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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營運私人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不營運私人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Deregistration of a Defunct Private Company 公公 司司 註註 冊冊 處處 Companies Registry (公司條例第公司條例第 291AA 條條) (Companies Ordinance s.291AA) 表格表格 Form DR1重 要 事 項重 要 事 項 Important Notes ? 填 表 前 請 參 閱 填 表 須 知 。 請 用 黑 色 墨 水 列 印 。填 表 前 請 參 閱 填 表 須 知 。 請 用 黑 色 墨 水 列 印 。 公 司 編 號公 司 編 號Company Number? Please read the accompanying notes before completing this form. Please print in black ink. 1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 Company Name 2 申請人證明書申請人證明書 Certification by Applicant A. 申 請 人 的 身 份申 請 人 的 身 份 Capacity of Applicant 此 撤 銷 註 冊 的 申 請 是 由 以 下 人 士 作 出此 撤 銷 註 冊 的 申 請 是 由 以 下 人 士 作 出- This application for deregistration is made by the following person - 請在有關空格內加 ? 號 Please tick the relevant box 該 公 司該 公 司 the company 該 公 司 的 董 事該 公 司 的 董 事 a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該 公 司 的 成 員該 公 司 的 成 員 a member of the company (註 Note 5) 提 交 人 的 資 料提 交 人 的 資 料Presentors Reference 請 勿 填 寫 本 欄請 勿 填 寫 本 欄For Official Use 姓 名姓 名 Name: 地 址地 址 Address: 電 話電 話 Tel: 傳 真傳 真 Fax: 電 郵 地 址電 郵 地 址 E-mail Address: 檔 號檔 號 Reference: 指明編號 2/2004(修訂)(2004 年 2 月) Specification No. 2/2004 (Revision) (Feb. 2004) 表格表格 公 司 編 號公 司 編 號Company Number Form DR1 (註 Note 9) B. 申 請 人 的 資 料申 請 人 的 資 料 Particulars of Applicant (如申請人並非非個人,請同時填報2C項 If the applicant is not an individual, please also complete Section 2C) 姓 名姓 名名 稱名 稱 Full Name 地 址地 址 Address (註 Note 10) 電 郵 地 址電 郵 地 址 E-mail Address 圖 文 傳 真 號 碼圖 文 傳 真 號 碼 Fax Number (註 Note 11) 身 份 證 明身 份 證 明 Identification a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HK Identity Card Number b 海 外 護 照海 外 護 照 Overseas Passport 簽 發 國 家簽 發 國 家 Issuing Country 號 碼號 碼 Number C. 獲 提 名 接 收 撤 銷 註 冊 通 知 書 的 人 的 資 料獲 提 名 接 收 撤 銷 註 冊 通 知 書 的 人 的 資 料 Particulars of the Person Nominated to be given Notice of the Deregistration (如申請人並非非個人,請填報獲提名人的資料 If the applicant is not an individual, please provide the particulars of the nominated person) (註 Note 12) 姓 名姓 名名 稱名 稱 Full Name (註 Note 12) 地 址地 址 Address (註 Note 13) 電 郵 地 址電 郵 地 址 E-mail Address 圖 文 傳 真 號 碼圖 文 傳 真 號 碼 Fax Number (註 Note 14) 身 份 證 明身 份 證 明 Identification a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HK Identity Card Number b 海 外 護 照海 外 護 照 Overseas Passport 簽 發 國 家簽 發 國 家 Issuing Country 號 碼號 碼 Number 第 二 頁第 二 頁 Page 2 指明編號 2/2004(修訂)(2004 年 2 月) Specification No. 2/2004 (Revision) (Feb. 2004) 表格表格 公 司 編 號公 司 編 號Company Number Form DR1 D. 申 請 理 由申 請 理 由 Grounds for the Application (a)公 司 的 所 有 成 員 均 同 意 撤 銷 該 公 司 的 註 冊公 司 的 所 有 成 員 均 同 意 撤 銷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 及及 all members of the company agree to the de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 and (註 Note 15) (b) 公 司 沒 有 尚 未 清 償 的 債 務公 司 沒 有 尚 未 清 償 的 債 務 ; 及及 the company has no outstanding liabilities; and (c) 公 司 從 未 開 始 營 業 或 運 作公 司 從 未 開 始 營 業 或 運 作或或公 司 在 緊 接 此 申 請 之 前 已 停 止 營 業 或 運 作公 司 在 緊 接 此 申 請 之 前 已 停 止 營 業 或 運 作3個 月 以 上 。個 月 以 上 。 either the company has never commenced business or operation or the company has ceased to carry on business or ceased operation for more than 3 months immediately before this application. E. 證 明 書證 明 書 Certification (註 Note 16) (a) 隨 表 提 交 稅 務 局 局 長 的 通 知 書 正 本 , 述 明 稅 務 局 局 長 並 不 反 對 撤 銷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 隨 表 提 交 稅 務 局 局 長 的 通 知 書 正 本 , 述 明 稅 務 局 局 長 並 不 反 對 撤 銷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 The original written notice issued by the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stating that the Commissioner has no objection to the company being deregistered is submitted with this form. (b) 公 司 並 非 公 司 條 例 附 表公 司 並 非 公 司 條 例 附 表 16 第第 I 部 中 指 明 的 公 司 。 部 中 指 明 的 公 司 。 The company is not a company specified in Part I of the Sixteenth Schedule of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本 人 我 們 核 證 上 述 資 料 正 確 。 本 人 我 們 核 證 上 述 資 料 正 確 。 IWe certify that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correct. (註 Note 6) 簽 署簽 署Signed: 姓 名姓 名Name: 日 期日 期Date : (董 事董 事秘 書秘 書授 權 人授 權 人*) 本 表 格 第本 表 格 第 2B 項 所 述 的 申 請 人項 所 述 的 申 請 人 日日 DD / 月月 MM / 年年 YYYY (DirectorSecretaryAuthorized Person*) Applicant named in Section 2B of this Form * 請刪去不適用者 Delete whichever does not apply 對所有申請人的警告對所有申請人的警告 申 請 人 如 就 此 項 申 請 明 知 或 罔 顧 實 情 地 提 供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即 屬 違 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罰款申 請 人 如 就 此 項 申 請 明 知 或 罔 顧 實 情 地 提 供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即 屬 違 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元及監禁 6 個月。 個月。 WARNING TO ALL APPLICANTS IT IS AN OFFENCE KNOWINGLY OR RECKLESSLY TO PROVIDE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IF CONVICTED, THE MAXIMUM PENALTY IS $100,000 AND 6 MONTHS IMPRISONMENT. 第 三 頁第 三 頁 Page 3 指明編號 2/2004(修訂)(2004 年 2 月) Specification No. 2/2004 (Revision) (Feb. 2004) 公 司 條 例公 司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章 ) 第第 291AA 條 規 定 提 交 的條 規 定 提 交 的 不 營 運 私 人 公 司 撤 銷 註 冊 申 請 書不 營 運 私 人 公 司 撤 銷 註 冊 申 請 書 填 表 須 知 表 格填 表 須 知 表 格 DR1 附 註附 註 引 言引 言 1. 本 表 格 是 用 以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申 請 將 一 間 不 營 運 私 人 公 司 的 註 冊 按 公 司 條 例 第 291AA 條 撤 銷 。 唯 第 291AA 條 並 不 適 用 於 公 司 條 例 附 表 16 第 I 部 中 指 明 的 公 司 。 2. 撤 銷 註 冊 的 申 請 應 由 公 司 、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成 員 作 出 。 在 撤 銷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時 ,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撤 銷 註 冊 通 知 書 。 3. 公 司 一 旦 解 散 , 其 解 散 前 擁 有 的 一 切 財 產 (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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