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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按揭贷款必须知道的几个常识关于住房按揭贷款必须知道的几个常识一、 抵押1、 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抵押作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自己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如果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则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借款人来说,可以节省一笔评估费用,如果以自己已经拥有产权的住房作抵押,该抵押物则需要经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笔评估费用,目前评估费用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收费的。以住房作贷款担保,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款人经济条件较为富足,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也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 2、 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 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 ) 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 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 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 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3、哪些房产不能作抵押?原则上讲,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都可以抵押。但房地产的种类较多,每一种类的房地产的法律关系都有其特殊性,下面是不能用来抵押和暂时不能抵押的房地产的几种情况: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11宅基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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