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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 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 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 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 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 实施。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 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 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 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体系。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体系的规定。一、除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第32条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外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应急 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 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 立应急救援体系;国家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洋行政 管理部门也要制定船舶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 溢油应急计划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应急救 援预案应当与上述预案和应急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 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 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 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 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 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包括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进出港口报告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 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 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 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 海事管理机构。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规 定。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 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 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 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 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实施必要巡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 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 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 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 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 质。释义 本条是有关禁止和限制港区内非港口作业活 动的规定。本条规定和下面第38条规定构成了本法有关港 口保护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 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 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 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释义 本条是关于影响港口水文情况 的工程项目审批附加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 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进出港口强制 引航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 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 取措施,进行疏港。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疏港职责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 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 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 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建设港口危险货物 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法 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 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释义 本条是关于码头等港口设施未 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 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 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按规定报告并经 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 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 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 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港口内从事养殖 、种植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 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 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 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 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 爆破,倾倒泥土、砂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20 日正式对外发布,2004.10.1施行。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 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 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 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 工作。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共26条。1)港口安全评价的种类 港口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等 。 2)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定 3)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 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 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 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 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国家规定的港口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 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 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 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 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 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4)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 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 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 ,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 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 依据。 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 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 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 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够符合国家和行业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 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 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 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5)港口建设项目专项安全评价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 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6)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 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 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 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 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2011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颁发水路运 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12年2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又颁发水 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 操作指南(试行)。 易流态化土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 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 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 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 、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 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或称为可运含水率),是 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 水率,通畅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 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 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国内贸易不 断发展,所涉及的货种也越来越多。最近 几年,船舶运输精矿粉、陶土、镍矿粉等 固体三花组昂货物增长明显。由于港口装 卸。海上运输以及缺乏相应的监管经验, 导致这些货物在水上运输中屡发沉船事故 。2005年8月14日,“永宁7”轮从宁波装载 精矿粉驶往秦皇岛途中在渤海海域沉没。 2010年,我国海域在1个月内就出现了4起 因转载运输精矿粉不当发生沉船事故。 上述事故调查发现,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 多是因为传播所载或劳务的含水率过高、超出适 运水分极限造成的。由于传播在港口装舱时难以 凭肉眼看出所装货物含水率,传播在航行过程中 由于摇摆、振动和颠簸,表层的固体或网路便慢 慢下沉至中层,货物中水分由于挤压和晃动作用 会自然渗出至上层,使固体散货表层形成一层自 由液面,表面水层不断左右摇晃使矿粉被冲刷至 一舷侧,再加上税的重力偏移左右,致使船舶发 生横倾。当遇到大风大浪时,船舶倾斜更加厉害 ,最终导致船舶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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