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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目前, 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在国内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同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从电视剧制作分为:先期筹备、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广告宣传、发行拷贝等五个阶段, 这个五个阶段中,每一阶段都会产生自己的法律问题。本文针对电视剧制作的不同阶段逐一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先期筹备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先期筹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撰写剧本,讨论剧本,筹集资金,选定剧组工作人员,挑选演员,主创人员(制片主任、导演、美工、摄影、录音等),看景、选景、取景; (2)定最终剧本; ( 3)拟定拍摄时间、拍摄计划,拟定演员时间表,拟定剧本分镜、分场; (4)挑选拍摄器材(摄影设备、录音设备),挑选道具、服装; (5)给演员选妆、定妆,拍摄剧照。电视剧的筹备期,剧组需要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类:(1)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该类合同是电视剧投资人或制片人与小说作者签订的小说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发行权合同;与编剧签订的聘用编剧合同。双方要有明确著作权使用的期限和范围, 剧本和创作完成的时间和要求,酬金数目与付酬方法,纳税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其它权益(2)导演聘用合同。在签订导演聘用合同时,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条款:电视剧知识产权的归属; 电视剧制作完成的时间;电视剧质量的要求;导演的取酬标准取酬方式;双方违约制裁方式;纳税方式等。(3)演员聘用合同。在签订演员聘用合同时,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条款:电视剧知识产权的归属;合约时限;演员的取酬标准,取酬方式;双方违约制裁方式;纳税方式及特殊款项等(4)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在签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时,主要应注意工作人员在剧组中的任务和职责, 取酬标准和取酬方式;合同时间;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违约制裁方式;纳税方式等几项条款(5)器材,服装、道具、场地、车辆等的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主要注意规定合同双方责、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条款(6)食宿承租合同。在签订食宿承租合同时,主要应注意规定食宿质量、金额、食宿供应时间及违约责任的条款。(7)临时用工合同。在签订临时用工合同时,主要应注意规定合同双方责、权、利的分配和违约责任的条款(8)音乐制作承包合同、版权音乐使用合同。在签订音乐制作、音乐使用合同时,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项条款: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履约形式和违约制裁方式(9)赞助合同。在签订赞助合同时,主要应注意规定合同双方责、权、利分配和违约责任的条款(10)人生保险合同。组建摄制组时,根据剧组的具体情况购买几类保险,花钱不多,受益匪浅。 制片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和法人代表委托人资格,所以重要的协议、合同剧组可聘请相关律师把关,最后由制片人或委托制片人签署。在以上工作内容以及签署合同中,可能会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剧本侵权问题这主要是指剧本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 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一部好的剧本, 是一部电视剧的良好开端。剧本的创作是在文学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其也形成了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的观赏趣味。电视剧的剧本创作,有其不同于文学的而为自己所特有的艺术创作规律和技巧。但是现在很多电视剧并不是编剧的原创,而是来源于对已经出版或发行的小说、文章或者是某部电影的改编(随意改编, 有可能会侵犯剧中主人公原人物的名誉权) 。这就是剧本侵权发生的导火索。如本山传媒关东大先生涉嫌抄袭一案。2010 年初,孙立民等人起诉编剧杜远、“本山传媒”等被告所播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 并索赔 100 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立民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与白两剧虽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主要人物设置、剧情分集对比、人物对白等多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两剧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两剧基于类似题材展开创作, 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在一些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的情况司空见惯。因此, 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剽窃。孙立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主要是:其一, 一审法院已查明两剧存在多达几十处相同或相似,这恰恰证明被上诉人剽窃了上诉人的作品。如果被上诉人从未接触过上诉人的作品, 又怎可能出现两剧在十二条故事主副线、故事细节、 主人公姓名等多达数十处的相同或相似?其二,对一审判决将双方如此多的相同或相似归结为“有限表达”,不予认可。 关东大先生并非全部逐字逐句地抄袭白雪红血,而是抄袭其情节、角色、戏剧冲突、场景、人物对白等基本要素或结构,属于典型的“高级剽窃”。如果认为“逐字逐句的剽窃才构成著作权侵权”,有违著作权法的精神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剽窃”的明确认定。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抄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不得以剽窃或以其他行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从文学角度说, 故事结构、 人物形象、 人物关系和情感倾向这四个方面都是小说的基本要素, 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另外一部作品的关键。如果抄袭了这四项内容,那么小说的独创性也就无从谈起。从法律的角度说,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认定抄袭的侵权作品有两个方面,首先,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其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可能影响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实现。实际上根据相关的法律精神,抄袭分为两种, 一种是低级抄袭,即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另一种则是更复杂的情况,就是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后窃为己有。 对于它的认定, 不能像对待低级抄袭上仅从文字的多少及比例进行认定,这样不现实也不可能,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才行,必要时要通过专家鉴定方可认定。2、委托创作问题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创作的剧本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这是一个既复杂又普遍的问题。有的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未约定创作要求和质量标准,这样就给编剧带来一定的创作空间。但当这类纠纷发生后, 当事人诉至法院,由于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剧本质量应达到的要求往往各执一词。因此,在纠纷产生后,法院亦无法委托有关机构对剧本的质量进行鉴定。(2)支付有关报酬所产生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一般无约定总的创 作报酬, 然后再约定分期支付的方法与时间。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总是先支付一笔稿酬,待受托方完成提纲或初稿后,再支付部分报酬, 等剧本全部审查通过后才支付剩余报酬。而纠纷的发生往往在支付最后一笔报酬上。委托方不支付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受托方提供的剧本未达到要求, 不能审查通过。 而受托方往往认为自己已按要求完成了剧本的创作,要求委托方支付剩余报酬。(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没有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例如受托方认为自己已交付了稿件,但委托方称没有收到。而受托方往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稿件。又如,委托方称受托方在委托方提出剧本修改意见后,不愿再予以修改, 但委托方对其要求对方修改剧本及修改后剧本所应达到的要求未提供相关书面记录证明。(4)受托方的剧本未被委托方审查通过所产生的纠纷。实践中,受托方所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部都能被委托方采用,当剧本未能被审查通过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权利义务, 则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当双方当事人对剧本未被审查通过以后的相关事宜没有约定时,例如,稿件如何处理; 已完成稿件的问题以及是否要退还原稿件;稿件未获审查通过时,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一定的报酬等,亦会引发相关的诉讼。总结以上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全导致内容有疏漏、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3、剧中音乐侵权电视剧制作过程中,不仅仅有剧本抄袭侵权的问题,还有其使用的音乐侵权问题,一部分电视剧,可能会同时存在剧本侵权与音乐侵权两个问题。如电视连续剧 激情燃烧的岁月 “抄袭案” 和“音乐侵权案” 。对于激情燃烧的岁月涉嫌“抄袭” 我是太阳的案件,法院驳回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 255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是太阳是两部不同的作品,但激情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经对比,激剧虽有抄袭之处,但只占很小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激剧涉嫌侵犯音乐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被告败诉,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激 剧在未通知原告或相关权利人的情况下,使用了 解放区的天 、 白毛女 ?喜儿、 雄鸡高叫、 保卫黄河、 延安颂等10 首歌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家被告激剧制作单位西安长安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 万元。法院判决, 激剧未经原告的许可,没有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1150 元。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4、融资合作失败问题电视剧为电视台创造的高收视份额和广告收入是其他节目望尘莫及的。市场对电视剧的热衷促成了电视剧产业的空前繁荣。资本对这一充满诱惑的行业颇为神往。电视剧作为一种资金、 技术、人才、知识密集型的艺术产品也需要强大的资金作后盾。单凭影视制作企业或制片人有限的自有资金,难以满足电视剧投资的需求。电视剧融资是在电视剧项目确立后,针对特定的项目筹集摄制资金。一般也以该电视剧项目产生的发行收入作为偿还投资的保障。因而投资人主要以该项目的优劣来权衡是否投资。目前, 国内电视剧项目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向金融机构贷款,股票融资,向社会公司募集资金,与电视台合作,政府融资等五种,其中与电话台合作是最理想的筹资方式,一些大电视台, 在看好电视剧的预期前景后,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购片资金提前投入到电视剧的生产中, 主要是两个目的:一是可以提前买断电视剧的播放权,二是在电视剧成功后还可以获得利润分红。对制片公司而言,这也是一种理想的筹资方式,发行风险和筹资压力一并解决。但只有非常优秀的项目才会得到电视台的青睐。在实践中, 出现问题最多的融资方式是向社会公司募集资金,民营制作公司在投拍电视剧时往往难以得到银行贷款,一般采取与其他影视公司合作的方式筹资。合作又分为不担风险、 固定回报的方式和风险共担按比例分成两种方式。固定回报实质上是一种高息借贷行为。由于电视剧市场的投资风险很高,一般制片公司都希望找合作伙伴来共同承担风险。制片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既可提高电视剧成功运作的概率,又能分散资金压力,降低投资风险。在合作过程中, 可能由于信誉不良等问题,就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投资方北京白塔寺能仁居饭庄起诉拍摄方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合作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白塔寺能仁居饭庄诉称,2002 年 5 月 14 日,饭庄与两被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签订 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被告拍摄的电视剧闯入者,投资额为150 万元,被告承诺在签约起一年内完成拍摄并返还投资和利润。签约后, 原告支付了150 万元。 2003年 1 月 3 日,被告称闯入者已更名为老宅密室,并需要追加投资50 万元。后原告与其签订协议同意追加投资,并陆续支付了27 万元。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被告知,因其他投资人的资金没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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