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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法律 1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民民 法法 重点一重点一. .自然人自然人 1.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起止时间起止时间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出生时间和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关于胎儿关于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条件条件 下落不明满二年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 公告期公告期 三个月 一年;三个月 效力效力 财产代管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撤销效力撤销效力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人身关系方面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财产关系方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两者关系两者关系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重点二重点二. .法人分类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重点三重点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 可撤销可撤销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效力待定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重点四重点四. .代理代理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须相对人为善意 重点五重点五. .物权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动产交付;不动产物权登记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得抵押的财产) 质权 留置权 4 重点六重点六. .债权债权 合同 成立: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与要约 侵权行为之债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重点七重点七.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重点八重点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2.2.转继承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重点九重点九. .民事民事责任责任 违约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缔约过失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5 重点十重点十.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 一般期间一般期间 3 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期间最长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起算特殊起算规定规定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止和中断中止和中断 中止中止 中断中断 发生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内 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果 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 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6 重点十一重点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补充几点:补充几点: 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刑刑 法法 重点一重点一.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主体主体 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 16 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 14 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 7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 双罚制、单罚制 主观主观 方面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客体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客观客观 方面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8 重点二重点二.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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