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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省 市分行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委贷第 号甲方:用款企业: 乙方:出资方(或投资公司) : 出资人(或法人代表): 授权操作人: 丙方:受托银行: 受托银行(开户行和受托银行): 为使委托贷款顺利进行,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委托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一、受托银行和开户行负责按委托贷款条件审核用款企业的主体资格,出资方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在受托银行和开户行同意为用款企业做委托贷款后,由用款企业和出资方授权操作人 (先生/女士)先行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生效。然后,出资方提供出资方法人资料(或公司资质资料)及授权操作人资料,将本补充合同由用款企业交到受托银行和开户行,在本补充合同上办理加盖银行公章、行长亲笔签名、并在行长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银行公章,按手印生效。如出现受托银行和开户行毁约,由用款企业负责,与出资方无关。二、出资方(授权操作人): 出资委贷资金人民币 亿元整,年利率 %,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一次性投资回报费 %,计人民币 万元整。两项总计人民币 万元整。出资方在汇款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资金移动证、授权委托书等。三、委托贷款自 2012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 日止,贷款期限 5 年。在出资方资金汇达受托银行(开户行)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后,由受托银行(开户行)负责管理监督,每年在 月 日前至本补充合同期满止,负责代收代付每年利息 %,计人民币 万元整。四、2017 月 日本金一次性全部还清。如用款企业需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需书面告知受托银行和出资方,次年利息按逐减本金计算。五、本补充合同签定及操作时用款企业交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并负责出资方操作人员往返差旅食宿费用。如用款企业违约则不予退还。如出资方在委托银行签定本补充合同后,拒签委贷合同、无资金汇入或不足额汇至委托银行委贷专用帐户,属出资方违约,需赔付用款企业为本次业务所支付的保证金及损失的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由用款企业与中间人自行商定,另有承诺。出资方与用款企业在本合同操作过程中发生纠纷,中间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六、操作要素:1、本补充合同暂签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万元)。2、甲乙丙三方办理签订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 分行 支行的委托贷款合同后,出资方与用款企业按双方签定的股权质押协议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3、股质押手续经公证后,出资方即在 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资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 万元)汇达出资方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用款企业向出资方提交付款申请(银行备案)。出资方即向委托银行发出划拨指令。委托银行接到划拨指令后,即按出资方的指令额度将款项划拨至用款企业在委托银行的专用帐户上,同时用款企业按划拨款项额度将 %的一次性贴息支付及中间人费用给出资方及中间人。首笔委贷款完成。余下额度按以上指令方式分批操作,批进批结,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满额。4、首笔委贷金额完成后,用款企业将名下的物产按产权质押协议办理手续及公证。产权手续公证完后,出资方即按本补充合同的约定额度在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委托银行,并向企业及银行发出划拨指令。至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委贷款全部完成。七、乙方(出资方)的承诺1、保证资金来源安全合法并可正常运行。2、按本补充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责任。3、受托银行每年按当地银行的规定收取出资方资金总额的计作为手续费,每年的 月 日前由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支付给出资方的利息中扣收该笔资金。八、违约责任1、出资方资金未能按时完整无误汇达受托银行开户行的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包括无款汇达、不足额汇达),或出资方拒签银行委贷合同,均视为出资方违约,出资方须赔偿用款企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否则承担法律责任。2、用款企业的利息和本金由受托银行指定的开户行负责代收代付。如用款企业拖欠付息和还本时间为违约。违约处罚除正常交纳利息外,每千元每日交纳滞纳金千分之五,最长不准拖欠 1 个月,超过 1 个月则委托受托银行依法拍卖用款企业的抵押物,并将拍卖所得资金支付给出资方。3、本补充合同签属后,经乙方(出质方)核实,上,用款企业和出资方在 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股权抵押及产权抵押公证手续,视为用款企业违约,本次委贷操作中的费用由用款企业方承担。4、本补充合同签字三方须认真理解本补充协议,严格履行各方职责,如发生争议须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理。5、委托银行须按照本补充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执行业务操作,不承担用款企业还款责任。须接收出资方指令,及时向企业划拨委贷款项;负责监督管理用款企业帐户,并按出资方合理要求向出资方提供帐户状况和对帐单;监督用款企业专款专用,并在本委贷合同前 60 日前监督企业形成项目下的固定资产。九、其它事项1、本补充合同事前由用款企业和受托银行的开户行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该补充合同。2、出现用款企业受托银行反悔、拒签本补充合同由用款企业承担责任。3、本补充合同与受托银行和开户行的委托贷款合同有抵触、有矛盾之处按本补充合同执行。本补充合同和银行委托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律。4、本补充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授权操作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甲方、乙方在本补充合同上签字盖公章即为生效,受托银行开户行在本补充合同上加盖银行公章无误生效。6、本补充合同附后有声明一份,受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合同另附。 甲方:用款企业: 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出资方(或企业):(企业加盖公章)主办人签字:出资方(授权操作人)签字: 丙方:受托银行(开户行和受托银行) 公章行长签字: 行长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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