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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制度。 知识要点结构图 168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本章引例 方正电子于 1998 年 1 月 21 日至 2 月 27 日期间,利用 65 个个人股东账户大量买进延中实业股票,截至 1998 年 2 月 27 日,方正电子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票 7 345 566 股,占该支股票总股本的 7.08%。但是,方正电子对上述事实未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对上述行为,证监会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方正电子处以罚款 100 万元;超比例持股部分赢利248 万元予以没收。 问题:本案中,方正电子的行为为什么会受到处罚? 引例分析 本案中,方正电子的行为违反了 5%的规则,即当该公司持有延中实业股份达到 5%时,没有向被收购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也没有进行公告。因此,方正电子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1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特征和方式 11.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 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 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收购者、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收购人是指实施收 购行为的投资者,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 作为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重要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名义上是“股票收购”,实为“公 司收购”。收购上市公司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收购公司股份达到控制上市公 司的目的,是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和产业结构的重要措施。 11.1.2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 1.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证券投资者 即向上市公司股东购买所持股票或发出股票收购要约,并向其支付收购价款或对价支 付的证券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上市公司自身及发起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收购主体。 169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11章 2. 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证券 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包括 A 股股票、B 股股票、H 股股票,也包括可转换公 司债券这一特殊对象,但不包括公司债券。既包括流通股股票也包括非流通股股票。 3. 上市公司收购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合法方式包括 要约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方式及其他合法方式。但是,无论是何种方式都必须通过证券交 易场所合法进行收购,包括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而且要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 监管。违法收购不仅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上市公司收购是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对该上市公司获得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一定程度,如果继续收购下去,结果是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对该上市公司获得实际的控制权。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的性质是获得对 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11.1.3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按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 司。所谓要约收购,是指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收购人公开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 要约(包括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以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数量 的股份,从而可能控制该公司的行为;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市公司 股票持有人收购股票达到法定数额并可能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行为。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 主要区别见表 11-1。 表 11-1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主要区别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采取的法律形式 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与目标公司的个别或全部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 收购各方的法律关系 体现出“一对多”的交易结构,收购人是目标公司股票的唯一买方,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是股票的卖方 体现出“一对一”的交易结构。收购人是股票的买方,目标公司拟转让股票的股东是卖方 定价机制与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单方面确定收购条件,其定价机制属于报价机制,而非协议定价或竞争报价;支付对价时可采取现金支付,也可采取其他形式 采取协商定价机制,收购人可以与转让股份的公司股东自愿协商达成各项协议条款,也可以协商支付对价的形式 170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续表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适用条件 持有目标公司 5%以上、 30 以下股份的股东收购目标公司 30%以下股份的,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的,必须采取要约收购 非股东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 30%以下股份的股东收购目标公司 30%以下股份的,可采取协议收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 创新。为了给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创新留下空间,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用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1.2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和法律后果 11.2.1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1. 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 1) 持股变动披露的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5%时; 投资者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 时,投资者应当按时披露。 2) 持股情况披露的期限、方式和内容 (1) 持股情况披露的期限和方式。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首次达到 5%时,或每增减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进行报告和公告。披露方式为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告。 (2) 持股情况披露的内容。持股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有 的股票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5%下同)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3) 持股情况披露期间的行为禁止 投资者在持股比例首次达到 5%时的 3 天内;随后增减达 5%时,在报告期限内(即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强制要约收购规则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 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 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71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11章 (2)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并将其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 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 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阅读案例 11-1 收购人擅自变更收购要约案 2005 年 9 月 20 日,某生活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社会公布了其收购长久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承诺期限为发布 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告日起的(不含公告当日)30 个自然日, 即 2005年 9 月 21 日至 2005 年 10 月 20 日。然而,2005 年 10 月 3 日,某生活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收购的情况,在未事先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收购要约中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作了调整。此举一出,引发了市场的一系列不良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某生活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问题:本案中,谋生活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为什么会受到处罚?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在 2005 年 10 月 3 日,某生活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收购的情况,在未事先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收购要约中的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作了调整。这一行为违反了“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处罚的决定是合理有效的。 资料来源:马其家,李可佳,任欢. 证券法:原理规则案例.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第202204 页. (4)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 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方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 协议收购规则 (1) 收购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 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172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3)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 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 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按前列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89 条至第 93 条的规定。 11.2.2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 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 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2)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 的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阅读案例 11-2 收购人在限制期限内违法转让股票案 A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好,连年巨额亏损,股票价格较低,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目标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了 A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 30%时,向 A 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了收购全部股份的要约, 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了收购该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后来,某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半年内,将其持有的 A 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票转让给星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后,某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问题: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 A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到 12个月内,便将其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给星力股份有限公司,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法规定,应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资料来源:马其家,李可佳,任欢. 证券法:原理规则案例.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第215216 页. (3)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 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173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11章 阅读案例 11-3 拒绝更换被收购公司股东股票案 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于 2005 年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收购了长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公司)。 在完成收购后, 长阳公司解散, 一部分小股东仍然持有原长阳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长阳高科”。2005 年 10 月,几名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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