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2页
第2页 / 共52页
第3页 / 共52页
第4页 / 共52页
第5页 / 共52页
第6页 / 共52页
第7页 / 共52页
第8页 / 共52页
第9页 / 共52页
第10页 / 共52页
亲,该文档总共5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的 新规定的解读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规定三、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 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程、 标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本办法与原先依据标 准的主要变化。(一) 突出矿井不得再降低等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 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如:三河口煤矿(二)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三)鉴定周期发生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n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n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 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 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四)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 准依据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40m3/min; 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 或等于3m3/min; 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 或等于5m3/min。(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的; 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煤(岩)层的; 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五)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 行办法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动 态认定的规定:1.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 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 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 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 的突出危险性鉴定。2.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 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 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3.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 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 (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 (4)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 (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六)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间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 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 生产时进行。 (七)瓦斯等级鉴定月间隔时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 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 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八)瓦斯等级鉴定测点布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 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 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 作测点。(九)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内容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1)矿井基本情况; (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3)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4)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6)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 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 然发火情况; (7)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8)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 或说明; (9)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十)突出矿井鉴定对鉴定机 构到现场人员: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 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 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十一)突出矿井鉴定煤层 突出危险性指标依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 规定: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判定指 标 煤的破 坏类型 瓦斯放 散初速 度 p 煤的坚 固性系 数f 煤层瓦 斯压力 p/MPa 有突出 危险的 临界值 及范围 、 、 10 0.5 0.74 l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 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 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l 但当f0.3、p0.74MPa,或0.3f0.5 、p1.0MPa,或0.5f0.8、p1.50MPa ,或p2.0MPa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 层;l 认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需要重新 鉴定的条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划定或者说明。(十二)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 出危险性指标测点数量的变化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 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 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二、煤与瓦斯突出防 治规定我们本辖区煤矿最需要注意的一项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 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 什么是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第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第三十四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 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 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 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 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 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 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 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 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 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 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附录C 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和突出后抛出煤量与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 以下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 (以下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 出(以下简称倾出)3种类型,其基本特征 如下:C1 突出的基本特征:(一)突出的煤向外抛出的距离较远,具有分 选现 象; (二)抛出煤的堆积角小于自然安息角; (三)抛出煤的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 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四)有明显的动力效应,如破坏支架,推倒 矿车,损坏或移动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等; (五)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 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六)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 瓶形、分岔形或其他形状。C2 压出的基本特征:(一)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 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 (二)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 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三)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四)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抛出煤的吨煤瓦斯 涌出量大于30m3/t; (五)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 圆形孔洞。C3 倾出的基本特征:(一)倾出的煤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无分选 现象; (二)倾出的孔洞多为口大腔小,孔洞轴线 沿煤层倾斜或铅锤(厚煤层)方向发展; (三)无明显动力效应; (四)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五)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抛出煤的 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t。C4 瓦斯动力现象抛出煤量和瓦斯涌 出量计算原则和方法:(一)抛出的煤量指由瓦斯动力现象抛出的 煤量。煤量可按照实际清理出的煤量为准 ,或按照煤炭的堆积体积计算。计算时堆积煤炭的密度取值范围为0.8t/m31.0t/m3 ,抛出煤炭的粒度差别较大时,可分段按 照不同堆积密度计算。(二)抛出煤的瓦斯涌出量为发生瓦斯动力 现象后回风巷中的瓦斯从升高开始,截至恢 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状态的增量。对瓦 斯涌出量长时间不能恢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 生前的瓦斯涌出状态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瓦 斯涌出量降到1.0m3/min时或瓦斯涌出量降到 稳定状态时。(三)瓦斯涌出量可根据工作面、采区、水 平或总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量的测定值 计算,并应尽量选用瓦斯浓度测值没有超过 测量仪器(或传感器)量程的测点资料,当 发生瓦斯逆流或局部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时, 可选用采区或总回风流中的测点资料计算。 瓦斯涌出量可根据瓦斯浓度和风量的测值变 化规律,采用曲线拟合后再积分的方法或者 采用分段取平均值的方法计算。三、瓦斯抽采达标 暂行规定明确什么煤矿需要抽放瓦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 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 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 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 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 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四、煤矿瓦斯防治工 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 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 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 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 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 闭取缔。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 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 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 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 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 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 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 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 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 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 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 产整顿。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 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 ,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 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 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 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一律依法关闭。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 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 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 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 ,否则一律依法关闭。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n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 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 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 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 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