同年 11 月 25 日,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索赔金额为 2543.32 万美元。在答辩期内,被申请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 请求 260 万美元。因此,本案涉案标的高达 2800 多万美元。1999 年 7 月 14 日,申请人增 加索赔金额至 2697.16 万美元。其后,申请人又将索赔金额调整为 2037.03 万美元。 经被申请人的努力,该工程的续建资金陆续到位。1999 年 1 月 14 日,被申请人与原 该工程主要的分包商就该项目剩余工程签订承包协议。1999 年 8 月 26 日,该主要分包商 正式通知申请人,放弃向其主张的金额达 400.91 万美元的索赔。1999 年底,项目恢复了施 工。此后,该项目处于边仲裁边施工的状态。 本案申请人委托的是一位精通欧州共同体仲裁和工程索赔的专家; 而被申请人则委托本 所朱树英律师和俞培华律师一位能用英语在法庭上就国际承包工程的专业问题展开辩 论的律师,作为其全权代理人。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经二次变更后,申请人 2037.03 万美元的索赔可为三个部分:(a)已完工程价款, 金额为 437.86 万美元;(b)终止合同前后的直接损失,金额为 281.07 万美元;(c)终止合同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金额为 1318.09 万美元。对此,被申请人就其中绝大部分的 索赔予以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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