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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四节破产重整n重整的概念与特征n重整程序的开始n重整期间的营业n重整计划n重整的终止一、重整程序的概念与特点n 概念:是对已经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 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和再 建型程序重整程序的特点:n 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的结合n 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投资者等多方主体 参与n 采取的措施具有多样性,是综合性的法律事件 ,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变动n 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n 一般认为,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重整的申 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优先受理重整申请二、重整程序的理论基础n营运价值论n利益与共论n社会政策论三、重整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的 关系(一)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n并列为破产程序,当事人可直接申请破产清算 或者重整n由清算程序可以转入重整-法院受理债权人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债 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提出重整申请n由重整转入可以破产清算-重整不成功,则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二)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并列为破产程序,当事人可直接申 请重整或者和解不能相互转换区别?四、重整程序的三个阶段n重整的开始:重整申请与受理n重整期间:裁定重整裁定重整程序终 止,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 期间n重整计划的执行五、 重整的开始(一)重整原因 引起重整程序开始的事由,法院裁定重整的实质 条件n与破产清算的原因有差异: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的申请n初始申请: 第2条、第7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提交第8条规定的材料n后续申请:法院已经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债务人适用 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但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申请对债务 人重整n后续申请的申请人: 债务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不能申请(三)法院受理n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受理的,予以公告 ;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n裁定受理的,当事人不能上诉n重整程序开始六、 重整期间n重整期间的意义n重整期间的起讫n重整期间的保护措施n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一)重整期间的起讫n起讫:法院裁定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n重整程序终止的事由 破产性终止: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有第7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有第88条规定的情形,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 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能获得法院批准。 完成性终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二)重整期间的意义n重整期间,也被称为重整保护期间。为 保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的 利益,法律确立了保护措施: 自动冻结(停止) 营业保护制度n要完成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三)自动停止(自动冻结)A、法律程序的中止,包括保全措施、执行、诉讼或者仲 裁的中止等(第19条、20条) B、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限制,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追索, 暂停担保权的行使(第16条、第75条) C、取回权人的行使权利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76 条) D、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第77条第1 款) E、除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 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第77条第2款)(四)营业保护n确定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机构 两种选择: A、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债务 人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管理人向债 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3条 B、管理人负责管理(可聘任债务人的管理 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74条n赋予管理人或债务人以管理财产和营业 事务的权利 A、行使法律赋予管理人的职权 B、享有与继续营业有关的特别权利:有权为新借款设定担保(第75条第2款)n管理人或债务人应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重整人仍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 会的监督; 担保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75条); 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第78条)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一)重整计划n 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拟订、以维持债务人业务 继续经营、清理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 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方案。 n 是当事人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有关债务清偿和 企业拯救的具体安排;是重整程序中的最重要 的法律文件(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n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谁管理,谁制定(第80条)n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81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n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间;重整裁定后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 ,可经批准延长3个月n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n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的分类,分组表决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 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 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 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n草案的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 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 84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 过。(第86条)n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在协商后再表 决一次 (第87条)(四)法院的批准n草案通过的,申请法院批准n草案未通过的,符合法定条件,也可申 请法院批准(第87条)n法院裁定批准的,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n法院不批准的,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宣 告债务人破产八、 重整计划的效力、执行(一)重整计划的效力n第92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 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 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 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 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二)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n 债务人为执行人n 管理人在监督期间内,监督债务人的 执行(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n(第93条)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经管理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 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 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 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 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n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94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五节 和解程序n和解制度概述n和解的程序规则n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一、 和解制度概述n和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n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一)和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n概念: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 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处理债 权债务的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发生效力 的法律程序n破产法上的和解分为: 法庭内的和解,是一般所称的 法庭外的和解(第105条)n和解程序的特征 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为了避免破产清算 主要是减免、延期债权等方式处理债权 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 债权人表决同意和解协议 法院裁定认可才生效(二)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 别n思考题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二、 和解的程序规则n和解申请n和解协议的成立n和解协议的生效(一)和解申请与受理n申请人:债务人n申请时间 初始申请:破产程序启动前,直接向法院 申请 后续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 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提出申请。 重整程序启动后不能申请和解,反之亦然n法院受理:裁定,公告(二)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n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 n第97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 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n和解协议的生效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并公告,终止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 法院未认可的,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三、 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一)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100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 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 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 条件行使权利。 (二)和解协议的执行n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n债务人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三)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的后 果n 第103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 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 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 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 (四)和解协议未能被执行的后 果n第104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 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 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 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 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 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 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五)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后 果n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 程序n第106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 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 法庭外的和解n(第10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 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 并终结破产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n1、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不同:价值取向有差异,和 解重在处理债权债务,而重整重在拯救债务人。n2、启动原因不同:债务人有明显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是启动重整的原因而不是启动和解的原因 。n3、提出申请的主体不同: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而重 整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 人。n4、债权人地位不同:和解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只能处 于消极地等待债务人按协议清偿债务并与债务人相对 立的地位;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积极参与其中,并与债 务人共同完成重整计划。n5、采取的措施不同:和解主要是债权人 让步,措施较单一;重整是帮助债务人 走出困境,措施具有多样性。n6、法院的干预不同:和解中,法院不得 依据职权强行认可和解协议;重整程序 中,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可强行通过重整 计划。n7、适用对象不同:重整一般适用于规模 较大的企业;和解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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