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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 农业协议方面的纠纷农产品贸易是 GATT 规则的例外,它在 GATT 的前几轮谈判回合中都较少涉及。农产品部门在 GATT 缔约方之间是市场扭曲最大的部门。农产品部门以往在 GATT 中受特别条款的约束,如第 11 条第 2 款和第 16 条,但这些条款没有对农产品作出明确规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议对农产品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乌拉圭回合对农产品的自由化有四项主要措施:第一,非关税壁垒转化为关税(原有的约束关税将被减少);第二,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应该减少 3624,出口补贴为 2114;第三,支持的总量减少 2013.3, “绿箱”措施可以豁免;第四,协议包括新的最小市场准入机会。在农业协议谈判中,欧盟提议建立特殊保障(SSG)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由于农产品市场改革如关税化而带来的混乱。欧盟提议SSG 措施应建立在价格波动基础上,但美国提 议建立在数量基础上,以防止进口大量增加带来的冲击。最终,WTO 制定了单独的保障条款第 5 条 SSG 条款,这与 WTO保障措施 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不同,它允许在满足数量基础或价格基础的 SSG 机制下征收附加税,SSG 措施可以在进口大量增加时保护农产品市 场。乌拉圭回合结束后,38 个成员(欧盟 15 国作为一个成员)列出了自己的 SSG 产品,9个发达国家成员声称保留对 79的关税产品、29 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声称保留对 16的关税产品援引 SSG 条款的 权利。作出如此声明的约 3/4 成员在 19981999 年没有援引 SSG 条款,但某些农产品出口2大国却积极地运用它。例如,19961997 年,美国对 49 个产品援引价格型 SSG 措施及对 65 个产品援引数量型 SSG 措施和价格型 SSG措施。1998 年, 韩国援引了 7 次价格型 SSG 措施和 1 次数量型 SSG措施,日本和斯洛伐克在 1997 年也援引了数量型 SSG 措施。案例 19 专家小组对欧盟家禽进口及关税配额情况进行调查【案例概述】1997 年 7 月 30 日,DSB 成立了专家小组,对欧盟家禽进口及关税配额(TRQ)情况进行调查。在乌拉圭回合中,欧盟的承诺包括 1.55万吨冷冻家禽肉类自由关税 TRQ。巴西认为,这个 TRQ 来源于巴西与欧盟根据 GATT 第 28 条“ 关税减让的修改” 进行的双边谈判,该谈判作为“欧盟含油籽 ”案的一部分。根据此关税配额,进口需要许可证。对于非配额的进口,根据农业协议规定的条件,承诺表允许欧盟对此类肉的进口征收附加税。巴西批评欧盟没有充分执行双边协议所要求的 TRQ,因而违背了 GATT 第 28 条的规定。巴西还声称欧盟没有按照第 3 条国民待遇的分配程序来实施 TRQ,且欧盟在分配配额时故意排斥巴西,违背了第 5 条透明度要求、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 1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GAIT 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对于非配额贸易,巴西声称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协议第 5 条特殊保障条款的规定。专家小组 1998 年 3 月 12 日分发的报告得出结论,巴西不能证明欧盟没有执行及管理清单中列出来的家禽肉类的 TRQ。但专家小组裁定,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协议第 5 条第 1 款(b)的规定,因为在与3欧盟触发价格进口相关的计算中排除了关税。巴西在 1998 年 4 月上诉中质疑专家小组对第 5 条、第 8 条和第28 条的裁定。欧盟也上诉专家小组关于它根据农业协议实施的特别保障条款的裁定。1998 年 7 月 13 日,上 诉机构支持专家小组关于欧盟遭守了 GATT 及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的裁决。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协议规定的裁定,裁定相关的进口触发价格是 CIF 价格,不包括关税。上诉机构还裁定欧盟违背了GATT 第 5 条第 5 款的规定,因为它在决定附加税时使用了“代表性价格”,这与进口运输价格恰好相反。1998 年 7 月 23 日,DSD 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规则评析】在应用农业协议的保障条款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确定根据数量标准还是价格标准;第二,确定触发价格及出口价格。在上述案例中,争端就发生在触发价格的确定上。农业协议第 5 条规定,运用特别保障条款既可以根据数量标准,也可以根据价格标准。(1)根据数量标准征收附加税。对于数量型 SSG,援引 SSG 保障条款的触发价格确定:第一,在 3 个连续的年份里,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少于或等于10,基点触发价格为 125;第二,如果市场准入机会大于 10,小于或等于 30,基点触发价格为 110;4第三,如果市场准入机会大于 30,基点触发价格等于 105;如果列入减让表的进口产品的总量超过前三年相应平均数量的125的触发价格水平,或者超过最小市场准入机会的 10,则可以征收附加税。以此标准征收的附加税只能以当年为限,且征收的幅度不得超过当年实施普通关税的 13。此外,对于正在运输中的产品,若属于征收附加税之前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可进口产品,如果它可以计入下一年,则可以不征收附加税。(2)根据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如果列入减让表的进口产品价格超过触发价格则可以征收附加税。进口价格应是国内货币度量的平均到岸价或是与该产品品质和加工相一致的适当价格。在征收附加税时,按以下标准进行:(a)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低于或等于该触发价格的 1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30;(b)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 1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 4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 50加上(a)允许征收的附加税;(c)如果进口价格与触 发价格的差额高于 4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 6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 70加上(a)和(b)允许征收的附加税;(d)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60,但低于 75, 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 70加上(b)和(c )允许征收的附加税;(e)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 75,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 90加上(b)、 (c)和(d)允许征收的附加税。5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以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那么,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相差的幅度越大,征收的税额就越多。(3)征收附加税的原则及程序。对于易腐烂产品和季节性产品,在征收附加税时要考虑到这些产品的特殊性。如果相对基期来说确定数量的基期较短,可以对这些产品采用数量标准来征收附加税。如果存在不同时期及不同参考价格,可以按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在实施特别保障时要遵循透明度原则。如果采用数量标准征收附加说,应以书面通知其他成员,尽可能提前通知,最迟不超过措施实施后 10 天。如果采用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应以书面形式在首次实施措施 10 天内通知其他成员。有关成员在相关产品进口量下降时,尽可能不使用数量标准征收附加税,且在采取保障行动前应与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就采取行动的条件进行磋商。如果符合以上规定,有关成员将不执行 GATT 第 19 条有关条款。由以上相关规定,可以认为,SSG 条款在 WTO 中是独一无二的,与保障措施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的保障措施不同,它没有要求进口成员证明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只要在进口量超过一定的触发水平或者进口价格低于一定的触发价格时就可以援引。此外, 保障措施协议第 6 条及第 7 条第 4 款允许采取临时措施及要求中期评价,但 SSG 条款没有如此规定,因为 SSG 措施的实施时间一般都较短。SSG 条款是较容易被使用的保护措施之一,因而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成员在以往几年中建议取消 SSG 条款。这些成员认为自 WTO 生效后, 农产品已经关税化,没有必要再使用保障条款。同6时,它们也认为特殊保障条款可以满足进口成员生产者的需要。然而,考虑到许多农业进口国,如欧盟和日本等的需要,近期难以取消 SSG,需要成 员 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改善 农产品贸易。在目前的SSG 条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援引条件的不合理、没有 规定援引价格型 SSG 措施限期、没有易腐烂及季节 性产品的约束性条款、缺少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相关内容、缺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待遇以及对成员的通知要求等,具体体现在以下 8 个方面:第一,援引 SSG 条款的触 发价格不合理。例如,如果市 场准入机会为 4,由于基点触发价格为 125,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即使只增加 1%就可被援引。在市场准入机会大于 10,小于或等于 30的情况下,由于基点触发价格水平为 110,如果市场准入机会为10%,则可以在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 1 时被援引。同时,在市场准入机会高于 30,基点触发价格为 105%时,即使市场准入机会增加 1.5,也可以援引。总的看来,即使 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一点,SSG 措施也可能被自动地援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数量型 SSG 措施 进行修订。例如,第一,在市场份额小于 1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 40;第二,在市场份额大于 10且小于 3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 120%;第三,在市场份额大于 3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 107。同时,需要在第一点中加入一定的限制条件,如 SSG 条款在 进口市场份额小于 2时不能被援引,这样就能避免在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增加较少时被援引。第二,进口价格可以下降到某个水平,在这个水平上,即使产品7进口量下降,价格型 SSG 条款也能被援引,因而 农业协议第 5 条第 7 款规定成员在产品进口量下降时可以采取价格型 SSG 措施。但是,即使价格下降,如果国内产品消费没有由于国民收入的下降而下降,也不会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任何损害,因而需要改变第 5 条第 7 款:在进口数量下降时,尽管国内生产的产品没有下降,但成员不应诉诸第 1 条第 2 款。第三,尽管数量型 SSG 措施能被维持到年末,在价格型 SSG 中没有规定这样一个时期。为了澄清该条款,价格型 SSG 措施需要像数量型 SSG 措施一样, 对实 施时期加以明确界定。第四,SSG 条款关于 对易腐烂及季节型 产品的特别措施的规定为“以上所规 定的条件在考 虑到这些特殊性产品时被应用” 。虽然“不长于 3 个连续的年份”被用作数量型 SSG 措施的一个参考价格, “不同时期的不同参考价格”被用于价格型 SSG 措施,但实际上,进口成员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对易腐烂及季节型产品援引 SSG条款。为了澄清这一点,需要对易腐烂及季节性产品进行界定,对参考价格及时间的标准作详细规定。第五,在 SSG 条款中,缺少 对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的规定。应当在其他条款中考虑使用相同货币作为统一货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例如,波兰在公布参考价格时以欧洲货币单位(ECU)来报价。援引价格型 SSG 条款的重要前提是考虑不同 货币的情况,因而在表述价格时有必要增加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的情况。第六,特殊保障条款没有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优惠待遇。8对于此问题,可以考虑制定不同的基点时期以适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具体情况。第七,尽管第 5 条第 7 款规定了有关的通知情况,但通知方式在成员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建议成员使用波兰的通知形式,波兰的通知形式包括产品的描述、关税成员、触发价格、进口产品的增加量、实施期限、在连续三年内的进口和消费。第八,某些成员由于本国的特殊原因,没有列出 SSG 产品,应允许在 SSG 产品的数目减少时,该成员可增加某些 对农业有重大利益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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