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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目的和意义 (一)立法的背景 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职业危害令人 担忧。 2、安全生产任重道远,监管工作压力增大 。 3、地方立法滞后,现行的地方法规也不适 应工作 的需要。 4、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行政执法主体发生 了较大 变化。 5、国家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强化了责任 追究。(二)立法的目的n1、规范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行为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 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n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 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 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n3、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 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n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 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 社会舆论媒体监督。n5、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 系,强化责任追究。预防事故的四个基 本要素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4、管理缺陷有数据统计表明,在工业企业发生人员 伤亡事故中,80%左右的事故与人的不安 全行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社会的、家庭 的、观念的、心里的、文化的、经济的、 作业环境的、企业管理的等等原因,会造 成操作者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出现这样那 样的不安全的行为。归结起来,有以下几 种:v1、精神不集中v2、麻痹大意v3、好奇乱动v4、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v5、使用不安全的工具v6、不按规定的速度进行作业v7、拆除安全装置v8、在不安全处逗留v9、不合理的配置、装载、混装等v10、在狭窄或狭小的场所进行作业v1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条例颁布和施行的意义w1、标志着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 轨道。 w2、填补了我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 w3、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的 有序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w4、加大了责任事故追究力度,有利于打击和震慑 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遏制重特大事故。 w5、强化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手段,有利于推进依 法治安、重点治乱。二、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原则(一)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五)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三条例的主要内容n第一章 总则n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n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n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与调查处理n第五章 法律责任n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级安监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新闻媒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督权利和 宣传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n(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要求 。n(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 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n(三)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 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及特种作业人员特殊资质提出了要求。n(四)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n(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作出了规定 。n(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提出 了要求。n(七)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制度提出了要求。n(八)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和 事故隐患治理提出了规定。n(九)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提出了特殊要求。n(十)对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和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l(一)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l(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的监督管理l(三)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督l(四)社会公众的监督l(五)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n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体系; n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 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n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 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并按规定上报政府安监部门;n4、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 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第五章 法律责任 1、有关市、县(区)、乡、镇(街道 办事处)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 中介服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 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 定予以处罚: 1.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 至五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伤六人 至九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 伤十人至二十九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 三十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 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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