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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提纲发布时间:2011-07-21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 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1、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 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 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 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 保险费。 七、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 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 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 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 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 具有非盈利性,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商业保险则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一项险种,参加保险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商业性人身保险具有以盈利为目的并趋于利润 最大化的性质。 2、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履行 了法定缴费义务,就能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且同一社会保险险种每个劳动者只能参加并享 受一份。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之上的,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 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3、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而商业保险完全 由投保人负担。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又要考虑国 家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上涨因素,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 相应提高。商业保险则是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高低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 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是以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主体,不仅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而且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商业保险则是由 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按照保险业行业规定,按合约履行给付义务,不涉及社会服务问题。九、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 业人员按规定由个人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 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 例共同缴费。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由 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 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本着 自愿原则参加,由个人缴费。 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参保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参保缴费。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保缴费。劳 动者个人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程序 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缴费额缴费 十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 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经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然后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 机关建立缴费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 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二、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缴费登记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办理缴费注册登记是建立征纳关系、了解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基本情况的主要手段。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后 15 日内,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登记。办理缴费 注册登记主要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 ,建立征纳关系。 十三、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30 号)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 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 险费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十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养老 20%、失业 2%;医 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 6%左右、1%左右、1%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参保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养老 8%,医疗 2、失业 1(其中农民工个人不缴失业保险费) 。工伤、生育工伤、生育个人不缴费。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 州上年度在岗职工(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 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缴费基数。 十五、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资金、津贴、 补贴等收入。 十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 20%。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8-2009 年,分别可以按不低 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十七、缴费基数高低,无关紧要吗 有人认为只要按时缴费,缴费基数的高低对退休费影响不大,这是不正确的。举例说 明:有甲、乙、丙三名职工同在省直参保,都是生于 1948 年 10 月,1968 年同时参加工作, 同于 2008 年 10 月退休。由于某种原因,自 1996 以后,甲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 300%缴费, 乙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 100%缴费,丙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 60%缴费,经过计算,甲 职工月养老金为 2466 元,乙职工月养老金为 1547 元,丙职工月养老金为 1326 元。由此可 见,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退休待遇的高低。 十八、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30 号)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 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30 号)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 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到下列处罚: (1)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2)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 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 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抵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目前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尽快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和缴费申报,并从申报当月起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应按规定的缴费年限和 费率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十一、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 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由新录用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灵活就业人 员,可携带有关个人身份、就业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 人员参保政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同以前参 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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