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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生前契約書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被服務人之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二、本契約(包含附件一至附件七)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經甲方攜回審閱五日(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確信契約內 容均符合誠信原則。甲方: (簽名或用印)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契約之解除)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 方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第二條 (契約標的) 本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於甲方或受讓人或其所指定之親屬死亡後,由乙方提供殯葬服務內容壹次 (即中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所示)。 第三條 (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 部分。 乙方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四條 (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與規格,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乙方依本契約第五條收取總價款提供之殯葬服務,以台灣本島為服務範圍,如超出服務範圍時,其所生 費用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但服務範圍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第五條 (對價與付款方式) 本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 稅),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作為提供殯葬服務之對價。 甲乙雙方議定付款方式如下,相關數額之填寫並應以文字記載之(例如: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零): 1.一次總繳:甲方於訂定本契約時,一次付清,即支付新台幣 萬 仟 佰拾 元整。 2.分期繳付:簽約時甲方繳付頭期款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元整,餘款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元整,經雙方議定分 期,按月分期繳納,每期支付 萬仟 佰 拾 元整(分期零利率), 迄全部款項繳清為止。 前項付款由甲方選擇下列繳款方式為之,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 1.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營業部 帳號:901-540-160101,戶名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暨銷售人員不接受現金付款)。 2.支票(限交易當月之日期,逾期不予受理)。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甲方於交付上述價款五日後,甲方得主動至乙方公司網站查詢本交易處理結果,以確保甲方之權益。 (乙方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lungyengroup.com.tw) 第六條 (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一、死亡證明。 二、冰存。 三、寄棺。 四、各地殯儀館。 五、火化場。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設施或私人設施使用項目。 因甲方之要求,致服務項目、規格變動,或需服務地點超出乙方服務範圍時,所生之費用經雙方約定 後,乙方始負有履行義務。 第七條 (服務程序與分工) 本契約提供之殯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如附件一或附件二。LUOAA: 契約書編號:ZP 茲為殯葬服務,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專用型非龍巖公司同意不得使用第八條 (權利之轉讓) 甲方得於全數支付本契約總款項後,依附件七第三條辦理登記轉讓本契約予第三人,並得依次再為轉 讓。 第九條 (殯葬服務之請求履行) 請求乙方履行本契約之殯葬服務內容,應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 契約請求履行者之指定: 1.乙方同意甲方指定 為契約請求履行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電話: ,願任契約執行人同意書),於甲方死亡後以自己名義執行本 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變更契約執行人並通知乙方: 一、契約執行人先於甲方死亡。 二、契約執行人不願或不能繼續擔任。 三、甲方主動變更。 甲方簽約後,契約請求履行者不存在或無法執行本契約,而甲方不能指定或變更契約請求履 行者,則契約請求履行者為依法有權請求者。 2.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向前款所定契約請求履行者提供本件契約之給付,並由該請求履行者直接對於乙方依 法請求之。如甲方或其受讓人為前款所定請求履行者,自得依法對於乙方請求給付,乙方亦應依 法提供給付。於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其中之一請求履行之情形下,乙方之給付義務即屬消滅。 三、請求履行者應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款項悉數繳清後,始得請求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給付。如 係分期付款者,不得主張分期之期限利益;乙方亦不得請求各該分期之利息。 四、契約執行者應依附件七相關規定提出請求,並提供相關文書用供乙方憑辦。 第十條 (服務之履行) 就本契約殯葬之服務,乙方應自為處理為原則,但喪葬禮儀有因時地制宜之必要時,乙方得就本件契約 內容或特定事項,委請他人代為處理。乙方依前項委請他人處理時,應事先告知甲方或其受讓人,並就 他人之選任及該他人之指示負其責任。 第十一條(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乙方於接獲第九條所定契約請求履行者之通知時,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交付遺體切結書(如附件五)予甲方。 第十二條(甲方親友對本契約應予尊重) 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甲方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契約請求履行者與甲方親友就本 契約履行意見不一致時,以本契約之內容為準。 第十三條(專任服務人員)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時,應指派專任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同級品之替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附件一或附件二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乙 方應經甲方之同意,以同級或等值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第十五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乙方提供本件殯葬服務,應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依請求履行者之指示為之。非有急迫情事,並可推定請求履行者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請求履行者之指示。 請求履行者對本件殯葬服務之指示,悉以附件一或附件二為準則。如有增加、減少或其他變更,除前項 第二款外,應事先以適當方式告知乙方,並徵得同意,始生變更指示之效力。致生增加費用者,應先行 補足該等增加費用部分之差額。 第十六條(預收款交付信託) 自訂約日起,至本件契約履行完畢、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就甲方已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乙方應按 月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布,供甲方查閱。前述公布,均以乙方之網站為之。 乙方對於前項交付信託之金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被服務人死亡後之本契約履行、契約終止或解除 外,不得提領或動支。 乙方將第一項款項交付信託業或更換信託業者時,應以前開網站之方式告知甲方。 第十七條(遲延繳款之處理) 甲方應依約按時繳款,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乙方同意給予甲方三十日之繳款寬限期,逾期並得對 甲方進行催告;乙方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加收遲延利息,以每日利率萬分之一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二個非龍巖公司同意不得使用月。 第十八條(契約之完成及有效期間) 乙方應將本件殯葬服務進行之狀況,報告請求履行者。請求履行者立具確認喪葬禮儀服務程序終了切 結書(附件六)表示乙方業已完成本契約之殯葬服務時,乙方毋庸另為報告。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止。 第十九條(契約之補充、修正) 甲方、受讓人及請求履行者均認知本契約標的物,乙方就其整體過程之規劃等相關事宜,俱需因時地制 宜,故無法於本契約訂定時,盡皆載明。但甲方、受讓人及請求履行者,皆信賴乙方以其長遠經營企業 之社會責任,必本乎誠實信用,維護消費大眾之權益,善盡本契約之給付義務。 甲方、受讓人及請求履行者,同意乙方對於本件殯葬服務之給付義務,除契約書之本文內容外,均得適 時補充、修正之(包含附件),並由乙方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方式進行通知。乙方補充、修正時,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參酌善良風俗習慣,秉持維護消費者權益等公平原則。 第二十條(契約之檢視與修改) 甲方得於本件契約開始履行前,以簽約日為基準日,每十年檢視本契約內容一次,並在總價款不變原則 下,變更服務項目或規格,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廿一條(契約之補發) 甲方、受讓人就其持有之契約,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持有者,得立即依附件七相關規定請求乙 方補發,並擔保第三人就其原持有之契約對於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對於補發之請求,認有疑義 者,得拒絕之。 甲方、受讓人請求補發時,應繳交補發手續費用。手續費用,由乙方視當時作業程序所需訂之。乙方於 訂定該等費用時,不得顯然逾越必要之範圍。 第廿二條(契約之終止與退款) 本契約簽訂逾十四日,甲方要求終止本件契約時,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三十日內,退還甲方總價款百分 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付款方式繳付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後之餘 額。但乙方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甲方係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乙方無法依本契約提供服務時,乙方同意無條 件終止本契約,並比照第一條規定退款。 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 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 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 理。 本契約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買賣之規定。 第廿三條(履約責任之轉讓) 乙方經營權移轉時,應通知甲方,甲方於接獲該通知後得選擇繼續或終止本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本契 約,乙方應依第一條,或前條第一項規定退款。 第廿四條(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 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 價款百分之二十(即新台幣 肆萬捌千元整 元整),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 乙方應於接獲本件契約第九條所定契約請求履行者之通知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催告仍未開始提 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 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 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第廿五條(聯絡資訊變動之通知與資料保密) 甲方、受讓人或請求履行者,同意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必要,而為各項意思表示、意思通知時,俱 以本契約相關證件所載之地址為憑。乙方亦得以登載於國內報紙或乙方依法發行之刊物等方式為之。 前項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者應於相當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以書面通知,致無法收受乙方 之意思表示、意思通知,致造成權益損害時,概由甲方及受讓人自行負責,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絕無異 議。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及受讓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惟乙方得提供前開之個人 資料予本契約之信託機構作為製發憑證或受理甲方查詢之用。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非龍巖公司同意不得使用第廿七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另乙份予第九條第一項指定契約請求履行者收執。乙方不 得藉故將應交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立本契約書人甲 方: 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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