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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办事指南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1 号行政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变更、歇业登记;2 号行政许可事项: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3 号行政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4 号行政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登记,广告经营许可证许可、变更、注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 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章程、清算组备案;2 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具体办事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如下:行政许可事项1 号行政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二)个体工商户设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三)个体工商户变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四)个体工商户歇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 名称预先核准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但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臵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臵审批手续。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3、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4、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3 6、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7、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8、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外国国家 (地区 ) 名称、国际组织名称;(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9、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 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 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1 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4)与注销登记未满1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二)个体工商户开业4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三) 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四) 个体工商户歇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五、申请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3、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 号)第十三条。(二)个体工商户开业1申请人签署的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验原件);3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 份,验原件);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5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五条。(三)个体工商户变更1申请人签署的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份);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六条(三)个体工商户歇业1申请人签署的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份);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三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一)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开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三)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四)歇业: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以上表格可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明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http:/www.kmaic.gov.cn)。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由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6 在地工商分局、所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各分局、所审核颁发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申请受理审核材料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三)个体工商户歇业申请受理审核材料核准注销发放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保留期为6 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 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 个月。(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有效期限四年;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7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十三、行政许可收费(一)名称预先核准无收费。(二)个体工商户开业无收费。(三)个体工商户变更无收费。(四)个体工商户歇业无收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须每年进行年度检验。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2 号行政许可事项: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A、企业名称预先核准。B、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C、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D、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E、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8 F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A、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行政许可内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或备案。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 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名称冠“云南”的公司,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 “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9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十一)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五、申请材料(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其他文件、证件。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2、名称中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 “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云南”字样的,须报省工商局核准;3、所申请名称属特殊情形的,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表格可到石林县便民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明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http:/www.kmaic.gov.cn)。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由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个体科受理,地址:石林县便民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71-7746820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10 (一)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 等字样的, 或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 等字样的, 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二)名称中冠以云南省的,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三)名称中冠以昆明市的,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四)名称中冠以石林县的,由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行政许可程序(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工商机关审核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二)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收费。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11 无。B、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七条。(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 号)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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