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7页
第2页 / 共27页
第3页 / 共27页
第4页 / 共27页
第5页 / 共27页
第6页 / 共27页
第7页 / 共27页
第8页 / 共27页
第9页 / 共27页
第1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6-07-1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国际汇票是一种标有“国际汇票(公约)”的书面票据,其中:()载有“国际汇票(公约)”等字样。()载有出票人指示受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付出一宗特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支付 命令。()载明凭票即付或在一特定日期付款。()载有出票日期。()显示下列地点中至少有两处位于不同国家: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付款地点。()由出票人签字。国际本票是一种标有“国际本票(公约)”的书面票据,其中:()载有“国际本票(公约)”等字样。()载有签票人负责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付出一宗特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承诺。()载明凭票即付或在一特定日期付款。()载有签票日期。()显示下列地点中至少有两处位于不同国家:本票签立的地点;签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付款地点。()由签票人签字。本条第款()项或第款()项所提到的各项陈述,如证明有误,不影响本公约 的适用。本公约不适用于支票。第二条 按照第一条第款()款或第款()项在国际汇票或国际本票上显示的各个地点不论 是否位于签约国内,本公约一律适用。第二章 解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条 在解释本公约时,必须考虑到它的国际性质,在适用方面需要促进统一和国际交易遵守诚意。第四条 在本公约内:“汇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汇票;“本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本票;“票据”是指汇票或本票;“受票人”是指汇票已对他开出但尚未承兑的人;“受款人”是指出票人指示向他付款或签票人承诺向他付款的人;“持票人”是指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拥有票据的人;“受保护的持票人”是指票据持有人,在他获得该票据时,该票据是完整的,或如属于 第十一条第款所述的不完整票据,则根据给予的授权予以补齐,其条件是,当他成为持票人的 时候:()他不知道对该票据有第二十五条所提到的索偿或抗辩,也不知道该票据曾有不获承兑 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的事实,和:()该票据没有超出第五十一条所订的提示付款的期限;“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字的任何人,如出票人、签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到期”是指第八条所指的付款日期;“签字”包括盖章“标记:复制、针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机械方法作出;“伪造签字” 包括非法或未经授权而在票据上采用同上办法的签字;“货币”或“通货”包括由一个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协定 规定的一种货币记帐单位。第五条 就本公约的目的而言,如果某人实际上知悉一项事实,或不会不知道该项事实的存在,则认 为此人知悉该项事实。第二节 票据条件的解释第六条 票据应付的金额应为一宗定量的金额,尽管该票据表明这宗金额的支付应:附有利息;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按若干日期内依次分期支付,并在票据上规定,当任何一次分期付款未能履行时,未付 的余额即为到期;按照票据上订明的或由票据所示办法来决定的汇率支付;或以不同于票据金额所属货币的另一种货币支付。第七条 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票据金额的货币如与票据上所载付款地点所在国以外的至少一个国家的货币同名,且该 特定货币未经表明为任何特定国货币时,该项货币应视为付款地点所在国的货币。任何票据载明在付款时应附有利息,而未定明起息日期,则利息应自票据日期开始计算。票据上所载付款金额附有利息的规定,除订明利息的利率者外,将视作无利息规定。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票据应视为凭票即付:()载明见票即付或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或载有其他类似含意的字句;或()未表明付款日期。载明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于到期后获得承兑、背书或保证,则对承兑人、背书人或保 证人而言,即为凭票即付的票据。票据载明在下列日期付款时,即视为应在指定日期付款:()在某一规定的日期或规定日期一定期间后或票据日期的一定期间后;或()见票的一定期间后,或()在连续若干日期分期付款;或()在连续若干日期分期付款,并在票据上规定,当任何一次分期付款未能履行时,未付 的余额即为到期。在票据日期的一定期间后付款的票据,其付款日期由票据日期决定。见票一定期间后付款的汇票,其到期日由承兑日期决定。凭票即付的票据,其到期日是该票据被提示付款的日期。见票一定期间后付款的本票,其到期日按签票人在本票上签认见票的日期来决定,如签 认被拒绝时,则从提示日期起算。开出或签立票据规定在指定日期的或票据日期的或见票日期的,个月或数个月后付款 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内的相应日期。如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天为 到期日。第九条 汇票得:()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票人开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票人开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款人付款。本票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签票人签立;()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款人付款。票据如被规定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款人中的任何一人付款时,可向其中任何一人付款, 其中任何一个拥有该票据的人得行使持票人的权利。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票据应向全体受款人付 款,持票人的权利只能由全体受款人来行使。第十条 汇票得;由出票人向他自己发出;以他自己为受款人。第三节 不完整票据的补齐第十一条 不完整的票据只满足第一条第款()和()项或第款()和()项的条件,但缺乏其他成分属于第一条第或款的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可予以补齐,如此补齐后的票据即 为有效的汇票或本票。这种票据的补齐如未经授权或不符合所给予的授权;()于补齐前,在票据上签字的当事方可控以没有此种授权,对成为持票人时知悉没有此 种授权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于补齐后在票据上签字的一方应按照如此补齐的票据上所载条件承担责任。第三章 转让第十二条 票据的转让手续是:由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该票据;或当上一手的背书是空白背书时,则仅交付该票据。第十三条 背书必须写在票据上或其副单(粘单)上。必须有签字。背书得为;()空白背书,即仅有签字或签字加上一项说明,意即凭该票据可向任何拥有者付款;()特别背书,签字并指明凭该票据向何人付款。第十四条 持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有票据的受款人;或()他拥有票据,该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给他或上一手背书为空白背书,但该票据看起来有 一连串的连续背书,即使其中任何一项背书是伪造的,或是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背书。如果一项空白背书之后接着有另一项背书,则最后这项背书的签字人即视为该空白背书 的被背书人。下列事实不妨碍任何人成为持票人:票据在下述情况下取得;包括资格不合或欺诈、强 迫或任何种类的错误,从而引致对该票据的索偿或抗辩。第十五条 持票人的上一手背书是空白背书时,得;在该票据上再作空白背书或向指定的人背书;或把空白背书转变成特别背书,在特别背书内表明该票据向他自己付或向其他某个指定的 人付款;或按照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转让该票据。第十六条 出票人或签票人在票据上加入“不可流通”、“不可转让”、“不可指定人”、“仅向(某 人)付款”等字样,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时,除因托收目的外,该票据不能转让。第十七条 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作成条件背书转让票据时,不问条件是否具备。第十八条 对票据的部分金额所作的背书,视作无效背书。第十九条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背书时,除另有规定者外,按照票据上所载背书的顺序推断每项背书的次 序。第二十条 背书文字含有“托收用”、“存款用”、“托收价值”、“代理”、“向任何银行付款” 等字样,或类似含义的字样,借以授权被背书人收取票款(即托收背书)时,则被背书人:()仅可为托收目的而在票据上背书;()可行使由票据产生的一切权利;()应受背书人所遭受的一切索偿和抗辩的限制。托收的背书人对该票据的任何下手持票人不承担责任。背书含有“不可流通”、“不可转让”、“不可指定人”、“仅向(某人)付款”等字 样,或类似含义的字样时,除托收目的外,该票据不能继续转让。第二十一条 持票人可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一个前手当事人或向受票人转让该票据;但如被转让人就是 该票据的一个前手持有人,则不需要背书,任何妨碍他成为合格持票人的背书均可划掉。第二十二条 票据可在到期后,由受票人、承兑人或签票人以外的人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转让。第二十三条 如果背书是伪造的,其背书被伪造的人或在伪造前签署票据的任何当事人有权因此项伪 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下列人员索取赔偿:()伪造人;()伪造人将票据直接转让给他的人;()向伪造人直接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但是,托收的被背书人应不负第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如至迟;()在他收到票据的款额时,或者()在他将该款交付其委托人时他对伪造毫不知情,条件是这种不知情并非因其疏忽所致。同时,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应不负第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如在支付票据 款项时,他对伪造毫不知情,条件是这种不知情并非因其疏忽所致。除对伪造人外,根据第款可以索回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第六十六条或第六十七条 所指的数额。第二十三条 之二如果背书系由对该事项未经授权或无权拘束其委托人的代理人作出,则委托人或在该背 书前签署该票据的任何人有权因此项背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下列人员索取赔偿:()代理人;()代理人将票据直接转让给他的人;()向代理人直接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但是,托收的被背书人应不负第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如至迟:()在他收到票据款额时,或者()在他将该款交付其委托人时他对于背书对委托人无拘束力的事实毫不知情,条件是这种不知情并非因疏忽所致。同时,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应不负第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如在支付票据 款项时,他对于背书对委托人无拘束力的事实毫不知情,条件是这种不知情并非因疏忽所致。除对代理人外,根据第款可以索回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第六十六条或第六十七条 所指的数额。第四章 权利和责任第一节 持票人和受保护的持票人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持票人对该票据各当事人而言,享有本公约授予的一切权利。持票人有权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该票据。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向一个非受保护的持票人提出:()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抗辩;()基于他自己同出票人或一个前手持票人之间在票据项下的一项交易或由于他成为当事 人而造成的情况所产生的任何抗辩;()基于他自己同持票人之间的一项交易的合同责任的任何抗辩;()基于上述当事人不具备履行票据责任的资格或基于上述当事人在不知道他的签字会使 他成为票据当事人的情况下而签了字的任何抗辩,但这种不知悉非因其疏忽所致。非受保护的持票人对票据的权利应受任何人对该票据所作的任何有效索偿的限制。持票人,如为非受保护的持票人,只有当他在取得票据时对本条第款()项的抗辩或对 第款的索偿知情,或只有当他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或曾于任何时间参加与获取票据有关的欺 诈行为时,他才受此种抗辩或索偿约束。当事人不得以抗辩方式向非受保护的持票人提出这样的事实,即有一个第三者对该票据 有索偿的权利。除非:()该第三者对该票据提出了有效索偿;或()该持票人是以偷窃或伪造受款人或被背书人的签字,或参与此项偷窃行为而取得该票 据。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得对受保护的持票人提出任何抗辩,除非是下列抗辩:()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九条第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款、第三十二条第款、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条提出的抗辩;()基于当事人和受保护的持票人之间在票据项下的一项交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