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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于地下的乌木所有权归属争议最大的是能否适用民法中的埋藏物规则来确定乌木的权利归属。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批乌木归吴高亮所有。因为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批乌木归国家所有。因为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1、现行法律关于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综上,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论是根据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应当归国家所有。2、埋藏物的判定。关于埋藏物,我国大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应出于人为原因埋藏,仅有陈华彬教授、高富平教授等少数学者认为不管是人为还是自然力,都构成埋藏物。 “埋藏物可以是因其所有人有意保留而埋藏的,也可以是因自然力而埋藏。(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 9 月北京第1 版,第 810 页至第 812 页。)”“须为埋藏之物。埋藏,指包藏“隐藏或埋没)于他物之中,不宜由外部窥视或目睹之状态。他物又称为包藏物。至于埋藏的原因,究出于人为或自然力,皆非所问。(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 年 6 月第 1 版。第 523 页至第 526 页。)”3、无主物的争议。乌木属于无主物,根据我国关于无主物先占的民事习惯,乌木应归发现人吴高亮所有。 综上,本人不同意孙宪忠、孟勤国等学者关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本人认为,在法律上,乌木属于无主物,鉴于国家制定法对无主物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故应当遵从民间习惯,乌木作为无主物,应当归发现人所有。民法第二题1、淘宝网店是否属于民法上的财产?2、应当如何确定本案争议的淘宝网店的归属?1、属于民法上的财产。网店的账户名的确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而且我认为,其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为店主注册淘宝店,不是为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商店的一种符号、一个品牌。 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但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取得投资回报、开展持续经营的重要载体,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理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规制。”“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比如,解决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物权法,调整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是合同法,调整夫妻如何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婚姻法,调整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的是继承法,都有直接的适用性。”杨立新表示, “因此, 有单独的 虚拟财产保护法当然好, 即使没有,现有法律也足以保护虚拟财产。”赵占领认为, 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地位,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有法律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一个司法解释即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写得那么细、变得那么快,在立法资源有限时, 作扩张解释不失为一种经济的方法。能把传统法律中的概念用够、用好、用足,也能解决新兴事物的法律纠纷。”刘俊海教授表示,“淘宝网店的分割并不复杂:如果夫妻两人都愿意经营,可以成为合伙人;如果不愿意合伙经营,把自己的一份卖给另一个人就可以了。”2、淘宝网店的分割并不复杂:如果夫妻两人都愿意经营,可以成为合伙人;如果不愿意合伙经营,把自己的一份卖给另一个人就可以了。”淘宝工作人员说, 淘宝店是以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来确定网店的所有权,如果要分割也只能分割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目前淘宝店尚无法继承和转让。而这种夫妻分店,就好比企业内股权分割,基本上要靠双方协商,将各自贡献率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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