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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04/2009 法人Lawyer Elite律界精英陈丛林:我为国家赔偿法建言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能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建言献策,是陈丛林律师事业的最大追求文 本刊记者 张驰自己支付费用为当事人打官司的律师在国内有不少,但连续几年自己支付费用为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当事人打官司的律师并不多见,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丛林律师就是这不多见律师群体中的一员。与成千上万名律师一样,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取得律师资格以来,陈丛林一直默默地为深圳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是深圳给了我学习、创业的机会,我应当感谢深圳!”他说。不过,也有让陈丛林心情不爽的时候, “作为一名律师,当你拥有无可争议的材料、证据证明某个事实却又不被法院采信时,你的心情在一瞬间会一落千丈!”他坦言即便是在法治环境相对透明的深圳,仍然会有一些外力的干扰阻碍司法公正。这种不爽的心情要从他贴钱为当事人打官司说起。缘起一桩旧案2002 年 12 月底,陈丛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了宝怡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怡富公司” )被查封一案(详见本刊 2004年第九期报道) 。事情的开始要追溯到当年的8月29日。当日,深圳市某区法院在未有原告起诉或申请,法院亦未立案的情况下,以原告申请保全财产为由,“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查封了香港商人蔡润标在深圳投资的宝怡富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用品。查封时不但未依法造具查封清单,而且查封范围远远高于后来申请执行的标的。查封后,又不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查封的设备被盗而灭失。同年9月14日又 非法受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且未依法向宝怡富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前提下,强制拍卖了宝怡富公司价值不低于438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2004年7月2日 ,宝怡富公司以该区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为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向该区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6月16日 ,宝安区法院以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宝怡富公司提出的请求“不予确认违法” 。宝怡富公司不服,申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 6年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了宝怡富公司的申诉,同样“不予确认违法” 。宝怡富公司仍然不服,按程序一直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指令广东省高院复查,未果。如果说当初接这桩案子还抱有一丝功利的味道,毕竟标的额那么大,一旦他的代理人胜诉,作为律师,陈丛林应得的代理费肯定会不少,但随着对案情的不断了解,认死理的他愈发觉得这个案子有跟进的价值,这也成为他这几年自己为自己买单跑省会广州、跑北京寻求问题答案的推动力。一点思考“权力制衡没有解决好,涉及赔偿的资金无法保障。 ”陈丛林对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的国家赔偿法给出了自己的评价。如何解决权力的制衡问题是陈丛林思考的首要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从某种形式上来说这是一种进步,但如果是法院系统断错了案,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谁来监督法04/2009 法人71.院的实施,万一发生法院不赔偿问题又该如何解决?”陈丛林问。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的国家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而法院自己也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且是赔偿大户,法院不仅要对自己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赔偿,而且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查封、违法执行等进行赔偿。赔偿资金的经费保障问题是陈丛林关注的又一问题。“且不说案子的是非曲直,单就赔偿数额来说,我代理的上述案件标的额 4000 千多万 ,如果说法院赔的话,这笔赔偿费用从何而来?”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到现在,国家赔偿资金总数有关部门没有给出准确的统计数字,但陈丛林预测不会太多。法人记者了解到,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于 1995 年1月25日及时发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规定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等内容,并规定了具体的支付程序和方式,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中国较完整的国家赔偿制度。但事实是,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包括部分东部地区的地方财政,并未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法院系统自身经费无力垫付。“这是国家赔偿法亟待解决的问题!”陈丛林表示。为国家赔偿法建言让陈丛林欣慰的是,奔波了几年的他终于等来了好消息。2008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 草案 )的议案的说明,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提上了议事日程。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陈丛林看到了一丝曙光,但他更情愿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正建言献策,为此,他致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他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违法现象不容忽视, 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程序上确实存在缺陷。因此,他建议在本次修正中要增加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72. 04/2009 法人Lawyer Elite律界精英主持人点评:本栏目特邀主持人中国律师杂志原总编辑 :刘桂明从本职到天职对任何一个执业律师来说,究竟什么是律师的本职、什么是律师的天职,也许是一个终生实践和不断思考的问题。从陈丛林律师的职业生涯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了这个问题带来的实践意义和思考价值。新修订的律师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这个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解读层次。首先,“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 ;第二个层次,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应当说,本次修订将这个表述由原来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变更为律师服务的目的,实属律师使命的回归。据此,从法律人的职业使命来看,这是律师的专职 ;第三个层次,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专职工作之后,最终要求为了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目的,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众所周知,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力量的存在,保证司法公平程序和人权基本价值的实现,并促使国家司法机关犯错误的概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具体地说,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使人权价值得以保障,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使民主法治得以加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现第三个层次的目标,是律师的天职。正如本文记者所言,“自己支付费用为当事人打官司的律师在国内有不少,但连续几年自己支付费用为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当事人打官司的律师并不多见。”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丛林律师的经历无疑又进一步诠释了律师的本职与天职的实践与思考。他以自己的专业技巧与执业责任向当事人乃至全社会表明,律师执业的本职就是为了当事人的一切权益,然后通过本职做好专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乃至最终实现天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本案中,个人获得国家赔偿,社会获得公平正义,法律获得正常修订,正是律师本职到天职的完美表现。我们期待着所有律师的职业生涯能够得到如此完美的表现,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如此合理的呈现,所有法律的人性关怀能够得到如此正常的展现!的责任,将人民法院违反诉讼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并且将赔偿决定权改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大法律专门工作机构。他的观点越来越多地得到了一些法学专家、律师同行的响应,律师吴革认为 :“法律系统的自我监督也是一种监督制衡,但它是内部的,难免出现自己人管自己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对赔偿请求人是很不利的。 ” 吴革表示,需要引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专业性、权威性、有效性是其他监督难以比拟的。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上级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作出决定。法学专家陈春龙也对此作过专门的论述。对国家赔偿经费的保障,陈丛林也有自己的看法,他建议国家要在这方面成立专项基金,基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摊,他还建议将“损害责任机关的赔偿责任由其财政供应关系的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执行”写进国家赔偿法。“从法律上保证国家赔偿资金的到位,要使国家赔偿法成为有牙的老虎。”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的陈丛林更愿意从法律的角度说事。今年的全国“”,有位人大代表也曾专门对此提出建议,其观点与陈丛林的不谋而合。陈丛林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新的一段话来表明他的心情 :“当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国家赔偿金后,那种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难以形容的 ;那种对法律信任的恢复、对党和政府信任的恢复的情景是引人深思的 ;那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社会效果是难以估量的。 ”“我期盼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早日获得审议通过!”陈丛林的脸上出现了难得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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