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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何道成2006.8.呆帐损失概念呆帐损失:是指金融企业经采取所在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且符合认税收定条件和程序的债权或股权资产。呆帐损失概念上述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所有可能的措施:内部和外部追偿措施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程序和审批程序认定条件:符合税收规定(4号令)认定范围:涵盖债权和股权呆帐准备概念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按规定的标准税前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提取的范围:包括股权和债权提取的比例:符合税收规定标准提取的来源:准予税前提取呆帐损失分类按性质可分为债权损失股权损失按不同税务处理可分为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按损失的原因可分为正常经营损失非正常经营损失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审批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 具体认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列举了13项。不得税前扣除的呆帐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列举了6项。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金融企业,由于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投资损失国税发2000118号)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投资损失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协调两个文件之间有矛盾。鉴于国税发2000118号文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规定,而4号令是专门对金融企业作出的规定,4号令的级别又高于国税发2000118号文,因此,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按4号令的规定执行。应收股息根据我局4号令有关规定,应收股息不仅可以提取呆帐准备,而且还可以作为呆帐损失在税前扣除。这一税务处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悖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二是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漏洞法律追偿时效金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不采取司法措施和程序进行追缴,从而导致相关的债权或股权过了追偿时效,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划一时限,此前准予在税前扣除,此后不能在税前扣除。呆帐损失审批制度改革根据4号令和国税发200373号文规定,呆账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经过税务部门审批确认后才能在税前扣除。这种方式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审批工作量大,批文滞后;二是责任模糊,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呆帐损失审批制度改革下一步改革 : 手续不全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损失,仍由税务部门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的,可由金融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呆帐准备提取存在的问题: 呆账准备提取比例为1%,各方反映过低,同与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呆账准备的计提与纳税调整过于复杂。呆帐损失首先冲减呆帐准备,不足部分再在税前直接扣除。另外,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增加呆帐准备。呆帐准备提取下一步改革:呆帐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的呆帐直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增加呆帐准备年末按新的基数计算后减除上年的余额,即差额提取呆帐准备提取呆帐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总额上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总额)1%。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帐准备统一 提取与损失扣除问题现行制度规定:呆帐准备可以由总部年终按规定统一提取,年初总部再按规 定分解指标,成员企业再按指标 进行扣除。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帐准备统一 提取与损失扣除问题存在的问题第一,这种做法使金融企业不能很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第二,呆账准备金提取金额层层分解,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审批制度。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帐准备统一 提取与损失扣除问题下一步调整:总部提取的呆帐准备不再分解,年终实行差额提取。成员企业发生的呆帐由其直接据实扣除代垫诉讼费金融企业为了追回贷款向法院提出诉讼,需要预交诉讼费。金融企业胜诉后原则上法院应该退还诉讼费而向被告(败诉人)收取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不退还诉讼费,而由金融企业向被告追索。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会产生一些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 代垫诉讼费代垫诉讼费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诉讼费,属于应收帐款性质的债权。按现行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下一步调整: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如果超过3年不能收回,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打包出售损失打包处置不良资产是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征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打包出售损失按照现行规定,在打包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若其价值超过本金,则不存在呆帐损失税前问题,金融企业自行处理即可。打包出售损失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损失,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可以视为呆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能否在税前扣除,政策不明。各地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政策不一。打包出售损失下一步政策调整: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损失,属于公开拍卖,且不存在关联交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债务重组金融企业债务重组不能按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的规定,在税前扣除重组损失。 内部员工违规操作 金融诈骗案件损失现行政策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在实务 处理中一般不予扣除,拟调整为:因内部员工违规操作、金融诈骗案件以 及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等原因而形 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 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三年以上 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内部员工违规操作 金融诈骗案件损失现行政策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在实务 处理中一般不予扣除,拟调整为:因内部员工违规操作、金融诈骗案件以 及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等原因而形 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 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三年以上 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关于其他呆帐损失 项目税前扣除问题关于中止执行问题关于权利凭证遗失问题关于银行卡透支损失问题关于助学贷款问题下一步也要进行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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