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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精神的培育班级: 1330 成员:胡文婧13041101001 王苏欣 13041101002 朱安琪 13041101003 余含 13041101004 韩蓉伟 13041101005 吴桐 13041101006 拉巴卓玛13041101007 分工:小组讨论-全体成员Ppt 制作 -胡文婧组长-王苏欣以下内容按照问题讨论顺序整理第一部分古代中国的法治负责人:韩蓉伟13041101005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一)战国时期 -魏国李悝编纂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二)秦朝 -睡虎地秦墓竹简(三)汉朝 -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四)宋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五)明大明律改篇目为7 篇(六)清大清律例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二)清末 (1840-1912 年) 钦定宪法大纲从上可以看出尽管从战国时期已有了法律,但是在普遍认识上的古代中国是没有法治意识的。灌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先生认为,正是这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特别是在经历了八十年代那场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后,绝大多数人认为, 历史上的中国根本不存在法治意识 .在中国的封建时代, 就其实质而言, 存在的应当的是“辅之以法的人治“.换言之,封建时代的中国是人治观念盛行的社会.由于传统人治观念是一种历史的积淀,它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在现实生活中也总是顽强地表现自己,这就使得我们的法治意识的确立与培养面临众多的困难与阻碍.可以这样说,人治观念不破,法治意识不兴。众所周知, 古代中国是小农经济社会,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决定和实施国家的大政方针的管理国家的方法和制度。人治从来不是一般地讲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是表示一个或儿个最高掌权者具有决定或改变国家命运的权力和作用.中国传统人治观念,就其性质和体系而言,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结构、专制政治制度、 儒家伦理思想共同作用的产物,它所派生出来的权力拜物教、清官主义、人情主义、等级观念等旧的传统观念,对于现代法治意识的形成起着巨大的阻碍作用。在古代中国的人治社会中,价植被安上了等序的坐标,不同等级的人在社会中处于不同的位五,有不同的价值。正是基于这种价值观,尧、舜成为君王的楷模,“文死谏、武死战“成为文臣武将的座右铭.既然价值观中注入了等级秋序的内涵,法的价值也就变得苍白无力.而承认法的存在和价值,正是形成法治意识的哲学基拙.法是国家制定的一种规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的价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总的说,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高功率的调整器。作为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比任何个人的统治更具有连续性和确定性,它的优越性和作用是任何“人治 “都无法比拟的.进步的人们总是崇尚法律至上,提出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因此,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下的中国并没有法治观念。第二部分当代中国法治精神培育现状的思考负责人:王苏欣13041101002 法治与人治相反,它不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所欲为说一不二甚至鱼肉百姓的行为,法治给我感觉更多的是较旧社会多了一些平等,将正义司法化, 则更趋近公平, 十分有利于社会稳定。 法治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标志。在我看来, 它其实就是要让人们明白,我们生活在社会中,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不能为所欲为, 而这个规则, 最严格也最温柔。严就严在, 你触犯了法律,就一定要付出一定代价,温柔之处则在于,它密切约束了在违法犯罪边沿徘徊的那一少部分人,对于大部分公民,它不会粗暴的对待。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基本精神,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和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 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它法治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对民众的基本要求 ,是体现国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当下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缺失却是不争的事实。前些日子的李天一案、宁夏灭门惨案、广西一警察疑因米粉店不卖奶茶射杀怀孕女老板案,复旦大学案.一桩桩一件件无不刺痛了我们的心,法治精神的缺失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更是整个社会。我们对社会秩序感到恐慌,法治的效力收到怀疑。我们习惯用道德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同时也用来衡量他人,如果在道德的绑架下忽视了法律,那么,每一个人都将是受害者。从小了看,培育法治精神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懂法用法,避免我们在生活中遭受到各种各样的损失。从大了看,法律呵护我们的自由,我们便拥护法律的威严,国家秩序变得井井有条。每个人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定权利,将坚守法治作为生活的底线原则, 逐步把尊崇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和思维定势,并转化为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我国法治精神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法治精神离不开法治实践, 既是对法治实践的反映,也是法治实践的产物。积极弘扬法治精神,指导和推动法治实践,进而促进本国法治精神的生成。法治精神的培育在当代社会尤为重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在形成,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步增强,但社会主义精神尚未普遍建立起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治精神还不成熟,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的先辈, 在没有普遍较高的法律知识储备时,也曾享受过安逸平凡的生活,可是在今天,人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各种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了威胁。法律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好工具,法治精神的培育重要性凸显出来。法治精神的缺失曾经困扰那些在立法时权利被肆意侵犯的国民,也困扰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屡屡被侵犯而无可奈何的我们。培养我们的法治精神, 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也是现代文明的要求。我们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纪守法、 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这也是当代法治精神培育对我们每个人的要求。第三部分有关欧美国家法治精神培育及启发负责人 :朱安琪 13041101003 在中世纪以后, 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近代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过去曾经被半遮半掩地加以讨论的问题,这时已公开化。 紧接着美国也开启了自己全新的世界,而从当时到如今的中国, 法治的发展以及有关法治精神的培育,仍旧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我们去关注与改进。利用外国法制史的知识,我们可以看到当中蕴含的英美法治精神。首先是英国的洛克,他对于确定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在洛克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经研究过法治问题。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孟德斯鸠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学家。他在自己的著作中表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生活的时代,他可以说是最博学的法学家,而且他还提出了自己的法理学观念。事实上,他不仅提出了最广泛的法律定义: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法律的方式,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理解法律。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理论方面论述较为系统,且影响较大。首先,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是法律的重要精神之一,法律应可能地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着重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说明它已在英国的法律中建立起来了。继孟德斯鸠之后的法国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是卢梭。卢梭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时代的其它思想家,但是 ,也有相同之处,即他也是明确主张法治的,并且把是否实行法治作为共和政体的惟一标志。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表示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卢梭的法治思想大致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守法。就立法而言,卢梭特别强调法律自身的记录,它以 “自由和平等 “为自己的两大主要目标。就守法而言,在卢梭看来 ,遵守法律不是什么耻辱,而是公民的骄傲。他主张 ,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而且这种束缚不仅仅是严厉的纯粹的限制 ,它还是温和而有益的约束,有益于人们追求善业。在 16 世纪至18 世纪 ,西方启蒙思想家在探索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提出了法治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法治的概念及其要素予以明确界定。自 19 世纪中后期 ,才有学者开始系统论述法治的概念、原则、要素。他们所论述的法治,主要是民主形式法治。实践中,这种法治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成为主导的型式。在19 世纪后期 ,英国法学家戴雪结合本国的宪政和法治实践,提出了法治三原则。 它们是 :“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 ,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 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 ,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 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 “。与前人相比,他的认识似乎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 ,他的法治观念完全是对英国当时法律的理论抽象。第二 ,他不再把法治看作是理想,而是当作事实 ,并视其为英格兰政治制度的特点。第三,他的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个人与法律的关系。第四,英国宪法的原则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从而突出英国法律的特点是法官造法。戴雪的法治观念是从观念向制度转移的一个里程碑。与戴雪同时期的德国学者们也对法治问题思考,经过几代人的长期努力,他们为世界贡献了“法治国 “。从中世纪开始, 西方各国便开始了法治治国的探寻之路,而同等时期的中国在这一方面则显得十分疲软。 在近现代, 虽然从封建制度被推翻那天便开始了对法的缓慢认识与不断完善,可被封建制度统治了千年的中国,到了如今,法治观念仍旧无法做到深入人心。面对社会上屡见不鲜的违法行为,人民群众渴望的是一份系统且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使得个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然而,法的体现仅靠书面形式的条文无法完成它应当肩负的重要责任,只有加强对于法治精神的培育,才可以首先为法的实现提供前提。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正是美国学校教育的目标之一。学校是一个小社会,对于学生而言,学校、 课堂规则就是法律,要求学生遵守学校和课堂的各项规则,正是培养学生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课堂规则,首先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则。规则的作用在于, 让所有人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美国是西方法律制度最完备的国家,教育发展在世界上深具影响力。美国的教育法治制度富有特色,而教育法治的精神更被人称道。客观展示美国教育法治制度,概括、提炼隐含在教育法治制度背后的法治精神,有助于把握 “制度 “与“精神 “统一且 “形 “与“神“不分的美国教育法治,避免在借鉴别国教育法治经验上 “邯郸学步 “。不同的国情造就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追求,我们不必纠结与过去的落后所带来的今天的差距,而应该多借鉴具有完备法治制度的国家,完善自己的不足。对于法治精神的培育,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相比之下,我们没有重视法治精神,甚至存在大部分的人不知道何为法治精神。从有关欧美国家的法治精神培育进程中我们需要认识的是,我们必须重视这一精神的培育,必须有一些相关的制度与教育引导我们实现这一精神的培育。那么我想, 一个法治精神得以深入民心的民族,她的国家治理与发展的过程中便能够规避掉许多的不利因素,得以更好的进步。第四部分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性负责人:胡文婧13041101001 法国作家阿兰佩雷菲特曾在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一书中提到过:“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想要建设好一个法治国家,这与该国的法治精神培养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第一,法治精神的培养有利于劣势群体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防止优势群体借机钻孔牟取暴利。现如今社会中,法盲所占比例不在少数。在日常生活的购物中,如果一个没有法律常识的消费者去购买了一件衣物,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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