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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三十年:公民财产权保护扬帆远行从三十年前吃不够,到现在讲求保健;从三十前身无分文,到现在有存款积蓄,中国人民富裕起来了。与之相伴的,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民商法在改革浪潮中成长、成熟。民商法经历了30 年巨变,每一步都在为公民财产权保护护航。何为财产权?王利明说:“财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作是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分为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等。物权法规范的是物权,其他权利则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保护。”回顾中国民商法走过的历程,离不开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有专家称,公民财产权的每一项权利,都在向着越来越丰富的方向成长。这一切,从宏观经济大的方面考察,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律规范的迫切需求;而从法律的角度上追溯,是源于我们不断在修订的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对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一直在不断地充实。宪法四次修订扩充公民财产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发布于1982 年 12 月 4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投票通过,它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所制定的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也被称之为公民基本权利法,一切民商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皆依此产生。1982 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这就是宪法中对公民财产权最早的表述。此后,1987 至 1989 年在我国沿海地区出现了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房地产的开发推动了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决定对宪法进行修订。”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原表述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修改后,在此表述后加一句:“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莫纪宏解释说,“ 仅多这一句话,就大大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为日后土地的合法流转定了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1982 年宪法中的一些条款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冲突越发尖锐。莫纪宏介绍说,1993 年宪法修正案,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和“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 、“ 改革开放 ” 写进了宪法。” 用“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来取代 “ 人民公社 ” ;用 “ 市场经济 ” 取代 “ 计划经划 ” 。莫纪宏形容, “ 这是一步重大的跨越。平等主体、私人、私权等作为民法基石的元素终于浮出了水面。 ” 王利明教授则直言,“ 市场经济 ” 入宪,确立 “ 市场经济体制” 的改革目标模式,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到 1999 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的程度越来越深,百姓关心的焦点已转向要求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在内的一切合法财产等方面。莫纪宏说,“ 此次修宪所涉及问题,无论深度广度以及尖锐程度都超过了前两次修宪” 。表现为:第五条增加一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提出“ 基本经济制度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明确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到 2004 年,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又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人权保护意识有了巨大的提高。为此宪法又做了一次“ 大修 ” 。 此次修宪很重要的内容有三项。第一项就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原第10 条第 3 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宪法修正案将 “ 征用变为征收并给予补偿,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 莫纪宏解释道。第二项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 条第 2 款“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尤其重要的是, 此次修宪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 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 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修改为: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又是一次质的飞跃。因为“ 这种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而且用,财产权 ? 代替原条文中的 ,所有权 ? ,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宪法作为根本法,依据宪法的规定,所有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民商事法律自不例外,而且以宪法为依据,越来越多的民商法纷纷出台。民法通则开启新纪元“ 如果说民商事法的发展历程像一条河,那么民法通则就如同是这条河的源头,后来的一切发展皆由此产生。” 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三次起草民法的重要成果,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它反映了当时改革开放时代的发展要求。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以政策手段调整民事关系为主的时代基本结束,又预示着我国正规的、大规模的民事立法的开始,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通则第9 条规定, “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明确承认自然人在私法上的主体资格,这就意味着真正的中国民法的开始。 尤其是, 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体系与制度,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6 年 4 月 1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不久,由当时的彭真委员长亲自主持制定的。那么,民法通则到底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出台的?彭真之子傅洋先生,曾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参与了经济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制定过程。他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艰辛。他说, 要了解民法通则起草包括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需要知晓当时的历史背景,特别是对文革的认识。进入新时期以后, “ 人心思法 ” ,都盼望着进入一个法治社会。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的讲话,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以, 真正的大规模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从 1979 年开始的。首先是有了1982 年宪法,它的规定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来进行落实。那么,还有大量的情形,是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来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人身权利的,在这个背景下,197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民法的起草组,民事立法正式被提上日程。因为民法涉及的社会关系太广泛了,缺乏基本经验。傅洋先生说:“ 解放后很长时间,很多经济问题都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再加上我们的立法原则第一条就是,不成熟的不立,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因为法律是有严肃性、稳定性的。另一个背景就是,我们的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 ? 的过程,但法律是不能,摸石头 ? 的,法律要保持稳定。” 据他介绍, 当时就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法。比如,要通过大量的民事诉讼取得经验。程序上错了还可以调整。于是先出台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试行 )的颁布并实施之后,公民财产权争议就有了一个解决渠道。又比如,先制定单行法,成熟一个立一个。短短几年内,我国先后出台许多单行的民事法律:1980 年推出婚姻法,1981 经济合同法, 1982 年商标法,1984 年专利法, 1985 年出台继承法。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发布了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他分析说,由于我们的法律体系和大陆法系相近似,按照他们的做法是要制定民法典的。但在我国立即出台民法典显然还不现实,所以在有了上面一系列单行法基础上,以当时的改革背景,需要将一些共性的东西、民法上的基本元素确定下来,先制定一部民法通则。据他讲,当时集中了各方面的包括学术界、实际工作的有上百人,大家一起讨论, 有人称这是法学界 “ 建国以来没有过的盛典” 。于是我们就有了一部施行后一直起到重要作用的民法通则,它成为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基础。按王利明的话,“ 民法通则的出台对日后市场经济的提出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正是在这部至关重要的民法通则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又做了明确的界定。该法不仅在基本原则部分提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同时,在第六章中,专门对公民财产权作了界定。概括地说,“ 公民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这就是日后所有民事财产权的渊源。民法通则对于财产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其他合法财产,为日后的股权、投资及收益等预留了空间” 。该条第二款则明确:“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 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与宪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在债权部分, 民法通则首先对债权作了界定,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有违约之债和侵权之债,民法通则关于债的这种规定,会衍生出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篇 ? 和,侵权责任篇 ?”张远忠表示。正是基于民法通则这一基础性的法律,才使得公民各项财产权在许许多多的单行法中得以体现。就债权的保护方面,我国1999 年已经出台了合同法,这部法律不仅整合了以前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而且赋予新法全新的理念。这种理念就是,以前的合同法在主体上多是规定企业、法人, 而新合同法的主体包括了自然人,私人作为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始登堂入室,参与一切经济生活。这种规定, 为自然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提供了最为直接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我国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商法。比如证券法、企业法、担保法、票据法,每一种法其实都不是一项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比如证券法律体系,其中就有证券法、基金法、期货管理条例; 比如企业形态的法,不仅有公司法, 还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等。知识产权法律浑然成一体“ 在民法通则中,公民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知识产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进行了集中说明。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具体指公民、法人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这种规定,在当时主要是精神方面的鼓励,因为当时还不是市场经济,金钱奖励很少,但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 ” 。“ 知识产权在公民财产权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既有与其他民事权利共性的一面,更有其特殊性, 比如, 它有注册登记制度,而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法难以融入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 。“ 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领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学界比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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