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页
第2页 / 共5页
第3页 / 共5页
第4页 / 共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三、采用有关措施严禁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思考(一)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1. 继续深入大力开展高水平的刑侦技术研究,不断研制出侦破用的高科技设备。这种科研活动, 应当与相应的电子化学、医学等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并逐步取得重大的进展。在我国,尽管在研制和运用电子计算机和管理科学仪器等侦破高科技犯罪案件上有些突破,但是还显不足。据笔者管见,就运用纹理学科技手段侦破案件方面,我国目前还只能运用肤纹和声纹方面的科技手段侦破案件,如运用科技手段获取指纹、掌纹、足指纹、脚底纹和声纹来破案,但是,还缺少采用眼纹、唇纹、毛(发)纹、耳纹、气纹、味纹等方面的现代高科技设备,故仍不适应破案的迫切需要。2. 应当继续加强刑侦科研经费的投入和扩大科研机构的规模。为了对付外来侵略,我国既有强大的军队,又有庞大的国防科研机构,如国家有国防科工委,各兵种、军种有科研机构和相当数量的科研人员。作为维护国内稳定、安定的公安机关,与其相比,就相差甚远。据笔者所知,仅公安部才有几所刑侦科技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公安机关均无这方面的机构。为了改变这种落后状况,笔者建议公安部把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经过论证和作出筹划,向国务院呈报,申请增拨经费,购置设备,大规模地组织刑侦人员开展科技研究,从而取得丰硕成果。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科学是第一生产力。如果把这种理论运用到刑侦当中来,可以说先进的刑侦科技也是第一生产力,有了高水平的刑侦科技并运用去突破案件,有时就能产生数十名、数百名、甚至数千名干警为破案付出辛劳的效果。3. 应当加速培养大批能掌握和运用高科技的技侦人材。毛泽东同志说过,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侦破案件亦不例外。在我国,目前只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包括合并列到该校的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两所高校培养刑侦科研人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然在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内已开办技侦课程,但参加学习的人数少,设备差、水平低,且无专门的技侦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虽有技侦处(室) ,可大部分力量和精力只为实践服务,无暇从事科研活动。凡此种种,极不适应当前和今后的侦破案件需要。据此,笔者建议除了继续办好和扩大各正规大学的技侦专业和成立技侦研究所以外,还应当在各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设立技术专业,招收本科生,有条件的还应当成立技侦研究所,厅、局设立技侦研究处等。只有这样,才能研究出大批技侦科研成果,也只有这样, 才能培养出大批掌握和运用现代高科技的技侦人材,从而提高破案率,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发生。(二)采用测谎器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测谎器,亦称测谎仪,是一种测谎技术在心理测量方面的运用的一种仪器。它是运用心理学、化学、生物电子学等科学成果,通过测谎器测量出接受测量的人的各种生理、心理指标,从而了解其心理活动的技术。19 世纪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lumhroso ,18361909)首次将神经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理论应用到测谎领域。1902 年,他亲自对一名杀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在此之后,经过科学家们几十年的努力,测谎器已从单通道测试到多通道测试,技术水平和精确度越来越高。在美国,测谎技术虽几经周折但发展很快。据美国测谎协会统计,在有关的3030 个案例中,测谎的准确率达98。美国联邦有三十多个州允许将测谎结果作为法庭证据采用。除美国以外,英国、日本、加拿大、西欧等国家和地区在侦查和司法活动中,也广泛使用测谎器。(注:王秀梅、徐玉明:现代测谎技术与公安审讯工作, 警学研究 1998 年第 3 期,第 28 页。 )在我国80 年代以前,人们一直视测谎器是不可信的伪科学,一直持批判和排斥的态度。80 年代初,在公安部的领导下,我国刑侦专家与有关科技部门联手,经过艰辛的努力研制出了国产l ,2 型心理测试仪,即俗称“测谎器”。1995 年 5 月又研制出并推广使用pg型心理测试系统的样机,已接近和达到了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与国外相比使用率较低,尤其基层公安机关对此技术尚不大了解,更无运用的自觉性。而有的省对此项工作则很重视。例如,山西省公安厅正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推广使用1996 年底从公安部购置的第一台pg型心理测试仪,太原市公安局运用该仪器对一起使用麻醉药品抢劫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取得了突破并及时结了案。(注:王秀梅、徐玉明: 现代测谎技术与公安审讯工作, 警学研究 1998 年第3 期,第 29 页。 )1995 年末,江苏省武进县公安局的审讯人员在公安部第四研究所两位测谎专家的指导下, 运用一台国产pg型测谎仪测试了犯罪嫌疑人宋岩的心理变化,迫使其交代了罪行,并被其他证据证实。(注:薜宏伟、顾炜: 测谎仪,悄然走进审讯室, 警方1996 年第 4 期,第 16 页。 ) 由此可见, 在犯罪嫌疑人不交代罪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测谎器,再通过依法讯问查明案情。为使测谎器在更广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继续加大财力的投入,研制和生产出大批的测谎器。由于我国现有三千多个县级公安机关,而大量案件由它们承办。如果每个县级公安机关配备一台,那么,全国就需要三千多台,加上省级、地级公安机关也需配备,那就更多了。因此,研制和生产大批的测谎仪势在必然。2. 大力培养善于使用测谎器的技术人员。测谎器再好,如果没有人用或者不会用,欲想取得好的效果,那是不可能的。在美国,目前每3 万警察中就有一名测谎员。(注:薜宏伟、顾炜:测谎仪,悄然走进审讯室, 警方 1996 年第 4 期,第 17 页。 )我国虽然做不到这样,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培训出三、四千名善于运用测谎器的技侦人员也必不可少。虽然这是一个长远规划,然而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并分期分批实施。3. 应当正确认识测谎器的作用和证据效力。测谎器是通过测试仪器,测量出犯罪嫌疑人的皮肤电阻、呼吸波、脉搏波(血压)三项参数来观察其心理变化的,然后分析和判断他是否说谎, 再通过讯问来查明案情。测谎器在审讯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能代替审讯。如果通过讯问又取得其他物证、书证等,可以与这些证据一起作为定案根据。对于数度被抓或者受过专门心理训练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运用测谎器进行测试,很可能因他们能保持心理稳定而发现不了问题,对上述两点,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三)关于修改现刑诉法有关规定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我国现刑诉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 93 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 43 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 有的对禁止刑讯逼供不力(如第 12 条和第 43 条) ,有的还成了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的借口(如第 93 条) 。从严禁刑讯逼供的角度出发,确实有修改必要。1998 年 10 月 5 日上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注:符福渊、周德斌: 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98 年 10 月 6 日人民日报 。 )这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 周年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五周年的实际行动。秦华孙还郑重指出,台湾当局于1967 年 10 月 5 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作的签署是非法和无效的。根据严禁刑讯逼供的需要,结合我国已签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笔者试就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作如下探讨。在对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指导思想上,我认为应当注意两点:其一,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本准则来研究我国现刑诉法与其如何相趋同;其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修改和完善我国现刑诉法的某些规定。就严禁刑讯逼供而言,试作如下构想:将现刑诉法第12 条的规定的内容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对我国现刑诉讼法第12 条的规定, 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而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注:陈光中、严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年 7 月出版, 第 183 页以下。 熊秋红: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与如实陈述义务之辨析, 外国法译评1997 年第 3 期。王洪祥、欧阳寿: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冲突, 法律科学 1997 年第 1 期。樊崇义、锁正杰: 我国加入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刑事诉讼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 年第 3 期,第 68 页。 )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据笔者所知,表述有三种:其一,认为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注:邓瑞祥: 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中国律师 1996 年第 5期,第 34 页。 )其二, 认为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注:吴春香、张晋萍: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和庭审方式改革, 法林(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7 年第 2 期,第 24 页。 )其三,认为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原则。(注:李麦娣、杨凤英: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山西审判1997 年第 1 期,第 22页。 )就第二种观点而论,据笔者了解,大致可分三种表述;其一,认为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原则;(注: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 (新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 12 月第 1 版,第 72 页。武延平、周国钧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 8 月版,第 39 页。 )其二,认为确立了“定罪有罪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注: 李佑标: 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政法论坛 1997 年第 2 期,第 26 页。 )其三,认为确立了“罪从判定”原则。(注:谢彤:论修改后的刑诉法与无罪推定原则, 湖南审判1997 年第 4 期,第 21 页。 )笔者认为现刑诉法第12 条的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将原刑诉法在侦查阶段规定的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并允许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提供法律帮助;对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两次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程序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和无罪判决等。但现刑诉法第12 条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所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未规定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认不能当作证据使用。既然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么将现刑诉法第12 条修改成“无罪推定”原则已为必要。至于采用何种表述值得研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在国外有原始表述和继受表述两种:原始表述是指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应当被假定无罪。比较典型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所载:“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再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称:“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还有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第 2款确认:“凡受刑事罪的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继受表述则是被告人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不得当作犯罪的人。例如,1947 年的意大利宪法第27 条规定: “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纲要第7 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注:卞建林:联合国刑事政策与中国刑事法律:无罪推定,载陈光中、江伟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