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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围拳涌(文明路荷富大道段)硬底化建设工程PPP 项目合同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中标通知书1中标通知书.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4融资建设期、补偿期利息计算,补偿支付74融资建设期、补偿期利息计算,补偿支付.109廉洁责任书109廉洁责任书.113安全生产合同书113安全生产合同书.116工程质量保修书116工程质量保修书.1201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围拳涌(文明路荷富大道段)硬底化建设工程 PPP 项目工程地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明发改资2015158 号二、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全长约 0.9km,双向 2 车道,主线设计速度 30km/h,标准宽度为 18m,标准横断面布置为 3m(人行道)+12m(行车道)+3m(人行道),全线设暗埋式排水方渠,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三、合同工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完工,完工工期 240 日历天。工期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四、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竣工验收的质量要求:合格。2五、运作模式五、运作模式按照明府办函201689 号批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授权“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作为本项目的“发包人”,授权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单位。 承包人负责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的筹融资和投入、施工建设并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满为止。在项目前期融资中,发包人及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情况配合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六、签约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六、签约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本项目 PPP 模式融资建设期、补偿期利息计算,补偿支付等有关内容如下:本项目的签约补偿款总金额(暂估)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伍拾叁万陆仟贰本项目的签约补偿款总金额(暂估)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伍拾叁万陆仟贰佰玖拾元肆角柒分佰玖拾元肆角柒分(¥21536290.47(¥21536290.47 元),其中包含:中标建安费总价_19576797.68元),其中包含:中标建安费总价_19576797.68元、签约建设期建安费利息(暂估)705489.92元、签约建设期建安费利息(暂估)705489.92 元、签约补偿期银行利息(暂估)1058234.89元、签约补偿期银行利息(暂估)1058234.89 元、中标融资管理费用 195767.98元、中标融资管理费用 195767.98 元,工程项目补偿款总额(包含结算建安费总额)须经造价管理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审计部门审核、核查、审计,最终应以审核、核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工程补偿款总额(包含结算建安费总额)。元,工程项目补偿款总额(包含结算建安费总额)须经造价管理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审计部门审核、核查、审计,最终应以审核、核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工程补偿款总额(包含结算建安费总额)。(一)项目移交补偿总价 包含:结算建安费(C)+融资管理费用(H)+ 建设期银行利息(J)+补偿期银行利息(G)。1、结算建安费(C)=中标建安费(T) +变更费用(E)。结算建安费 (或中标建安费) 包括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劳务、 材料、机械、质检(包括自检和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检测)、安装、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管理、检验、试验、保险(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本项目所在的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保和工程保险、工伤保险等所有险种;承包人为保障项目建设、 保护自身利益而自行购买的工程意外险、财产险、第三方责任险等本工程项目从施工建设至质量保修期满所涉及的工程一切险)、税费、利润、各项措施、协调、进场交易费等一切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变更费用(E):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佛府 201196 号)、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0897号)及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执行。2、融资管理费用(H) 按中标建安费的 1%计取,在本项目合作双方正常履约的情3况下,此项费用不随工程规模的调整和结算建安费的变化而变化,用于承包人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项目管理运营等费用,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若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中止和解除,项目融资管理费用(H)按双方确认的结算建安费的 1%计算, 如计算后其金额超过中标建安费 1%的, 最高只能按中标建安费的 1%计取;若因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中止和解除,项目融资管理费(H)不予计算。融资管理费用(H) 不计建设期、补偿期利息,在第一期补偿款中一次性支付。3、建设期银行利息(J)计算:(1)利息计算基数:每计量月的工程价款(含变更工程)。a、计量条件:纳入当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包括的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并经检验或检测合格后才能纳入计量;b、工程计量每月一次,计量起止时间为每月的 16 日至 28 日计算上月 16 日至本月 15 日已通过检验或检测合格的工程量,月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本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确认。(2)利息计算时长:获得计量确认后的次月 1 日开始计算建设期利息,计算至支付第一期补偿款之日止的时间段,按月计息,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日计算。(3)利率的确定:a、如果利息计算时长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则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六个月以内)计息。b、如果利息计算时长为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则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六个月至一年)计息。C、如果利息计算时长为一年以上的,则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一至三年)计息。d、利息计算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则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日之前的利息采用旧的利率计算, 颁布日之后的利息则采用新颁布的利率计算。e、月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 12,日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 365。(4)每计量月建设期利息=利息计算基数利息计算时长相应利率。(5)建设期银行利息=每计量月建设期利息。(说明:代表“求和”)4、补偿期银行利息(G)计算:利息计算基数:结算建安费(C)(注:第一期之后的每个还款期的利息计算基4数,以计算当期补偿款时还未支付的结算建安费作为计算基数)。利息计算时长:6 个月,不满 6 个月或者超过 6 个月的,按日如实计算。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六个月以内)计息。注:利息计算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则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日之前的利息采用旧的利率计算, 颁布日之后的利息则采用新颁布的利率计算。(月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 12,日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 365)。每个还款期利息 Gi=利息计算基数利息计算时长利率 (六个月以内)。说明:第一期之后的每个还款期的利息计算基数,逐期减少,第一期补偿款的补偿期利息,已纳入建设期利息计算,不再另行计算。还款期总利息=每个还款期利息。(说明:代表“求和”)(二)补偿款的支付1、补偿期为 3 年,分 6 期予以补偿。由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补偿期内分 6 期向中标人支付补偿款。 第一期补偿款自具备完工条件之次日起3个月内支付, 第二期补偿款自具备完工条件之次日起9个月内支付,以后每 6 个月为一期,每期补偿款于每期期末支付。注: 具备完工条件指工程项目已按照施工图纸 (包括经审批核准后的设计变更)和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等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完成工程全部施工内容、 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并支付完毕, 有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 5 个责任主体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上述证明具备完工条件的文件资料齐备后,由建设单位(即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下同)和施工单位(中标人)在 5 天内签订书面文件,确定具备完工条件的日期。工程具备完工条件之日起 2 个月内,施工单位(中标人)应将完整的建设档案和竣工资料提交给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在 1 个月内组织并向区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个月内,施工单位(中标人)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核实后上报区财政审核。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最终结算应当在工程具备完工条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办结,如因施工单位(中标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的,因超期而产生的补偿期利息不予计算,如因此而影响第三期补偿款支付的,第三期补偿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5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 且超期至应当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时仍未办结的,第三期补偿款应待最终结算确认后再支付,因超期而增加的补偿期利息按 2 倍计算;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人)双方共同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且超期至应当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时仍未办结的,第三期补偿款应待最终结算确认后再支付,因超期而增加的补偿期利息折半(按 50)计算;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且超期至应当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时仍未办结的,第三期补偿款应待最终结算确认后再支付,因超期而增加的补偿期利息按实际发生计算。2、补偿款的确定:项目补偿总价 包含:结算建安费(C)、融资管理费用(H) 、建设期银行利息(J)、补偿期银行利息(G) 以报经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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