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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培训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公司 2009年7月 课程介绍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第二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节物权法 第四节 最高法院涉及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司 法解释课程介绍 一、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79号,( 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 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 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 知 建质2008133号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0号部令(2002年3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 日实施)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 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 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 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 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 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 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约定。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17日颁 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 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 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 日起实施)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 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 的比例分摊。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2、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并于2008 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交存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 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关于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08 年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 元/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平方米的 标准进行缴纳。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4、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 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 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 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 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 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 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 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组成。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检 20041428号”文件,2004年7月19日颁布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 20031864号”文件,2003年11月13日颁 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十二、地区法规 1、关于印发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通知(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6月3日) 2、廊坊市房管局开发办关于对市区住宅维修 基金实施统一归集的通知(廊房2005168号 ) 3、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6月01日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一、物业管理条例 1、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 过并公布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9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2、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修改物 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04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物业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由总则 、业主及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 理服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法律责任、附 责共七部分组成。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1、 明确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各自职责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 施工阶段应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明示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 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提倡按照房地产 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 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 售前将其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 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 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2、 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 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的用途;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 线电视等单位,应该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 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条例提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 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 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3、合同中明示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内容,规 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示。 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作了明确 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 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 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 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 定。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 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要做好交 接工作。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4、“六费”该由谁来收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 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 办法执行。 考虑到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涉及广大群众的 切身利益,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物业管 理作为一种商品,应遵循等价和有偿原则,在国家必 要的指导和规范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 内容和标准协商约定。 条例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 取有关费用。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5、拖欠物业费受制约 条例规定:个别业主“搭车消费”、拖欠物 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 的监督。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 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物业管理 企业的正常活动,也符合条例所遵循的维护全 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1、物权法编制过程 物权法共编条,这部法律从 酝酿到出台,共经历了14年。早在年 ,立法部门就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 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 最。第三节 物权法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 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 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最 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 号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 物权法 2、物权法的核心内容 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 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具 体、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 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准则,为 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 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 的纠纷,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涉及物业服务主要条款:第六章 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条至第83条)第三节 物权法 3、物权法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 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 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物权法4、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共有部分 的权力及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 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 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 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 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三节 物权法 解读1、专有及共有的概念 1)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 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 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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