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9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5页 / 共19页
第6页 / 共19页
第7页 / 共19页
第8页 / 共19页
第9页 / 共19页
第10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等八项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第二条案件经办人待案件调查结束后,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并经执法单位领导核准后,将全部案件资料送局条法税政科进行法律审核。第三条局条法税政科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对行使自由栽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第四条案件经局条法税政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局领导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第五条条法税政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栽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一 、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买、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四、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宴、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五、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试行) 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的,应当依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 00 O 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按照地方规定执行。第三条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由条法税政科组织进行;相关执法单位配合做好听证的有关事宜,参与听证工作。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 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第五条局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 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局分管领导指定条法税政科人员担任,具体组织听证工作;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对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试行 ) 等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三)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 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局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中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 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第十六条本局决定听证的, 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 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问、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并于举行听证的3 日前将听证案由、 时间、 地点、方式等进行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资料;听证通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 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法制科。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案由;( 二)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 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间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第十九条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的;( 二) 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听证的;( 三) 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 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 个月后, 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 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听证范围的;( 五) 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一、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政务网及本单位的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二、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臵,以便当事人查阅。三、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使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法公开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对财政执法,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执法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便民利民、层级公开、公开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执法公开必须依法接受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 执法公开的制度是否合法、健全;( 二) 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是否贯彻执行;( 三) 执法公开是否及时、便民、利民;( 四) 执法公开的程序、范围、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规范、全面:( 五) 执法公开监督、评议、考核的实施情况。第六条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 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 三) 社会评议:( 四) 执法公开专项检查;( 五) 新闻媒体的监督;( 六) 网络民意调查;( 七) 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 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九) 设立举报投诉机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十) 其他方式。第七条全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制定、臵善、规范执法公开程序,加强对财政执法公开工作的监督。第八条全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对本级执法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评议,通报检查、 评议结果, 将检查、评议结果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记入执法档案、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第九条全局应当对执法公开采取各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注重发挥外部监督检查作用,增强执法公开监督检查效用。第十条本局发现执法公开的程序、内容、范围、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纠正。第十一条对人大、 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法人、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监督发现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执法公开中的问题,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在查明情况后,应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