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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 条件行为研究报告目录 定义 性质判定 涉及范围 主要表现形式 相关法律 案例与分析 他国比较 我国的不足 解决方案 definition搭售行为(Tie-in Sale),也 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是指经营 者在销售商品时,滥用其优势市 场地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配 销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 条件。构成搭售或附加不 合理交易行为因素(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 优势的经营者。 (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 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 交易人的权益。 (4)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在一定 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5)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不当阻 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 易机会。错误观念“搭售“使经营者形成了市场垄断、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现象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的竞争者 的市场利益,且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认知 在市场交易中,卖方可能会出于各种动机进行搭售。例如 ,出于产品的完整性,销售商常常会把鞋子和鞋带一起出 售,尽管这两种产品完全是可以分开销售的。这样的搭售 行为不仅可以节约销售时间,而且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 作为卖方所采取的一种商业策略,并不是任何搭售行为都 是违法的。对经营者采取“搭售“的营销方式,不应一概否 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需要采用各种经营手法, 只要经营者是在合法范围内且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时所采取的经营手段应当予以支持。有时“搭售“也能够增 进效率、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等。对于消费者而言,有时 也能从“搭售“中获得相对优惠的价位,出卖方将两种产品 捆绑在一起销售,有可能比分开销售的价格更低。因此, 只有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并且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 时,“搭售“才是被禁止的。 搭售涉及的被搭售商品范围 常见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 服务(劳务) 信贷(货币) 有价证券主要表现形式 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 务时,要求购买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 限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销售 必须按制造商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变动; 限定销售地区,即供应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 某一类顾客销售该商品; 独家经销限制,即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 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其提供的商品, 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的同类商品; 其他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的行为。相关法律规规定 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条款案例与分析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易中“搭售” 现象已随处可见,形势更加复杂多样。案例一2007年4月20日,刘某在汽车站买好车票以后,突然想进洗手间方便一下,可刘某刚到门口,却被告要一元钱并扔给 其一包纸巾,刘某解释说,自己不需要纸巾。洗手间管理员 却说,要不要纸巾都是一元钱。 分析显然案例中的汽车站洗手间管理员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强 行搭售纸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应予禁止。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案例中管理员 的行为就构成搭售行为,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最 常见的一种形式。案例二事件: 2010年11月17日, 泰宁县某公司在提供食盐 给碘盐供应点时,要求碘 盐供应点代售食盐时必须 购进一定金额的原盐和非 盐产品(非盐产品的具体品 种为鸵鸟牌调和油、建鸥 特曲、奇强牌洗衣粉及牙 膏)。 处理: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良好,主 动配合工商机关调查案件事实,根据 福建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当事人 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分析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等相 关规定,属于未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证、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限制竞争的 违法行为。案例三事件:2011年11月,桂林市工商局瓦窑工商所接到消 费者袁某的投诉信,反映桂林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销 售汽车时,强行搭售车载DVD导航仪等配件,要求该公 司给予退货。处理:桂林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 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分析经调查,该公司在销售紧俏的车型时,违背购车者意愿, 搭售DVD、导航设备等汽车装饰用品的行为,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规定的强制搭售商品行为。案例四事件:辽宁省营口市汪先生日前在北京现代汽车金富佳特 约销售服务店选购现代汽车。然而,售车人员称,在此买 车就必须在这个店办理车辆保险,否则,加收费用。处理:执法人员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属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为此,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行 政告诫,并责令该店限期整改。分析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 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 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经营者不应该以限制销 售或提高售价的方式来强迫消费者办理保险。案例五趁油荒搭售商品 想加柴油先买烟案例六苹果IPAD“搭售”成 风:消协称此举侵 害消费者权益案例七交行住房贷款强行 搭售理财产品商家的“搭售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市 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严重违背平等、 自愿及诚实信用等合同基本原则。他国比较USA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搭售的规制主要以克莱顿法第三 条和谢尔曼法第一条为基础。 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基本原则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承认效率在案 件分析中的中心地位。欧盟 欧盟对搭售这种限制性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取决于以 下因素: ( 1) 是否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 ( 2) 是否阻止、限制或者扭曲了共同市场内的竞争。对不 管搭售是否对贸易自由存在真实的威胁, 立法者总是假定 搭售存在影响贸易的可能性。我国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 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 没有确立高度权 威的执法机构, 其人员素质并 不具有对竞争法价值目标权 衡及进行经济分析的能力。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对搭售的研究还远远 不够, 同时, 由于搭售行为的司法诉讼也 很少, 还没有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司法经 验, 在较长的时间内很难完成对搭售的 经济和法律价值目标的分析。解决方案我国应采用合理原则, 以效率为先导把多种价值目标融入 对搭售的违法性判断中, 既要考虑经济学对竞争法理论的 最新发展成果, 又不能过多地依赖执行机构对搭售的自由 裁量。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借鉴欧盟与美国立法的基础上 , 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即既引入经济分析的理论, 同 时又不把这一任务交给执法者而是在立法中完成这个任务 。具体做法是, 通过对竞争法价值目标和经济效率的分析, 把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消费者的搭 售列举出来,作为豁免条款, 从而引导执法者把有益的搭售 从违法搭售中分离出来。谢谢观谢谢观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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