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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保险制度 制度编号:AK/ZD0605A-2005 第 1 页 共 3 页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 员工保险制度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 员工保险制度 1 总则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人本”政策,为员工提供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释义:本制度所称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其它保险。社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员工投保的保险;其它保险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投保的保险。 1.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员工。 1.4 保险事务由控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工会进行日常监督。 2 社会保险 2 社会保险 2.1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项目。 2.1.1 基本养老保险:指国家、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以保障员工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 2.1.2 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给员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2.1.3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给员工提供基本的失业生活保障。 2.1.4 工伤保险:指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2.1.5 生育保险:指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的一种社会保险。 2.2 社会保险的参保要求与审批 2.2.1 控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根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为制度名称: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保险制度 制度编号:AK/ZD0605A-2005 第 2 页 共 3 页员工参保,向员工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失业等保障。 2.2.2 参加社会保险的项目、基数和比例,须符合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向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3 企业缴费起始时间 2.3.1 新成立企业员工自公司成立之月起,并购企业员工自该企业正式加入控股公司之月起。 2.3.2 员工自入职之月起,经警自转岗之月起。 2.4 特殊情况下员工参保的处理 2.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若企业仍为其支付工资的,由所在企业为其参保: (1) 产假、医疗期内长期病休假以及其它长假期间的员工; (2)控股公司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的员工; (3)控股公司派出在境外工作、学习的员工; (4)因公负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员工。 2.4.2 员工保险关系没有调入控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且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费部分,可凭原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有效凭证,在企业应为其缴纳的规定额度范围内,在本企业报销。 2.4.3 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 由所在企业按照年度正常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其建立保险费用准备金账户。 账户启动时间:根据员工在控股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工龄及国家启动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确定其账户启动时间。 账户计提标准:2001 年 3 月以前的部分,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提;2001 年 3 月后,按照可比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计提。 员工所属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公布员工账户清单,告知员工账户累积情况。 2.5 社会保险的转移 2.5.1 员工在控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间跨地区调动,保险关系暂不转移,由保险关系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末由财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2.5.2 员工调离控股公司或各成员企业时,社会保险随同转移。 制度名称: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保险制度 制度编号:AK/ZD0605A-2005 第 3 页 共 3 页2.5.3 员工退休时,由保险关系所在企业为员工办理相应保险手续。 2.5.4 员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不含退休、死亡、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 3 其它保险 3 其它保险 3.1 其它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3.2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工作环境相对较差的员工投保的团体保险。 3.3 其它险种根据员工工作性质经审批后设置。 4 保险公司的选择 4 保险公司的选择 4.1 保险公司的选择由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考察保险市场、对保险公司进行比较的前提下向决策层递交建议报告;也可以用竞标的方式选择保险公司或选择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相关保险事务,并向决策层递交建议报告。 4.2 控股公司决策层确定控股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 4.3 各成员企业应在控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5 保险费的列支 5 保险费的列支 社会保险根据规定于员工所在企业列支。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到保险关系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成员企业工作的,在一定时期内由原保险关系所在企业负责缴纳并列支该员工的保险费用,在企业绩效考核时计入员工工作企业费用。 6 附则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 6.2 外埠成员企业执行本制度如与当地劳动法规不一致, 可对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适当调整,报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6.3 本制度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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